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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X诉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工人,住永州市祁阳县X镇城南居委会杨家桥X号。

被告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农民,住冷水滩区X镇X街X号X栋X号。

原告刘XX诉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国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杨娴担任记录。原告刘XX与被告王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9年7月23日从原告处借款8000元,并写下欠条,约定当天下午还清,若未还清超过一天算利息一天400元。大概五个月后,被告还了4000元利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欠条是我所写属实,但该款我也借给了别人,还没有收回来。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XX因缺乏资金,于2009年7月23日向原告借款8000元,约定当天还清,若不还清,超过一天每天计利息400元。后原告找被告收款,被告只偿还了4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未予偿还。故酿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XX借原告刘XX现金8000元,已还4000元,被告王XX自愿在2011年1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下余借款4000元,原告刘XX自愿放弃借款利息,如果未按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本案诉讼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国靖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杨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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