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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前民执字第597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

被执行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0日作出(2007)前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08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及利息x元,案件受理费530元。本院于2008年9月10日向被执行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于2009年5月22日给付2950元并作出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延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前郭县人民法院(2007)前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丽颖

二00九年六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包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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