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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马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又名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成永、陈某甲,河南经东(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长栓、陈某乙,河南长建(略)事务所(略)。

王某某与马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7日作出(2008)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4月2日,王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某申请再审称,双方签订《路面铺筑施工合同》后,马某某未按照合同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致使路面严重破损。2007年5月9日,马某某在未通知王某某的情况下,指使他人欲将该机械设备撤走。王某某发现后,以有人偷机械为由报警。经民警调解,双方答应自行协商。本案争议的设备是马某某自愿放在中铁鑫豪仓库,而非王某某强制扣留了马某某的设备。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立案再审。

被申请人马某某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某若认为马某某在履行《路面建筑施工合同》时存在违约行为,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其擅自扣留马某某的机械设备的行为,侵犯了马某某的合法财产权利,应属侵权行为。王某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肖贺伟

审判员王某芬

代理审判员梁新峰

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邢孟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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