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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某,女,河南省通许县人。

被告赵某某,男,河南省通许县人。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某诉称,2006年1月23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2006年9月生育长子赵某(现年4岁)。我与被告由于性格不和,常为生活琐事生气。被告整日游手好闲,经常不给家人打招呼就突然外出,五、六个月不会家。2009年9月被告再次出走至今毫无音信。我只得带着孩子回娘家居住。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随我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赵某某未答辩。

审理查明,2006年1月23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6年9月生育长子赵某(现年4岁)。2009年9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带着孩子现在娘家居住。

上述事实,由结婚证、原告的当庭陈述、证人证言互相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被告从2009年9月外出失去联系,至今未归,被告的做法给原告造成心理伤害,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的婚姻关系;

二、婚生子赵某由原告马某某抚养,抚养费每月150元由被告赵某某承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赵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席志军

审判员潘红军

审判员赵某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谷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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