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任某甲故意伤害案

时间:2006-02-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奉刑初字第66号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决书

(2006)奉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浙江省奉化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曾因犯介绍卖淫罪,于1998年11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0年3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2月2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某某,浙江贸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奉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应彩君、胡益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甲及其辩护人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22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任某甲在本市X镇X村老年协会与人玩牌时,与李某某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搡。期间,被告人任某甲将李某某推倒在地,致李某某右第6-11肋骨骨折伴气胸。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

被害人李某某的损害赔偿事宜已由本院调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甲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2、证人任某乙、王某某的证言;3、奉化市公安局法医作出的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书;4、奉化市公安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5、被告人任某甲的户籍证明;6、被告人任某甲的释放证明书;7、本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被告人任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任某甲犯罪情节轻,又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要求对被告人任某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甲曾因犯罪而被判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任某甲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裘龙翔

人民陪审员袁利宽

人民陪审员孙国华

二00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胡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