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新乡华青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县法院

申请人新乡华青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男,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新乡华青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O一O年八月二十五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潍坊银行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付款行:潍坊银行,票号:GB/01,x,金额:叁万元整,出票人:潍坊恒美纺织品有限公司,收款人:潍坊盛杰服饰有限公司,持票人:新乡华青药业有限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新乡华青药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田伟

审判员:黄某涛

代审判员:刘卓斐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荆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