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审原告新乡市青山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山公司)与原审被告河南新乡金钢工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钢公司)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审原告:新乡市青山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后小召。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姬某琴,河南博苑(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河南新乡金钢工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南干道X号。

法定代表人:姬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原告新乡市青山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山公司)与原审被告河南新乡金钢工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钢公司)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9月29日作出(2007)新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0年7月13日作出(2010)新中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

原告青山公司诉称,1999年10月13日和11月19日,金钢公司先后与中国工商银行新乡分行游家坟支行签订借款合同两份,从该行取得两笔合同借款1243.50万元、206万元,计1449.50万元。该两笔借款,由双方于1999年10月13日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在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金钢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为抵押提供担保。2000年5月16日,上述合同权利经中国工商银行新乡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签订转让协议,予以转让。此后,该合同权利于2003年5月12日、2006年9月19日、2006年12月28日、2007年1月6日,先后由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厦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厦门鸿信投资有限公司、抚州市华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受让。至2007年7月20日,抚州市华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又与青山公司签订转让协议,由青山公司受让了上述合同权利。在以上合同权利转让中,均已通知了金钢公司,并向其发出了催收通知。青山公司受让上述合同权利后,即向金钢公司催索无果。诉求1.判令金钢公司向青山公司偿付借款1449.50万元;2.由青山公司依法行使抵押权,以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由金钢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

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河南新乡金钢工具有限公司对新乡市青山新材料有限公司受让合同权利的事实以及其应偿付本案所诉借款1449.50万元事项没有异议;二、因河南新乡金钢工具有限责任公司无还款能力,同意由新乡市青山新材料有限公司依法申请拍卖、变卖“新市抵他项(99)字第X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中载明的抵押物,并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该项债权。三、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为x元,由河南新乡金钢工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据此调解结案。

原审原告青山公司诉称,对原调解书没有意见,但金钢公司擅自出让门面房之行为欠妥。

原审被告金钢公司答辩称,原调解书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维持。

再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青山公司与金钢公司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未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原审据此调解结案,并无不当。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恢复本院(2007)新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延辉

审判员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周云贺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陈兴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