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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侯某某与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民初字第1270号

原告侯某某。

被告吕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其余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代理审判员姚春媛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牛丽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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