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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前郭县粮库与被执行人徐某某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前民执字第500号

申请执行人前郭县粮库,机构代码x-5。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主任。

被执行人徐某某,男,50岁,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粮库与被执行人徐某某借款合同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1997年8月10日作出的(2007)前法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前郭县粮库于2000年申请法院执行,要求给付借款x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某某、分别于2005年2月份之前返还本金和利息。有申请执行人前郭县粮库出具的证明。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1997)前法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惠玉田

二00九年六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姜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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