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7年4月4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邢某某、王某甲,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7年5月21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7年5月21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某,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7年5月21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7年4月4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贾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2007年4月4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2007年4月4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贾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2007年4月4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2007年4月4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7年4月9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1989年4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7年4月17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2007年4月4日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某某、贾某乙、贾某丁、何某某、杨某丙、张某某、司某某、杨某戊、刘某某、李某某、王某己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原审被告人司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犯盗窃爆炸物罪一案,于二○○八年十二月四日作出(2009)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司某某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盗窃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贾某乙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杨某丙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贾某丁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杨某戊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王某己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何某某、司某某、张某某、吴某某不服,何某某以“不是主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有立功表现,量刑重”、司某某以“构成立功,量刑重”、张某某以“参与买卖的雷管不足一千枚,量刑重”、吴某某以“不是主犯,量刑重”为由,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宣学伟
代理审判员邢某峰
代理审判员周建生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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