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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乌兰图雅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初字第400号

原告乌兰图雅(又名张某阳)。

被告王某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乌兰图雅与被告王某某于1994年7月经人介绍订婚,1995年4月23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XXX,现年9岁。双方又于2007年6月分居至今。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双方约定债务自行处理。双方就子女抚养、占地补偿费的分割自愿达成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离婚,准予离婚;

二、婚生女孩XXX,现年9岁,由原告抚养,被告每年给付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于每年的3月1日前给付(含2009年的抚养费);

三、油田占地补偿费的四分之一归原告所有;

四、原告在十家户村分得的四亩八分土地归原告经营。

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按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肖坤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陈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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