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诉王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

被告王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2009年1月25日,原告作为鼓乐队队员,去为被告王某的婚礼助兴。当新人进门时,被告王某将原告拥挤倒地后导致手臂受伤。被告使人将原告送到医院治疗,并先给了原告200元的治疗费。后原告住院治疗期间,被告也不给支付医疗费。经人调解,双方分歧较大。经法医鉴定,原告构成了十级伤残。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817.66元、误工费8350元、护理费2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营养费100元、交通费100元、伤残赔偿金9613.9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用740元共计x.56元。

被告王某辨称,原告的受伤不是被告所撞到的。被告举行婚礼的时候,来往的人很多。原告请鼓乐队是支付了费用的,也不是被告直接找的原告。原告受伤后,被告给了原告200元钱治疗,是出于当时正在办事,不想打扰。但是,并不应该由被告来赔偿原告。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是鼓乐队队员,各个队员的器材是自己出资购买。2009年1月25日上午,被告王某举行婚礼,原告作为鼓乐队队员为被告王某的婚礼服务,当原告随迎新人员快到被告家门口时,由于人员比较多,原告被拥挤到路边的小沟里,导致手臂受伤。原告入住安阳县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检查为左桡骨骨折,诊断为左克雷氏骨折。当时被告给了原告200元钱进行治疗。原告住院10天,支付医疗费用1817.66元。诉讼中,经安阳殷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原告支付鉴定费740元。因为治疗和鉴定支付交通费100元。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法医鉴定书及双方陈述予以证实,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为被告王某迎亲服务的时候,由于人员较多拥挤,不慎跌倒摔伤,原告称是因被告王某撞倒受伤,被告辨称是因原告向后移动未注意到后面的水沟而摔伤,双方各自提供的证据相左,均不能够证实自己的主张。所以,原告称因被告撞到致伤,不能确定,但是,被告王某作为婚礼的主家,对婚礼场面负有维持秩序、提供安全的义务。被告王某未能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原告在此间受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李某某的损失为医疗费1817.66元、误工费8350元、护理费2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营养费100元、交通费100元、伤残赔偿金9613.90元、鉴定费740元共计x.56元。被告应酌情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650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时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4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3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牛天海

审判员张国亮

审判员燕文广

二Ο一Ο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卫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