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甲绑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塘刑初字第136号

公诉机关(略)塘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中技文化,无职业,住(略)-X室。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04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塘沽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职高文化,(略)第四建筑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略),住(略)。1997年1月在服兵役期间因腐化问题被武警部队劳教二年。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04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塘沽区看守所。

(略)塘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检塘刑诉(2004)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张某乙犯绑架罪,于2004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某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塘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懿、鲁永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塘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2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张某乙经预谋、准备后,驾驶一华利面包车来到塘沽区宁波道,假借问路为名将独自放学回家的塘沽区上海道小学学生田某强行抱上车,绑架至(略)北辰区宜兴埠仁义里一平房内,后由被告人张某乙对田某进行看守,被告人杨某甲用电话向田某家人索要赎金人民币x元。2004年2月21日,被告人杨某甲到河北省唐山市的建设银行持银行卡将x元赎金大部取回,后二被告人将田某放回,数日后,被告人杨某甲在(略)市区将剩余赎金取走,所得赃款被二被告人俵分。2004年3月6日二被告人被抓获归案,追缴赃款x元及用赃款购买的雅马哈250型摩托车一辆予以发还。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张某乙的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张某乙对指控的事实基本供认,其辩解二人绑架被害人,被告人张某乙不是为了勒索钱财,而是出于某忙。

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张某乙经预谋、准备后,驾驶一华利面包车来到塘沽区宁波道,假借问路为名将独自放学回家的塘沽区上海道小学学生田某某强行抱上车,绑架至(略)北辰区宜兴埠仁义里一平房内,后由被告人张某乙对田某某进行看守,被告人杨某甲用电话向田某某家人索要赎金人民币x元。同年2月21日,被告人杨某甲到河北省唐山市的建设银行持银行卡将x元赎金大部取回,后二被告人将田某某放回。数日后,被告人杨某甲在(略)市区将剩余赎金取走,所得赃款被二被告人俵分。同年3月6日二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追缴赃款x元及用赃款购买的雅马哈250型摩托车一辆,均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2004年3月6日公安机关将杨某甲、张某乙抓获。2、被害人田某某陈述,证实2004年2月20日下午3点20分,被害人放学后走到宁波道拆迁房附近,有一辆大发车停在那,从车上下来一个男子,他拿着纸条问路,后那个男子将被害人抱上汽车,他就告诉另一个人开车,并拿出胶带蒙上被害人的眼睛,将被害人的拇指铐上,将被害人带到一间平房,后问路的人就走了,开车的人看守被害人。到了第二天,他们又带被害人上车,开了很长时间,那个小个的人通知被害人的父亲去麦当劳附近接被害人,中间换了两次车,后他找了一辆出租车,给了司机100元钱,送被害人到东站。3、证人田某丙证言,证实2004年2月20日下午3点半,田某某还没有回来,证人没有找到田某某。到了晚上,一个男子给证人打电话,称田某某被绑架了,让证人准备6万元钱。同年2月21日上午9点半左右,那个男子打电话说他叫李某,并告诉证人必须在10点45分之前将钱存入帐号,证人就凑了6万元钱,但银行说钱存不进去,后那个男子又给证人打电话,让证人转存,证人就在21日下午14点左右,办了卡存钱后,将钱转存指定的帐号内。后那个人告诉证人去东站麦当劳接田某某,证人在东站派出所找到了田某某。4、证人郑某某证言,证实2004年2月20日晚上9点多钟,证人接到了一个男子打来的电话,告诉田某某的家人说田某某在他的手里,说过10分钟以后再来电话。5、证人蒋某某证言,证实2004年2月20日下午,证人和田某某放学以后在宁波道路口分手了,田某某往东走了。6、证人韩某某证言,证实2004年1月14日,一个叫李某的人在证人工作的建设银行办理了一张龙卡。7、证人董某证言,证实2004年2月21日下午将近3点钟时候,有一个人在证人工作的银行取走了x元人民币,取款人是用建行的龙卡取走的钱。8、证人樊某某证言,证实2004年2月21日下午,有一名叫李某的人在证人工作的建设银行用龙卡支取了x元人民币,现在这张卡的余额是715元。9、证人于某某证言,证实2004年2月21日下午2点钟,有一个人到证人的店里买了一顶黑色的休闲帽和一件浅色的休闲风衣。10、证人王某丁、王某某证言,均证实2004年2月21日晚上8点左右,在新龙酒店前发现了被害人田某某,后将田某某送到了派出所。11、证人王某戊证言,证实2004年2月21日晚7点多钟,证人在长虹公园附近看见了一男一女,将车停下,女的上了车,男的说把女的拉到东站的麦当劳,并给了证人100元。到了东站,后面的小女孩跟证人说,她昨天被人绑架了。12、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04年2月份下旬的一天,张某乙在证人处租了一辆华利面包车,给了证人300元租金。13、证人张某己、魏某某证言,均证实二证人的汽车牌照被盗。14、证人孙某某、孟某某、霍某某证言,均证实一个叫柳云飞的人于2004年2月7日租了仁义里的一间平房,柳云飞付了200元钱。15、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04年3月5日晚上,杨某甲给了证人1000元钱,但没有说明来源。16、证人杜某某证言,证实2004年2月份上旬,证人之子杨某甲向证人借款2500元,过了一段时间,杨某甲还给证人2500元钱,现在这笔钱已交给公安机关了。17、证人杨某庚证言,证实杨某甲最近给过证人1万元钱,托证人替他买东西。18、证人王某辛证言,证实杨某甲曾找证人借过1万元钱,在今年2月底,杨某甲把钱还给了证人,但不知道钱的来源。19、证人张某壬证言,证实证人之子张某乙曾给其母1万元钱。20、证人杨某癸证言,证实2004年3月初的一天,张某乙借给证人1000元钱。21、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害人田某某辨认,指认出被告人杨某甲、张某乙是绑架被害人的犯罪嫌疑人,并指认出(略)北辰区宜兴埠仁义里X排X号是关押田某某的房屋。2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现场的情况。23、中国建设银行(略)分行客户存取款通知书,证实2004年2月21日,被害人田某某的父亲田某丙存入人民币6万元钱。24、建设银行转帐小票,证实6万元人民币转存于某某甲龙卡的帐号内。25、建设银行取款凭条,证实2004年2月21日,一个名叫李某的人在唐山市建设银行分两次取走赎金,一次取走了x元,另一次x元。26、建设银行储蓄开户凭条,证实2004年1月14日,一个叫李某的人在建设银行开户。27、房屋租赁协议书,证实被告人杨某甲在北辰区宜兴埠仁义里租赁一处平房,杨某甲用的姓名是柳云飞。28、接出警情况登记表,证实张某己和魏某某丢失汽车牌照报警的情况。29、电话清单,证实张某乙用号码为x的手机,从2004年2月20日至2月21日期间与杨某甲通话的情况。30、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经鉴定,从作案现场提取后送检的烟蒂为杨某甲和张某乙所留的可能性为99.x%。31、扣押、处理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追缴赃款x元及雅马哈250型摩托车一辆,均已发还被害人田某某的父亲田某丙。并收缴被告人的假身份证及作案工具。32、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33、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张某乙曾于1997年1月7日在服兵役期间因腐化问题被武警部队劳动教养二年。33、情况说明,证实杨某甲在唐山建行将赎金取走后,又在(略)内将其卡内剩余的700余元取走,因其是用自动取款机将钱取走的,因此无法提取杨某甲取款的相关凭据。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二被告人均无异议,对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张某乙目无国法,以勒索钱财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某告人张某乙的辩解理由,因张某乙积极参与了绑架行为且分得了赃款,故不予采纳。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甲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罚金于某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张某乙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于某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杨某甲的刑期自2004年3月7日起至2016年3月6日止;被告人张某乙的刑期自2004年3月7日起至2015年3月6日止。)

二、案获作案工具诺基亚3310型手机一部、联想手机一部、手机充电器一个、假身份证两个、移动电话卡一张、银行卡二张、欧米茄手表一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张莉艳

代理审判员李某亮

代理审判员殷隽

二ОО四年六月八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