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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犯受贿罪2010年1月12日经漯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1月13日由漯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1月28日被漯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漯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董某某,河南辉龙律师事务所(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检察院以漯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于201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中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993年5月至2001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原阳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提拔、晋升、人员调动等过程中,接受他人请托,为请托人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先后70次非法收受安××等29人人民币共108.16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将以上贿赂款用于家庭购房、购车、购买基金、为女儿安排工作及个人日常消费。

1、1999年8月份,安××请求王某某将自己调到原阳县委办工作,到王某某家送给王某某人民币5000元,1999年9月,在王某某的帮助下,安××被任命为原阳县委办公室副主任。2000年春节前,安××为感谢王某某提拔,到王某某办公室再次送给王某某人民币5000元。2001年春节前,安××请求王某某提拔,到王某某家送给王某某人民币x元,2001年2月,在王某某的帮助下,安××被提拔任命为原阳县X乡长。

2、1999年5月、2001年2月,白××请求王某某提拔,先后两次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人民币共x元,在王某某的帮助下,白××于1999年6月、2001年2月分别被提拔任命为原阳县X乡长、县林业局局长。

3、1994年春节前、1998年春节前,班××请求王某某提拔,先后两次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人民币共x元,在王某某的帮助下,班××于1994年5月、1998年5月分别被提拔任命为原阳县X镇长、原武镇党委书记。

4、1998年11月份,丁××为感谢王某某将自己妻子从原阳县金属公司调到县残联工作,到王某某家中送给王某某人民币x元。1999年上半年、2000年下半年、2001年春节前,丁××请求王某某提拔,先后三次到王某某家中送给王某某人民币共x元,在王某某的帮助下,丁××于1999年9月、2001年2月分别被提拔任命为原阳县保密局局长、县审计局局长。

5、2000年和2001年春节前,窦××请求王某某提拔,先后两次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人民币共x元,在王某某的帮助下,2001年1月窦××被提拔任命为原阳县X乡长。2002年春节前,窦××、侯××为感谢王某某对他们的提拔,二人到王某某家中送给王某某人民币x元。

6、2000年2月和10月,冯××请求王某某提拔,先后两次到王某某家中送给王某某人民币共x元。

7、1998年8、9月份、1998年12月,高××为了得到王某某的提拔,先后两次送给王某某人民币共x元,在王某某的帮助下,1999年5月高××被提拔任命为原阳县X乡党委书记。

8、1999年下半年,郝××为了使儿子郝××能尽快得到王某某提拔,到王某某家中送给王某某人民币x元,在王某某的帮助下,2000年1月郝××被提拔任命为原阳县X乡长。

9、2000年和2001年春节前,侯××请求王某某提拔,与妻子李××两次到王某某家中送给王某某人民币共x元,在王某某的帮助下,2001年2月侯××被提拔任命为原阳县委保密委员会主任。

10、1999年12月份的一天上午,江××请求王某某给其重新安排职务,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人民币x元,在王某某的帮助下,2000年1月江××被提拔任命为原阳县X乡长。任职宣布后不久,江××为感谢王某某对自己的提拔,再次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人民币x元。

11、2000年12月份的一天,李××请求王某某提拔,到王某某家中送给王某某人民币x元,后因李××所任职的乡出现毒大米事件,李××未能得到提拔,同时在王某某的关照下,李××也未受到免职处理。

12、1996年2月、1998年4月,李一××请求王某某调动工作和提拔,先后两次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人民币共x元,在王某某的帮助下,李一××于1996年被调到葛埠口乡任党委副书记,1998年4月被提拔任命为县计生委副主任。

13、1994年3月、1998年春节和2000年5月,李二××请求王某某提拔,先后三次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人民币共x元,在王某某的帮助下,李二××于1994年12月、1998年4月分别被提拔任命为原阳县X镇长、镇党委书记。2000年9月,李二××请求王某某将毛××调入县公安局工作,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人民币x元,在王某某的帮助下,2000年10月毛××被正式调入原阳县公安局工作。

14、1998年上半年,刘××请求王某某提拔,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人民币x元,在王某某的帮助下,2000年9月刘××被提拔任命为原阳县X乡党委书记。

15、2000年下半年的一天,卢××请求王某某将自己调整到乡镇任职,到王某某家中送给王某某人民币x元,在王某某的帮助下,2001年2月卢××被任命为原阳县X乡长。

16、1997年10月,鲁××请求王某某将自己调到县城工作,到王某某家中送给王某某人民币x元,在王某某的帮助下,鲁××1998年1月被任命为原阳县林业局局长。2001年1月,鲁××因毁林事件被免去林业局局长职务,2001年5月,鲁××请求王某某重新给自己安排岗位,到王某某家中送给王某某人民币x元,在王某某的帮助下,2001年5月鲁××被任命为原阳县X组书记。

17、1997年至1999年期间,宋××请求王某某提拔,先后五次到王某某家中送给王某某人民币共x元,1999年5月份的一天,宋××再次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人民币x元,在王某某的帮助下,1999年11月宋××被提拔任命为原阳县财政局局长。2000年春节至2005年春节,宋××为感谢王某某对自己的提拔,先后七次到王某某家中送给王某某人民币共x元。

18、1996年春节、1998年春节,王某××请求王某某提拔,先后两次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人民币共x元,在王某某的帮助下,1996年2月、1998年2月王某××分别被提拔任命为原阳县X乡长、葛埠口乡党委书记。

19、1995年底,王某××请求王某某提拔,将钱装在信封内通过邮寄的方式送给王某某人民币x元,在王某某的帮助下,1996年3月王某××被提拔任命为原阳县团委书记。1999年12月的一天下午,王某××请求王某某将自己安排到乡镇任党委书记,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人民币x元,在王某某的帮助下,2000年1月王某××被任命为原阳县X镇党委书记。

20、2000年4月,吴一××请求王某某提拔自己为副县级干部或调整到县直局委任职,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人民币x元,后因吴一××年龄大、推荐票数低,县直局委没有位置,提拔副县级或调整到县直局委任职均未能办成。

21、1998年2月份,吴二××请求王某某提拔,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人民币x元,在王某某的帮助下,1998年4月吴二××被提拔任命为原阳县X乡长。

22、1998年2月份,徐一××请求王某某提拔,到王某某家中送给王某某人民币x元,在王某某的帮助下,1998年4月徐一××被提拔任命为原阳县X乡长。

23、1993年5月、1995年9月和2000年3月,徐二××请求王某某提拔或推荐自己为副县级后备干部,先后三次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人民币共x元,在王某某的帮助下,1994年12月、1996年2月、2001年4月徐二××分别被提拔任命为原阳县X乡党委副书记、齐街乡乡长、副县级后备干部。

24、1999年中秋节,许一××请求王某某提拔,到王某某家中送给王某某人民币x元,在王某某的帮助下,2000年1月许一××被提拔任命为原阳县X乡长。

25、1997年4、5月份,许二××请求王某某提拔,在随同王某某去海南考察过程中,在王某某住的宾馆房间内送给王某某人民币x元;1998年春节,许二××请求王某某提拔,再次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人民币x元。在王某某的帮助下,1998年8月许二××被提拔任命为原阳县供销社主任。1999年春节前,许二××为感谢王某某对自己的提拔,又一次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人民币x元。

26、1995年12月、1998年8月、1999年11月,杨××请求王某某提拔,单独或与他人一道先后三次到王某某家中送给王某某人民币共x元,在王某某的帮助下,1996年2月、2000年1月杨××分别被提拔任命为原阳县X乡党委书记、原阳县X路局局长。

27、1998年春节前,张××请求王某某提拔,到王某某家中送给王某某人民币5000元,在王某某的帮助下,1998年3月张××被任命为原阳县X乡党委书记。

28、1999年中秋节前、2000年11月、2001年春节前,赵一××请求王某某提拔,先后三次到王某某家中送给王某某人民币共x元,在王某某的帮助下,2001年2月赵一××被提拔任命为原阳县X乡长。

29、2001年2月份,赵二××请求王某某提拔,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人民币x元,在王某某的帮助下,2001年3月赵二××被任命为原阳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兼县文明办主任。

对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安××、白××、鲁××、班××、丁××、窦××、冯××、高××、郝××、侯××、江××、李××、李一××、李二××、刘××、卢××、宋××、王某××、王某××、吴一××、吴二××、徐一××、徐二××、徐三××、徐四××、杨××、张××、赵一××、赵二××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任职材料、原阳县委常委会记录、王某某家庭财产情况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原阳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提拔、晋升、人事调整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108.1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辨称其未收受他人贿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辩护人董某某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王某某在过年过节等时间收受的礼金不能认定为受贿;2、被告人王某某收受冯××现金后主观上没有为其谋取利益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利用职权为其谋取利益,不应认定为受贿;3、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收受吴一××、徐二××现金后利用职权为二人在提拔或推荐为副县级后备干部提供帮助与事实不符;4、被告人王某某没有索贿情节;5、被告人王某某将部分收受请托人财物上交,对该部分财物不能认定为受贿;5、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退还了全部赃款。

经审理查明:

1、1999年8月份,安××请求王某某将自己调到原阳县委办工作,到王某某家送给王某某人民币5000元,1999年9月,在王某某的帮助下,安××被任命为原阳县委办公室副主任。2000年春节前,安××为感谢王某某提拔,到王某某办公室再次送给王某某人民币5000元。2001年春节前,安××请求王某某提拔,到王某某家送给王某某人民币x元,2001年2月,在王某某的帮助下,安××被提拔任命为原阳县X乡长。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分三次收受安××贿赂2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调整工作。

(2)证人安××证言证明安××为职务调整先后三次向被告人王某某行贿共计2万元。该证言与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一致。

(3)证人李三××系证人安××的妻子,其证言证明安××曾为了工作调整多次向被告人王某某行贿。

(4)证人李四××系被告人王某某的妻子,其证言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在任原阳县县长、县委书记期间,经常有原阳县的干部到其家送财物的事实。

(5)原阳县县常委会干部调整会议记录。

1999年9月王某持常委会通过安××任县委办副主任;

2001年2月王某持常委会通过安××任黑羊山乡乡长。

(6)安××任职履历情况。

1996.02—1999.09原阳县二化副厂长、党委书记

1999.09—2001.02原阳县委办公室副主任

2001.02—2005.12原阳县X乡长

2、1999年5月、2001年2月,白××请求王某某提拔,先后两次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人民币共x元,在王某某的帮助下,白××于1999年6月、2001年2月分别被提拔任命为原阳县X乡长、县林业局局长。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分两次收受证人白××贿赂现金7万元,在干部调整过程中利用职权为其提供帮助。

(2)证人白××证言证明白××为了职务提拔分两次向被告人王某某行贿7万元的事实。该证言与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一致。

(3)证人鲁××证言证明其曾因职务调整的事和证人白××一起找过时任原阳县县委书记的王某某。

(4)证人焦××、苗××证言证明白××曾向苗××借过2万元。

(5)证人王××、李五××证言证明白××曾找其借过钱。

(6)县常委会干部调整会议记录。

1999年5月提名白××任原阳县X乡长获通过;

2001年2月王某持常委会通过白××任原阳县林业局局长。

(7)白××任职情况。

1993.03—1999.05原阳县林业局副局长

1999.05—2001.02原阳县X乡长

2001.02—2006.09原阳县林业局局长

3、1994年春节前、1998年春节前,班××请求王某某提拔,先后两次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人民币共x元,在王某某的帮助下,班××于1994年5月、1998年5月分别被提拔任命为原阳县X镇长、原武镇党委书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分两次收受证人班××贿赂现金2万元,利用职权为证人班××提拔提供便利。

(2)证人班××证言证明其在1994年和1998年曾因职务升迁曾两次向时任原阳县县委副书记、县长的王某某行贿共计2万元。该证言与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一致。

(3)原阳县县常委会干部调整会议记录。

1998年4月8日王某加常委会通过了班××任原阳县X镇党委书记

1994年12月25日王某加常委会通过了班××任原阳县X镇长

(4)班××任职情况。

1991.06—1994.12原阳县X镇长、副书记

1994.12—1998.04原阳县X镇长

1998.04--2000.01原阳县X镇党委书记

(5)原阳县X组织部文件原组发(1994)X号、原组文(1998)X号

证实了1994年12月25日班××被任命为原阳县X镇长

证实了1998年4月8日班××被任命为原阳县X镇党委书记

4、1998年11月份,丁××为感谢王某某将自己妻子从原阳县金属公司调到县残联工作,到王某某家中送给王某某人民币x元。1999年上半年、2000年下半年、2001年春节前,丁××请求王某某提拔,先后三次到王某某家中送给王某某人民币共x元,在王某某的帮助下,丁××于1999年9月、2001年2月分别被提拔任命为原阳县保密局局长、县审计局局长。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明1998年至2001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任原阳县县长、县委书记期间,先后四次收受证人丁××贿赂现金10万元,为其妻工作调动、职务升迁提供帮助。

(2)证人丁××证言证明其在1998年至2001年期间,为了其妻高××工作调动、其本人职务升迁先后分四次向时任原阳县县长、县委书记的王某某行贿现金10万元。该证言与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一致。

(3)证人高××其工作在98年或99年从原阳县金属公司调到县残联。

(4)县常委会干部调整会议记录。

1999年9月王某持常委会通过丁××兼任原阳县保密局局长;

2001年2月王某持常委会通过丁××任原阳县审计局局长。

(5)丁××任职情况

1996.02—1999.09原阳县办公室副主任

1999.09—2001.02原阳县办公室副主任兼保密局局长

2001.02至今原阳县审计局局长、党组书记

(6)调动审批手续

证实了经时任原阳县县长王某某的签批同意,丁××的妻子高××从原阳县金属材料公司调入原阳县残联工作。

5、2000年和2001年春节前,窦××请求王某某提拔,先后两次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人民币共x元,在王某某的帮助下,2001年1月窦××被提拔任命为原阳县X乡长。2002年春节前,窦××、侯××为感谢王某某对他们的提拔,二人到王某某家中送给王某某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在2000年至2002年任原阳县县委书记期间,先后三次收受证人窦××贿赂现金4.5万元,为其职务升迁提供帮助。

(2)证人窦××证言证明其在2000年至2002年期间,为了职务升迁向时任原阳县县委书记的王某某先后三次行贿现金4.5万元的事实。该证言与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一致。

(3)原阳县县常委会干部调整会议记录。

2001年2月王某某主持常委会通过窦××任原阳县X乡长;

1995年4月王某某参加常委会通过窦××任原阳县X组织部干训科科长。

(4)窦××任职情况

1975.03—1995.04先后在新乡县水文队、原阳县计委、县X组织部工作

1995.04—2001.02原阳县X组织部干部培训科科长

2001.02—2007.06原阳县X乡长、葛埠口乡乡长

6、2000年2月和10月,冯××请求王某某提拔,先后两次到王某某家中送给王某某人民币共x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在2002年任原阳县县委书记期间,先后两次收受证人冯××贿赂现金共计6万元。

(2)证人冯××证言证明其为了当上原阳县审计局局长在2002年分两次向时任原阳县县委书记的王某某行贿6万元的事实。该证言与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一致。

(3)证人李六××系冯××的妻子,其证言证明其知道冯××在2002年向王某某行贿两次6万元的事。

(4)证人李七××、吴××证言证明在2002年冯××曾找其借过钱。

(5)冯××任职情况

1998.04—2002.03原阳县X组书记

2002.03—2007.06原阳县统计局局长

7、1998年8、9月份、1998年12月,高××为了得到王某某的提拔,先后两次送给王某某人民币共x元,在王某某的帮助下,1999年5月高××被提拔任命为原阳县X乡党委书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在1998年任原阳县县长期间两次收受证人高××贿赂现金2万元,为其职务升迁提供帮助。

(2)证人高××证言证明在1998年期间,其为了职务升迁两次向时任原阳县县长的王某某行贿2万元的事实,同时证明其行贿款部分是从包厂乡政府借的,后用其他票据冲账。

(3)证人徐五××证言证明高××在任包厂乡乡长期间多次向乡政府借钱,后找票据冲账的事实。

(4)证人李八××系高××妻子,其证言证明1998年12月,高××曾从家拿了1万元的事实。

(5)原阳县县常委会干部调整会议记录。

1999年5月王某持常委会提名高××任包厂乡乡长获得通过。

(6)高××任职情况。

1994.12—2002.03原阳县X乡长、党委书记

8、1999年下半年,郝××为了使儿子郝××能尽快得到王某某提拔,到王某某家中送给王某某人民币x元,在王某某的帮助下,2000年1月郝××被提拔任命为原阳县X乡长。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明在1999年时任原阳县县委书记的王某某收受郝××贿赂4万元,为其子郝××职务调动提供帮助。

(2)证人郝××、赵××(郝××的妻子)证言证明为了其子郝××职务升迁,其二人商量向时任原阳县县委书记的王某某行贿4万元的事实。

(3)证人郝××证言证明其在2000年被提拔为原阳大宾乡乡长。

(4)原阳县县常委会干部调整会议记录。

2000年1月7日王某持常委会通过郝××任原阳县X乡长。

(5)郝××任职情况。

1998.04—2000.01原阳县X乡副书记

2000.01—2002.03原阳县X乡长

9、2000年和2001年春节前,侯××请求王某某提拔,与妻子李××两次到王某某家中送给王某某人民币共x元,在王某某的帮助下,2001年2月侯××被提拔任命为原阳县委保密委员会主任。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明在2000年、2001年被告人王某某任原阳县县委书记期间,其先后两次收受证人侯××贿赂1.5万元,为侯××得到提拔提供帮助。

(2)证人侯××、李××(侯××的妻子)证言证明侯××在2000年、2001年期间,为得到提拔向时任原阳县县委书记的王某某行贿两次共计1.5万元的事实。该证言与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一致。

(3)原阳县县常委会干部调整会议记录。

2001年2月8日王某持常委会通过侯××任原阳县保密办公室主任(正科级)。

(4)侯××任职情况。

1994.07—2002.03历任原阳县委办公室秘书科长、副主任、副主任兼保密局局长

2001年2月8日侯××任原阳县保密办公室主任(正科级)

2002.03—2003.06原阳县X乡党委书记

10、1999年12月份的一天上午,江××请求王某某给其重新安排职务,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人民币x元,在王某某的帮助下,2000年1月江××被提拔任命为原阳县X乡长。任职宣布后不久,江××为感谢王某某对自己的提拔,再次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在1999年、2000年任原阳县县委书记期间,先后两次收受江××贿赂3万元,为江××职务升迁提供帮助。

(2)证人江××、魏一××(江××的妻子)证言证明在1999年、2000年期间,江××为了职务升迁两次向时任原阳县县委书记的王某某行贿共计3万元。同时证明行贿款部分是借魏二××、魏三××的,部分是借乡财政的。该证言与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人魏二××、魏三××、邓××、宋××证言能够相互印证一致。

(3)原阳县县常委会干部调整会议记录。

2001年1月7日王某持县常委会直接提名并通过了江××任原阳县X乡长

(4)江××任职情况。

1989.01—2000.01原阳县X乡武装部长、副乡长、县制动器厂副厂长

2000.01—2004.12原阳县X镇长、党委书记

11、2000年12月份的一天,李××请求王某某提拔,到王某某家中送给王某某人民币x元,后因李××所任职的乡出现毒大米事件,李××未能得到提拔,同时在王某某的关照下,李××也未受到免职处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在2000年任原阳县县委书记期间,收受李××贿赂4万元的事实。

(2)证人李××证言证明在2000年期间其为了职务升迁向时任原阳县县委书记的王某某行贿4万元的事实。同时证明行贿款系从家中拿出和借马××的。

(3)证人张××系李××的妻子,其证言证明2000年下半年李××曾从家拿了2万元又借马××2万元向王某某行贿的事实。

(4)证人马××证言证明在2000年下半年,李××曾借过其2万元。

(5)李××任职情况

1999.09—2002.03原阳县X乡长

2002.03—原阳县农办主任

12、1996年2月、1998年4月,李一××请求王某某调动工作和提拔,先后两次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人民币共x元,在王某某的帮助下,李一××于1996年被调到葛埠口乡任党委副书记,1998年4月被提拔任命为县计生委副主任。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在1996年、1998年任原阳县县长期间,两次收受李一××贿赂共计1.5万元,为李一××职务升迁提供帮助的事实。

(2)证人李一××证言证明其为了职务升迁在1996年、1998年两次向时任原阳县县长的王某某行贿1.5万元的事实。同时证明1998年的行贿款1万元是从其妻邢××处拿的。

(3)证人邢××系李一××的妻子,其证言证明1998年李一××曾从家拿走1万元。

(4)原阳县县常委会干部调整会议记录。

1998年4月8日王某某参加常委会通过李一××到县计生委工作。

1995年12月31日王某某参加常委会通过李一××到葛埠口乡副书记

(5)李一××任职情况

1994.12—1998.04原阳县X乡副书记

1998.04—2002.03原阳县计生委副主任(正科)

13、1994年3月、1998年春节和2000年5月,李二××请求王某某提拔,先后三次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人民币共x元,在王某某的帮助下,李二××于1994年12月、1998年4月分别被提拔任命为原阳县X镇长、镇党委书记。2000年9月,李二××请求王某某将毛××调入县公安局工作,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人民币x元,在王某某的帮助下,2000年10月毛××被正式调入原阳县公安局工作。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明王某某在1994年至2000年任原阳县组织部长、县长、县委书记期间,先后四次收受李二××贿赂共计3.5万元,为其本人职务升迁及亲属工作安排提供帮助。

(2)证人李二××证言证明在1994年至2000年期间,其为了本人职务升迁和其干儿子毛××安排工作,先后四次向时任原阳县组织部长、县长、县委书记的王某某行贿3.5万元事实。

(3)证人吴××证言证明,李二××任原阳县X镇党委书记期间,曾从乡财政借款1万元向王某某行贿的事实。

(4)证人毛××证言证明2000年时其交给李二××1万元,让李二××向时任原阳县县委书记的王某某行贿给其安排工作,后其被调入原阳县公安局。

(5)原阳县县常委会干部调整会议记录。

1994年12月25日王某加常委会通过了李二××任城关镇镇长。

1998年4月8日王某加常委会通过了李二××任城关镇党委书记。

(6)李二××任职情况。

1992.03—1994.12原阳县X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副书记

1994.12—1998.04原阳县X镇长

1998.04—2004.09原阳县X镇党委书记

(7)原阳县X组织部文件原组发(1994)X号、原组文(1998)X号

证实了1994年12月25日李二××被任命为原阳县X镇长;1998年4月8日李二××被任命为原阳县X镇党委书记。

(8)行政人员调入审批表

证实了1997年8月15日经王某某签“按见义勇为表彰应予解决”为由,将毛××调入公安局工作。

14、1998年上半年,刘××请求王某某提拔,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人民币x元,在王某某的帮助下,2000年9月刘××被提拔任命为原阳县X乡党委书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在1998年任原阳县县长期间,收受刘××贿赂1万元,为刘××职务升迁提供帮助的事实。

(2)证人刘××证言证明其在1998年曾为了职务升迁向时任原阳县县长的王某某行贿1万元的事实。

(3)刘××任职情况。

1996.02—1998.07原阳县X乡长

1998.07--2000.09原阳县X乡党委书记

(4)原阳县X组织部文件原组文(1998)X号

证实了1998年7月27日刘××被任命为原阳县X乡党委书记。

15、2000年下半年的一天,卢××请求王某某将自己调整到乡镇任职,到王某某家中送给王某某人民币x元,在王某某的帮助下,2001年2月卢××被任命为原阳县X乡长。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在2000年任原阳县县委书记期间,收受卢××贿赂3万元为其调动工作提供帮助。

(2)证人卢××证言证明其在2000年下半年曾为了自己工作调动向时任原阳县县委书记的王某某行贿3万元的事实。

(3)原阳县县常委会干部调整会议记录。

2001年2月8日王某持常委会通过了卢××原阳县X乡长。

(4)卢××任职情况。

1999.09—2001.02原阳县科协副主席

2001.02—2002.03原阳县X乡长

16、1997年10月,鲁××请求王某某将自己调到县城工作,到王某某家中送给王某某人民币x元,在王某某的帮助下,鲁××1998年1月被任命为原阳县林业局局长。2001年1月,鲁××因毁林事件被免去林业局局长职务,2001年5月,鲁××请求王某某重新给自己安排岗位,到王某某家中送给王某某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在1997年和2001年任原阳县县长及县委书记期间,两次收受鲁××贿赂共计2万元,为鲁××工作调整提供帮助。

(2)证人鲁××证言证明其在1997年和2001年,为了工作调整向时任原阳县县长和县委书记的王某某行贿2万元的事实。所证与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一致。

(3)原阳县县常委会干部调整会议记录。

2001年1月21日王某持常委会对鲁作免职处理。

1998年4月8日王某加常委会通过了鲁××任林业局局长。

(4)鲁××任职情况。

1994.05—1998.04原阳县X乡党委书记

1998.04—2001.01原阳县X组书记、局长

2001.01—2003.01原阳县X组书记

(5)原阳县X组织部文件原组文(1998)X号

证实了1998年4月8日鲁××被任命为原阳县X组书记、局长。

17、1997年至1999年期间,宋××请求王某某提拔,先后五次到王某某家中送给王某某人民币共x元,1999年5月份的一天,宋××再次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人民币x元,在王某某的帮助下,1999年11月宋××被提拔任命为原阳县财政局局长。2000年春节至2005年春节,宋××为感谢王某某对自己的提拔,先后七次到王某某家中送给王某某人民币共x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在1997年至2005年期间,先后14次收受宋××贿赂共计19万元,为宋××提拔提供帮助。

(2)证人宋××证言证明在1997年至2005年期间,其为了得到提拔及事后感谢向王某某行贿14次共计19万元。

(3)证人朱××证言证明其丈夫宋××过年过节经常从家中拿钱。

(4)证人李九××证言证明其曾多次和宋××一起到王某某家中。

(5)证人高××、李十××证言证明宋××曾多次从原阳县财政局财务上借钱,后用票据冲账。

(6)原阳县县常委会干部调整会议记录。

1999年11月30日王某持常委会通过了宋××任原阳县财政局局长。

(7)宋××任职履历情况。

1993.11—1999.11任原阳县财政局副局长

1999.11—2002.03任原阳县财政局局长

2002.03—2007.06任原阳县劳保局局长

(8)宋××在单位报销的行贿款

报销票面金额:x元

18、1996年春节、1998年春节,王某××请求王某某提拔,先后两次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人民币共x元,在王某某的帮助下,1996年2月、1998年2月王某××分别被提拔任命为原阳县X乡长、葛埠口乡党委书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在1996年和1998年任原阳县县长期间,两次收受王某××贿赂现金共计2万元,为王某××职务升迁提供帮助。

(2)证人王某××证言证明其在1996年和1998年为了职务升迁分两次向时任原阳县县长的王某某行贿2万元。

(3)原阳县县常委会干部调整会议记录。

1998年4月8日王某某参加常委会通过了王某××任原阳县X乡党委书记。

1995年12月31日王某某参加常委会通过了王某××任原阳县X乡长。

(4)王某××任职情况。

1994.07—1996.02原阳县X组织科长

1996.02—1998.04原阳县X乡长

1998.04—2002.03原阳县X乡党委书记

19、1995年底,王某××请求王某某提拔,将钱装在信封内通过邮寄的方式送给王某某人民币x元,在王某某的帮助下,1996年3月王某××被提拔任命为原阳县团委书记。1999年12月的一天下午,王某××请求王某某将自己安排到乡镇任党委书记,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人民币x元,在王某某的帮助下,2000年1月王某××被任命为原阳县X镇党委书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在1995年和1999年任原阳县县长、县委书记期间,收受王某××贿赂两次共计6万元,为其职务升迁提供帮助。

(2)证人王某××、李十一××(王某××的妻子)证言证明王某××在1995年和1999年为了职务升迁两次向时任原阳县县长、县委书记的王某某行贿共计6万元的事实。

(3)证人王某××证言证明王某××在1999年曾向其借过3万元。

(4)原阳县县常委会干部调整会议记录。

1995年12月31日王某某参加常委会通过了王某××任原阳县团委书记。

2000年1月7日王某某主持常委会通过了王某××任原阳县X镇党委书记。

(5)王某××任职情况。

1993.02—1996.02原阳县团委副书记

1996.02—2000.01原阳县团委书记

2000.01—原阳县X镇党委书记

20、2000年4月,吴一××请求王某某提拔自己为副县级干部或调整到县直局委任职,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人民币x元,后因吴一××年龄大、推荐票数低,县直局委没有位置,提拔副县级或调整到县直局委任职均未能办成。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在2000年任原阳县县委书记期间收受吴一××贿赂2万元的事实。

(2)证人吴一××证言证明其为了职务升迁在2000年向时任原阳县县委书记的王某某行贿2万元的事实。

(3)证人王某××系吴一××的妻子,其证言证明吴一××在2000年的时候曾从家中拿走2万元。

(4)吴一××任职情况。

1994.05—2002.03原阳县X镇党委书记

21、1998年2月份,吴二××请求王某某提拔,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人民币x元,在王某某的帮助下,1998年4月吴二××被提拔任命为原阳县X乡长。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明被告人在1998年任原阳县县长期间收受吴二××贿赂1万元为其职务升迁提供帮助。

(2)证人吴二××、闫××(吴二××的妻子)证言证明在1998年吴二××为了职务升迁向时任原阳县县长的王某某行贿1万元的事实。

(3)原阳县县常委会干部调整会议记录。

1998年4月8日王某某参加常委会通过了吴二××任原阳县X乡长。

(4)吴二××任职情况。

1996.02—1998.04原阳县X组织科长

1998.04—2004.12原阳县X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22、1998年2月份,徐一××请求王某某提拔,到王某某家中送给王某某人民币x元,在王某某的帮助下,1998年4月徐一××被提拔任命为原阳县X乡长。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在1998年任原阳县县长期间收受徐一××贿赂现金1万元,为徐一××职务调动提供帮助。

(2)证人徐一××、朱××(徐一××的妻子)证言证明徐一××在1998年期间为了职务调动向时任原阳县县长的王某某行贿1万元现金的事实。该证言与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一致。

(3)原阳县县常委会干部调整会议记录。

1998年4月8日王某某参加常委会通过了徐一××任原阳县X乡长。

(4)徐一××任职情况。

1990.08—1998.04原阳县政协办公室副主任、主任

1998.04—2002.03原阳县X乡长

23、1993年5月、1995年9月和2000年3月,徐二××请求王某某提拔或推荐自己为副县级后备干部,先后三次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人民币共x元,在王某某的帮助下,1994年12月、1996年2月、2001年4月徐二××分别被提拔任命为原阳县X乡党委副书记、齐街乡乡长、副县级后备干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在1993年、1995年、2000年任原阳县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期间,三次收受徐二××贿赂共计7万元,为徐二××职务调动提供帮助。

(2)证人徐二××证言证明其在1993年、1995年、2000年期间,为了职务调整向时任原阳县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的王某某三次行贿现金共计7万元。该证言与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一致。

(3)证人郝××证言证明1998年至2001年任齐街乡党委书记徐二××的司机期间,曾开车送徐到卫辉王某某家。

(4)证人娄××证言证明徐二××职务变动情况。

(5)证人楚××、赵××、高××证言证明徐二××在任乡长期间多次从乡财政借钱。

(6)卞××系徐二××的妻子,其证言证明在1995年时其丈夫徐二××曾为了职务调动向王某某行贿1万元。

(7)原阳县县常委会干部调整会议记录。

1998年4月8日王某某参加常委会通过了徐二××任原阳县X乡党委书记。

1995年12月31日王某某参加常委会通过了徐二××任原阳县X乡长。

(8)徐二××任职情况。

1990.02—1996.02原阳县X乡党委委员、副乡长、党委副书记

1996.02—1998.04原阳县X乡长

1998.04—2003.06原阳县X乡党委书记

2003.06—原阳县计生委主任

24、1999年中秋节,许一××请求王某某提拔,到王某某家中送给王某某人民币x元,在王某某的帮助下,2000年1月许一××被提拔任命为原阳县X乡长。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在1999年任原阳县县委书记期间,收受徐三××贿赂1万元,为其职务调动提供帮助。

(2)证人徐三××、李十二××(徐三××的妻子)证言证明在1999年为了徐三××职务调整二人商量并向时任原阳县县委书记的王某某行贿1万元的事实。

(3)原阳县县常委会干部调整会议记录。

2000年1月7日王某某主持常委会通过了许一××任原阳县X乡长。

(4)许一××任职情况。

1998.04—2000.01原阳县X乡副书记

2000.01—2007.06原阳县X乡长

25、1997年4、5月份,许二××请求王某某提拔,在随同王某某去海南考察过程中,在王某某住的宾馆房间内送给王某某人民币x元;1998年春节,许二××请求王某某提拔,再次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人民币x元。在王某某的帮助下,1998年8月许二××被提拔任命为原阳县供销社主任。1999年春节前,许二××为感谢王某某对自己的提拔,又一次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在1997年、1998年、1999年任原阳县县长期间收受徐四××贿赂三次共计3万元,为其职务调整提供帮助。

(2)证人徐四××证言证明其在1997年、1998年、1999年期间为了职务调整向时任原阳县县长的王某某三次行贿共计3万元的事实。该证言与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一致。

(3)证人孙××证言证明在1997年,徐四××任粮所主任期间曾借粮所1.5万元。

(4)原阳县县常委会干部调整会议记录。

1998年8月14日王某某参加常委会通过了许二××任原阳县供销社主任。

(5)许二××任职情况。

1991.01—1996.02原阳县X乡粮站站长

1996.02—1998.04原阳县粮食局党委委员

1998.04—1998.08原阳县粮食局纪检书记

1998.08—原阳县供销社主任

26、1995年12月、1998年8月、1999年11月,杨××请求王某某提拔,单独或与他人一道先后三次到王某某家中送给王某某人民币共x元,在王某某的帮助下,1996年2月、2000年1月杨××分别被提拔任命为原阳县X乡党委书记、原阳县X路局局长。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在1995年、1998年、1999年任原阳县县长、县委书记期间三次收受杨××共计1.5万元,为杨××职务调整提供帮助。

(2)证人杨××证言证明其在1995年、1998年、1999年期间曾为职务调整向时任原阳县县长、县委书记的王某某三次行贿共计1.5万元。

(3)证人张××证言证明其在1995年曾和杨××一起向时任原阳县县长的王某某行贿5000元。

(4)原阳县县常委会干部调整会议记录。

2000年1月7日王某某主持常委会通过了杨××任原阳县X路局局长。

1995年12月31日王某某参加常委会通过了杨××任原阳县X乡党委书记

(5)杨××任职情况。

1990.08—2000.01原阳县X乡长、党委书记

2000.01—原阳县X路局局长

27、1998年春节前,张××请求王某某提拔,到王某某家中送给王某某人民币5000元,在王某某的帮助下,1998年3月张××被任命为原阳县X乡党委书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在1998年任原阳县县长期间收受张××贿赂5000元为其职务调整提供帮助。

(2)证人张××证言证明其为了职务调整在1998年向其妻魏××要了5000元向时任原阳县县长的王某某行贿的事实。

(3)证人魏××系张××的妻子,其证言证明在1998年春节时张××曾问其要5000元的情节。该证言与张××证言能够相互印证一致。

(4)原阳县县常委会干部调整会议记录。

2000年9月13日王某某主持常委会通过了张××任原阳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县发改委主任。

1998年4月8日王某某参加常委会通过了张××任原阳县X乡党委书记。

(5)张××任职情况。

1997.01—1998.04原阳县X乡长

1998.04--2000.09原阳县X乡党委书记

(6)原阳县X组织部文件原组文(1998)X号

证实了1998年4月8日张××被任命为原阳县X乡党委书记

28、1999年中秋节前、2000年11月、2001年春节前,赵一××请求王某某提拔,先后三次到王某某家中送给王某某人民币共x元,在王某某的帮助下,2001年2月赵一××被提拔任命为原阳县X乡长。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在1999年、2000年、2001年任原阳县县委书记期间三次收受赵一××贿赂共计6.16万元为其职务调整提供帮助。

(2)证人赵一××证言证明其在1999年、2000年、2001年期间为了职务调整向时任原阳县县委书记的王某某行贿三次共计6.16万元的事实。该证言与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一致。

(3)证人李十三××系赵一××的妻子,其证言证明赵一××为了职务升迁曾多次向时任原阳县县委书记的王某某行贿的事实。

(4)原阳县县常委会干部调整会议记录。

2001年2月8日王某某主持常委会通过了赵一××任原阳县X乡长。

(5)赵一××任职情况。

1998.04—2001.02原阳县X乡党委副书记

2001.02—2003.06原阳县X乡长

29、2001年2月份,赵二××请求王某某提拔,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人民币x元,在王某某的帮助下,2001年3月赵二××被任命为原阳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兼县文明办主任。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在2001年任原阳县县委书记期间收受赵二××贿赂1万元,为其职务调整提供帮助。

(2)证人赵二××证言证明在2001年其为了职务调整向时任原阳县县委书记的王某某行贿1万元的事实。该证言与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一致。

(3)原阳县县常委会干部调整会议记录。

2001年2月8日王某某主持常委会通过了赵二××任原阳县文明办主任(正科级)。

(4)赵二××任职情况。

1998.04—2001.02原阳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2001.02—2007.06原阳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

综合证据:

(1)证明被告人王某某主体身份的证据

1、户籍证明。证明了被告人王某某的出生时间为1955年5月20日。

2、中共新乡市X组织部关于任命王某某为原阳县委常委的文件。[新组干(1990)22]

证明了1990年2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任原阳县委常委的情况。

3、中共原阳县委关于王某某任原阳县X组织部长的文件。[原发(1991)25]

证明了1991年4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任原阳县X组织部长的情况。

4、中共新乡市委关于任命王某某为原阳县委副书记的文件。[新文(1993)6]

证明了1993年被告人王某某任原阳县委副书记的情况。

5、中共原阳县委关于王某某任原阳县县长的文件。[原发(1995)70]

证明了1995年10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任原阳县长的情况。

6、中共新乡市委关于任命王某某为原阳县委书记的文件。[新文(1999)15]

证明了1999年2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任原阳县委书记的情况。

7、新乡市X组织部任命王某某新乡市政府秘书长的审批表。

证明了2001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任新乡市政府秘书长的情况。

(1991.4—1992.12任原阳县委常委、组织部长;1993.1—1995.9任原阳县委常委、副书记;1995.10—1999.2任原阳县委副书记、县长;1999.2—2001.10任原阳县委书记。)

8、中共新乡市委关于任命王某某为新乡市政府秘书长的文件。[新文(2001)83]

证明了2001年9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任新乡市政府秘书长的情况。

9、中共河南省委关于提名王某某为焦作市副市长人选的文件。[豫文(2004)64]

证明了2004年2月26日省委提名被告人王某某为焦作市副市长人选。

10、焦作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决定任命王某某为市政府副市长的文件。[焦人常(2004)6]

证明了2004年3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被任命为焦作市政府副市长的情况。

11、证明材料

证明了被告人王某某案发时任焦作市人大代表和王某某辞去人大代表职务的情况。

12、焦作市政府关于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文件。[焦政文(2009)35]

证实了2009年4月8日焦作市政府关于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中明确王某某分管水利局、气象局等项工作。

(2)省纪委关于王某某退款的情况说明。

证实了王某某委托其妻李四××向省纪委退款146万元。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一致,且证据来源合法,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1993年5月至2001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原阳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提拔、晋升、人员调动等过程中,接受他人请托,为请托人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先后70次非法收受29人贿赂现金人民币共108.1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能够退出全部所收受赃款,可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所提“其未收受他人贿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辩解理由和辩护人董某某所提“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王某某在过年过节等时间收受的礼金不能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70次收受29人贿赂的犯罪事实在侦查阶段均作了详细供述,其所供受贿金额、请托事项等细节均与行贿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一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该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王某某收受冯××现金后主观上没有为其谋取利益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利用职权为其谋取利益,不应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冯××证言,被告人王某某收受冯××贿赂的事实存在,且被告人王某某对冯××的请托事项非常明了,其行为已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这一受贿罪的客体,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所提“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收受吴一××、徐二××现金后利用职权为二人在提拔或推荐为副县级后备干部提供帮助与事实不符”的辩护意见,经查,按照副县级后备干部产生的程序,被告人王某某没有决定权,但其有决定自己选票的权利和义务,其在行使该正当职权时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故该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所提“被告人王某某没有索贿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所提“被告人王某某将部分收受请托人财物上交,对该部分财物不能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部分王某某任原阳县县长、县委书记期间上交组织收受他人现金的收据,但并无其他证据证明所上交现金系本案认定的所收受的贿赂,故其上交组织的现金不能从本案认定的受贿金额中刨除,该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所提“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退还了全部赃款”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3日起至2023年1月12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某所收受贿赂赃款人民币108.1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于忠祥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黎明

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朱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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