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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初字第530号

原告刘某,女,前郭县人。

被告赵某某,男,前郭县人。

本院于2009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晏淑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与被告于1991年登记结婚,婚生一子赵某,现已成年,婚后无财产、无存款、无债务、无债权,原、被告于2007年5月开始分居,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某自愿离婚。

二、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晏淑荣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赵某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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