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焦作市昊星碳素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中西整流电炉变压器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原告焦作市昊星碳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X村区演马办事处位村南。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职务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韩小明,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中西整流电炉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职务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巨黎江,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焦作市昊星碳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昊星碳素)因与被告西安中西整流电炉变压器有限公司(西安中西)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于2009年11月10日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开庭传票送达原告昊星碳素,2009年11月27日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开庭传票邮寄送达被告西安中西。2009年12月6日被告西安中西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作出(2010)马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被告西安中西于2009年12月23日提出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焦民立管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维持本院(2010)马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10年6月2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昊星碳素的委托代理人韩小明,被告西安中西的委托代理人巨黎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4月3日,原、被告经协商共同签订《加工定作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加工定作x-x/35型有载调压整流变压器一台。2006年底,被告完成交货并投入运行。2007年4月19日19点30分许,被告生产的设备在运行过程中突然发生变压器开关爆炸事故,直接导致当时正在加工的58.5吨石墨化电极坯料成为废品。事故发生后,被告技术人员到原告处为原告更换了变压器开关。2007年5月21日10点30分许,被告生产的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再次发生变压器开关爆炸事故,该事故又导致当时正在加工的49.5吨石墨化电极坯料成为废品。两次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废品都是原告对河北长城长电极有限公司的来料加工业务,根据原告与河北长城长电极有限公司之间所签订的《石墨化加工协议》,原告只能以每吨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上述108吨废品,从而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x元。就该损失,原、被告双方经多次协商达成的初步意向是:原告对被告的剩余40万元货款(质保金)不再支付,原告的损失由原告自己解决。但是由于已爆炸变压器开关的处置问题,双方一直没有形成书面协议。2009年6月,被告突然起诉原告要求支付剩余40万元货款,但对原告的损失却只字不提。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因其产品质量原因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x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原告提起的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已过诉讼时效。原告诉称2007年4月19日和5月21日发生的两次开关爆炸事故造成其为第三方加工的产品报废,原告与被告关于质保金和质量赔偿的问题曾有处理意见。事实上,从设备交付一直到2009年11月被告收到本案诉状副本之前,原告从未向被告提出过任何涉案变压器的质量异议,更没有提出过任何形式的赔偿要求。在此期间,被告曾在设备质保期满后以传真方式向原告催促返还质保金,原告在收到传真后未见提出质量异议或赔偿要求。2009年被告以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为由将本案原告诉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要求清偿拖欠的加工费40万元及违约金2万元,本案原告仍然没有提出任何质量异议或赔偿要求,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决本案原告向被告清偿加工费并承担违约金后,原告突然在2009年11月提出被告加工的变压器有质量问题,要求赔偿。此时距原告所称的产品质量事故显然已经超过了二年诉讼时效。2、原告所称变压器开关爆炸系原告操作不当所致,被告的产品没有任何之质量问题。原告诉状中所称的爆炸事故发生后,由于设备尚在质保期内,而且该开关作为被告的产品配套时间已久,从未出现过类似事故,为查明原因,被告特意要求开关生产厂家与原告一道进行过事故原因调查及修理,经各方调查后认定,设备本身没有问题,符合设计要求,开关爆炸系原告操作不当所致,具体原因是变压器电流过载致开关拉弧烧毁。为此被告的技术人员在修理结束后,离开原告厂家之前特别以《x-x/35整流变压器安全使用要求》的书面方式重申了变压器的使用要求,其核心内容就是“禁止电流过载”,在该书面要求上特意要求原告方副总签字确认。从此原告再未发生过此类事故。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请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一、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二、原告的诉请应否予以支持。

原告围绕第一争议焦点发表意见如下:原告的起诉不超过诉讼时效。爆炸事故虽然发生在2007年4、5月份,但当时被告及时为原告进行了修理、调换。尽管每台变压器开关的价值都在20万元以上,但修理、更换开关的费用都由被告承担,被告从没有提出由原告承担的要求。在爆炸事故发生后,双方多次协商,后达成口头意见:原告的损失由自己承担,被告剩余的40万元质保金不再向原告要求。所以原告一直认为该问题已解决,直至2009年6月被告就剩余的40万元质保金提起诉讼,原告才知道被告反悔,故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2009年6月起算,原告的起诉不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围绕第一争议焦点发表意见如下:1、被告生产的变压器开关是由江苏吴江远洋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因为是长期业务关系,被告公司生产的变压器均由该厂提供开关,所以更换开关的费用也是由江苏吴江远洋电器有限公司承担的,被告没有损失。被告认为更换开关的费用由谁承担及更换的原因与本案诉讼时效无关。2、原告就爆炸事故的赔偿没有与被告公司的人员进行过协商。3、爆炸事故发生在2007年4月份,故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当时起算。

围绕第二争议焦点原告主张,被告向原告提供的变压器有重大产品缺陷,先后发生两次爆炸事故,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x元。被告的产品存在缺陷与原告的经济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出示:1、加工定作合同和技术协议各1份,证明原告使用的产品系被告生产的。整流变压器的质保期为货到15个月或运行1年内,变压器的爆炸事故发生在质保期内。2、运行记录(复印件)2份,照片7张,西安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四终字第X号判决书1份,事故分析报告1份,证明被告加工生产的整流变压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两次爆炸。事故原因系变压器本身零部件所致。3、加工协议1份,赔偿协议2份,增值税发票1份,证明爆炸事故致使原告加工的108吨产品报废,直接经济损失x元。

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1及西安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四终字第X号判决书1份,没有异议。对原告所举照片7张,被告认为照片没有时间,拍摄对象不明确,对照片的内容不予认可。对运行记录及事故分析报告,被告不予认可。被告认为原告所举证据3系虚构的证据,对其不予认可。

被告出示证据1、整流变压器使用要求1份,证明发生爆炸事故的原因是电流过载。2、传真底稿1份,证明2008年11月12日被告发传真要求返还质保金,原告并未提出质量异议。原告对被告举证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爆炸是因为电流过载引起的。对被告所举证据2,因原告从未收到过该传真,故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经法庭询问,原、被告双方对原告使用被告为其生产的x-x/35型变压器分别在2007年4月19日,5月21日发生两次爆炸事故,后由被告修理并更换了变压器开关的事实均无异议。

对原告所举加工定作合同和技术协议,以及西安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四终字第X号判决书,双方当事人均不持异议,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对原告所举照片7张,与本案相关,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虽被告对照片内容不予认可,但没有提出相反证据予以驳斥,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对原告所举加工协议1份,赔偿协议2份及增值税发票1份,被告虽辩称证据系虚构,但被告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原告的举证不真实,且原告所举三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与本案事实相关,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对原告所举运行记录(复印件)2份,因无原件予以核对,无法核实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所举事故分析报告,因该报告的落款人为西安中西整流电炉变压器有限公司检查科,但既无该公司的公章,又未得到被告的认可,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对被告所举整流变压器使用要求,虽证据内容真实,双方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证据仅是对使用x-x/35型整流变压器的安全正常使用提出要求,对本案爆炸事故发生原因不具证明力,故对被告主张证明发生爆炸事故的原因是电流过载的举证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所举传真底稿,没有收件相对人的认可,不能证明原告方获悉该传真,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根据原、被告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06年4月3日,原告昊星碳素与被告西安中西签订加工定作合同,由被告为原告加工制作x-x/35型整流变压器一台。在该设备投入使用后,2007年4月19日变压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开关爆炸事故,导致原告昊星碳素为河北长城长电极有限公司正在加工生产的石墨化电极坯料58.5吨报废,按照原告昊星碳素与河北长城长电极有限公司签订的加工协议和赔偿协议,原告以每吨5000元的价格收购了石墨化加工过程的废品,总计价款x元。事故发生后,原告昊星碳素通知被告西安中西,被告对变压器进行了维修。2007年5月21日,被告生产的变压器在运行过程中再次发生爆炸,又导致原告正在加工的49.5吨石墨化电极坯料成为废品。原告昊星碳素按照与河北长城长电极有限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以每吨5200元的价格收购了49.5吨石墨化电极坯料废品,总计价款x元。二次事故发生后,被告西安中西对变压器开关进行更换。两次爆炸事故中的维修费用及更换变压器开关的费用,均由被告西安中西负担。爆炸事故发生后,双方进行了协商,被告西安中西对其剩余货款即质保金40万元不再要求,原告昊星碳素亦不要求被告承担其损失,故双方未有纠纷产生。2009年6月本案被告西安中西在西安市莲湖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案原告昊星碳素支付剩余货款40万元,及违约金2万元。昊星碳素在西安市莲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但被西安市莲湖区法院驳回。后昊星碳素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仍被驳回。2009年9月10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缺席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昊星碳素支付西安中西加工费40万元,违约金2万元。昊星碳素以该判决书诉讼程序严重违法,侵犯昊星碳素合法权益为由提出上诉,并抗辩西安中西的产品质量存在严重瑕疵,造成昊星碳素重大经济损失,但其意见未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2010年1月25日西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昊星碳素的上诉,维持西安市莲湖区法院的一审判决。2009年11月10日,昊星碳素在本院另行提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诉讼,要求西安中西赔偿因变压器开关爆炸导致的经济损失x元。

另查明,被告西安中西为原告昊星碳素加工的变压器于2006年12月25日投入运行,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被告有质保金40万元,质保期至2007年12月25日。

本院认为,本案系产品质量侵权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产品的制造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西安中西加工生产的变压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开关爆炸,爆炸事故直接导致原告昊星碳素为河北长城长电极有限公司正在生产加工的石墨化电极坯料报废,原告赔偿河北长城长电极有限公司损失x元,原告昊星碳素的损失与被告西安中西的产品质量问题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应当对原告使用其不合格产品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西安中西虽抗辩变压器开关爆炸事故的原因是由于原告自身不当使用造成,但被告方无证据证明该主张,且两次爆炸事故后,维修和更换变压器开关的费用,均是被告西安中西负担,被告亦没有向原告方主张过权利,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约定质保金40万元应当在2007年12月25日之前由原告付清,在爆炸事故发生后直至2009年6月被告西安中西在西安市莲湖区法院起诉前,被告西安中西一直未向原告主张过给付质保金,也未向原告提出过承担更换变压器开关费用的要求,故原告直至被告在西安莲湖区法院起诉时方知双方就爆炸事故的赔偿存在争议,故原告要求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应当自原告实际知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而且,原告在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及西安中院的诉讼中都曾提出被告方产品质量存在缺陷,但该意见均未被采纳,故原告另行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对被告主张原告未在合同纠纷中提出赔偿请求,而是另行起诉,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x元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西安中西整流电炉变压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焦作市昊星碳素有限责任公司x元。

诉讼费9300元,由被告西安中西整流电炉变压器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被告西安中西整流电炉变压器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石志炜

审判员聂瑶

审判员崔某华

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侯业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