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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前郭县毛都站金属门窗厂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前执字第319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

被执行人前郭县毛都站金属门窗厂。

法定代表人郑某,厂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前郭县毛都站金属门窗厂债务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27日作出的(1999)前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该调解报酬款x,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务,本案中止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1999)前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建军

二00九年六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英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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