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前郭县牧业局与被执行人金某某非诉行政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前行执字第534号

申请执行人前郭县牧业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局长。

被执行人金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牧业局与被执行人金某某非诉行政执行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6日作出的(2005)前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前郭县牧业局2005年5月30日申请法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前郭县牧业局罚款人民币13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双方已自动履行完毕。2009年5月14日申请执行人前郭县牧业局申请法院撤回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05)前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惠玉田

二00九年五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姜丽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