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卢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原告人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害人王xx之妻。

附带民事原告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害人王xx之子。

附带民事原告人李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害人王xx之继女。

三附带民事原告委托代理人黄某亭,河南通天路(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兰某某,河南育滨(略)事务所(略)。

附带民事被告南阳市速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附带民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丁,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人卢某交通肇事罪,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平出庭支持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王某乙、李某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现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李某甲、王某乙、李某丙附带民事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黄某亭,被告人卢某、辩护人兰某某,附带民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附带民事被告南阳市速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1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卢某驾驶豫x号福田牌轻型货车,沿312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1023公里+200米处,将行人王xx撞伤致死。事故发生后,卢某驾车逃逸。经鉴定,王xx系因交通事故造成其颅脑损伤导致中枢衰竭死亡。南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卢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卢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x元。

被告人卢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将被害人王xx撞伤致死。事故发生后,卢某驾车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提请依法判处。

并提交以下证据:1、被告人供述;2、证人王x证言3、鉴定结论;4、交通事故认定书;5、书证抓获经过;已赔偿被害人家属x元收条;南阳市公安局110案件登记表;6、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1、依法追究被告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2、判令被告人卢某赔偿原告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补偿费、被扶养人的赔偿金等各项损失40万元,附带民事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被告南阳市速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提交以下证据;原告人李某旭、李某丙户口本;王某乙身份证一份;被害人王xx、李某旭结婚证一份;南阳市枣林派出所证明、南阳纺织集团公司证明;王xx户口本;交通道路事故认定书;王xx死亡证明及火化证明一份;宛城区公安局汉冢派出所对被告人卢某的讯问笔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一份。

被告人卢某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内容无异议,但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数额有异议,同意赔偿,但认为赔偿数额一部分不应赔偿。

辩护人意见:对起诉书指控不持异议,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以前未受到过任何处分,案发后被告人逃离现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悔罪,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应酌定从轻处罚。并提交以下证据;机动车行车证;机动车驾驶证;寻人启事。

附带民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辩称:我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即11万元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日19时10分,被告人卢某驾驶豫x号福田牌轻型货车,沿312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1023公里+200米处,造成将行人王xx撞死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卢某驾车逃逸。经鉴定,王xx系因交通事故造成其颅脑损伤导致中枢衰竭死亡。南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卢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x元。

另查明,被害人王xx与附带民事原告人李某甲于2004年8月23日结婚,附带民事原告人李某丙,女,系李某甲之女,X年X月X日出生,随被害人王xx、附带民事原告人李某甲共同生活。

再查,被告人卢某于2009年11月9日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以南阳市速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为豫x机动车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保单号码x,保险期间自2009年11月18日至2010年11月17日止。死亡伤残赔偿限额x元,医疗赔偿限额x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1、被告人卢某的供述;2、证人王x证言3、鉴定结论;4、交通事故认定书;5、书证抓获经过;已赔偿被害人家属x元收条;6、南阳市公安局110案件登记表;7、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8、被告人机动车行车证、机动车驾驶证;9、寻人启事;10、附带民事原告人李某甲、李某丙户口本;王某乙身份证一份;被害人王xx、李某甲结婚证一份;死亡证明、火化证;11、南阳市枣林派出所证明、南阳纺织集团公司证明;王xx户口本;1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一份。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该事故经南阳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卢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在庭审中对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表示同意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的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被告人卢某在投保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应该在承保强制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人卢某赔偿。附带民事被告附带民事被告南阳市速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是该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应对该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xx的其它损失x元×20年=x.2元,丧葬补助费x元÷2=x元。附带民事原告人李某丙抚养费5年×9566.99月÷2=x.48元。共计x.68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应赔偿被害人王xx人民币11万元。减去被告人卢某已付的x元,剩余x.68元,有被告人卢某赔偿附带民事三原告人。附带民事被告南阳市速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卢某的刑期自2010年8月14日起至2014年2月13日止)。

二、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附带民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李某甲、王某乙、李某丙人民币x元。

三、被告人卢某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李某甲、王某乙、李某丙人民币x.68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附带民事被告附带民事被告南阳市速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附带民事三原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栗新锋

审判员周建明

审判员范成然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冉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