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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通话矿务局苇塘水泥厂前郭分厂与被执行人农安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前民执字第115号

申请执行人通化矿务局苇塘水泥厂前郭分厂。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经理。

被执行人农安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话矿务局苇塘水泥厂前郭分厂与被执行人农安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1998年12月30日作出的(1999)前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通话矿务局苇塘水泥厂前郭分厂于1999年4月21日立案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x元,案件受理费1510元。2009年5月22日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至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1999)前前民初字第X号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伟

二00九年六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沈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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