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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中铁十三局集团公司松原分公司与艾某某、第三人张某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民初字第418号

原告中铁十三局集团公司松原分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X街。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经理。

被告艾某某。

第三人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十三局集团公司松原分公司与被告艾某某、第三人张某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十三局集团公司松原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5元,其余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代理审判员姚春媛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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