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位某某与商水县张庄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位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教师。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男,漯河市源汇区大刘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水县张庄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方春,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男,该院法律顾问。

上诉人位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商水县张庄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商水县人民法院(2010)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位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薛某某、被上诉人商水县张庄卫生院的委托代理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9年11月2日,位某某因下腹部疼痛,到商水县张庄卫生院就诊。经B超检查报告单显示“宫内可见胎头、胎体及胎心搏动,胎儿发育未见异常”。2009年12月1日,位某某因下部疼痛再次到商水县张庄卫生院就诊,院方诊断为阑尾炎并开了药。2009年12月14日,位某某再次因下腹部疼痛住进漯河市第二人民医院,经诊断为宫外孕破裂和失血性休克,随讲行右侧宫角及输卵管部分切除术,术后给予输血及对症处理,住院7天后出院。位某某认为由于商水县张庄卫生院的误诊,使其失去最佳的治疗时机,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商水县张庄卫生院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查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为67.99元。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在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应当得到赔偿。商水县张庄卫生院作为正规医院在为位某某做B超检查过程中未能检查出宫外孕,使其错过最佳治疗时机以致宫外孕破裂及失血性休克,并且商水县张庄卫生院未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商水县张庄卫生院存在误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商水县张庄卫生院的误诊不仅给位某某带来身体上的痛苦还带来精神上的损害,因此对位某某主张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应予支持。结合损害的事实及程度,精神抚慰金以5000元为宜。位某某提交的数额为9642.29元的医疗票据系复印件,且没有相关证明印证,不具备证据的真实性特征,原审法院不予采信。位某某应得到的其他赔偿项目及数额为:医疗费276.7元、误工费475.93元(67.99元/天×7天),护理费84元(12元/天×7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l0元(30元/天×7天),营养费105元(15元/天×7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1、商水县张庄卫生院赔偿位某某医疗费276.7元、误工费475.93元、护理费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l0元、营养费105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6151.63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2、驳回位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位某某负担200元,商水县张庄卫生院负担1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位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商水县人民法院(2010)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后作出公正判决;2、一二审诉讼费由商水县张庄卫生院负担。

位某某的上诉理由为:9642.29元医疗费用票据原件交由新农合医保报销而无法提供,原审中提交的虽然是复印件,但有医院病历、费用清单等在卷佐证,足以证明因商水县张庄卫生院的误诊给位某某带来的直接损失数额,原审法院不予采信是错误的。

商水县张庄卫生院亦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商水县人民法院(2010)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位某某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诉讼费用由位某某承担。

商水县张庄卫生院的上诉理由为:1、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位某某被查出患有宫外孕距离商水县张庄卫生院为位某某诊治有40多天,认定商水县张庄卫生院存在医疗过错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属医疗过失,不构成医疗事故,精神慰抚金的判付没有法律依据。

对于位某某的上诉,商水县张庄卫生院答辩称:1、位某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位某某的医疗费已经新农合报销,本案诉讼属重复索赔。

对于商水县张庄卫生院的上诉,位某某答辩称:1、商水县张庄卫生院认为不错在过错应当承担举证责任;2、本案存在人身损害,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除与原审一致外,另查明,位某某在漯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费用为9642.29元,后经商水县X村合作医疗直补实报金额为3785.4元。

本院认为:位某某在孕期2009年11月、12月两次因下腹疼痛在商水县张庄卫生院就诊均未能查出宫外孕,商水县张庄卫生院的诊治明显存在医疗过失。位某某提交的在漯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费用票据虽系复印件,但其在原审提交的医院病历、费用清单等均能证实该复印件的真实性。对其9642.29元医疗支出,本院予以确认。其后,位某某在新农合进行了报销,实报金额为3785.4元,因此位某某在漯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直接支出为5856.89元。此项医疗费用支出,应当由商水县张庄卫生院负担。位某某并未举证宫外孕手术是否造成其生理机能受到影响,因此原判关于精神抚慰金5000元的认定过高。因商水县张庄卫生院的医疗过失导致位某某遭受了一定的精神痛苦,本院酌定精神抚慰金以3000元为宜。综上所述,商水县张庄卫生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对位某某上诉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判处失当,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商水县人民法院(2010)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和延期履行加倍支付利息部分;

二、变更商水县人民法院(2010)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商水县张庄卫生院赔偿位某某医疗费6133.59元、误工费475.93元、护理费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l0元、营养费105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共计x.5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一二审诉讼费合计550元,商水县张庄卫生院负担330元,位某某负担2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朱记周

审判员沈华秋

审判员李俊华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周刚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