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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甲与邢某某、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滕志宏,河南顺意(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晓瑞,河南帝豪(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屈顺成,临颍县法律援助中心(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某伟,河南许慎(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胡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邢某某、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邢某某于2010年4月20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胡某甲或王某某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x.5元。原审法院于2010年8月5日作出(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胡某甲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某乙、滕志宏,被上诉人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晓瑞、屈顺成,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某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93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刘学忠

审判员李刚

代理审判员陶京涛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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