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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州众鑫塑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新乡县群翔无碳纸业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众鑫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智清,河南大公匡法(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县群翔无碳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磊,河南辉龙(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郑州众鑫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鑫塑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县群翔无碳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翔纸业公司)加工承揽合同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县人民法院(2008)新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县人民法院(2008)新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60元,退还上诉人郑州众鑫塑业有限公司。

审判长王师斌

审判员王大鹏

审判员王抗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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