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台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浙江华人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X区X号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兰加余,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某升,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热线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X区开发大道南侧创业服务中心大楼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被告:台州新网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X区县X区X幢X单元X室。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智敏,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华人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台州热线信息有限公司、台州新网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华人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诉讼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华人传媒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225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3255元,由原告浙江华人传媒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公辉
审判员钱为民
审判员许战平
二00六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杨啸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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