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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市捕捞公司诉浙江黄岩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碰撞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

原告(反诉被告):昌邑市捕捞公司(下称原告)。住所地:昌邑市X镇。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述宏,山东海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林杭,山东海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黄岩海运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住所地:浙江省黄岩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某强,上海华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凌蒙英,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昌邑市捕捞公司诉被告浙江黄岩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碰撞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张述宏、杨林杭;被告法定代表人蔡某某,委托代理人蔡某强、凌蒙英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被告提出反诉。本院审查后决定合并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本诉称:原告所属“鲁昌捕X号”渔船在2000年6月1日凌晨0100时许在渤海62海区X小区放流网作业被不明船舶撞沉,肇事船舶逃逸,五名船员下落不明(已宣告死亡),一名生还。经过潍坊港监对6月1日凌晨前后出入潍坊港船只逐一排查,初步确认嫌疑船为被告所属“金舸X号”轮。原告向本院起诉后申请扣押了该轮,请求赔偿渔船沉没损失x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用及处理海事的费用。

被告反诉称:原告在无证据证明被告所属“金舸X号”为肇事船的情况下,申请扣押了该轮,给被告造成营运损失x.60元,差旅费x元,通讯费x元,资料费2000元,律师费x元,船员工资津贴x.15元。被告请求判令原告赔偿上述损失合计x.75元,反诉费用由原告负担。

经审理查明:鲁昌捕X号渔船,船舶所有人为原告,船籍港下营,木质渔船,价值x元,造船地点昌邑市造船厂,建成日期1996年8月15日,船长17.20米,型宽4米,型深1.35,总吨24,净吨8,主机50千瓦柴油机1台。船长李某江,轮机长李某水。金舸X号,船籍港台州,钢质载货船,造船地点浙江台州椒江,厂名国营海东造船厂,建成日期2000年3月30日,船长76.78米,宽12.80米,深6.20米,总吨1598,净吨976,735千瓦内燃机一台,2000年3月26日被告取得该轮所有权,2000年6月9日被告将该轮抵押与中国银行黄岩支行,抵押金额x元。2000年4月4日被告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杭州分公司投保,投保金额x元,险种为一切险。

按照本院要求,原、被告分别于2001年2月15日、16日填写了海事事故调查表。原告在调查表中称:初见时船舶航行情况栏,风向东南,风力4-5级,流向0130,流速0.65节,本船号灯号型:本船和网端均点一盏白灯。碰撞发生前后及碰撞时情况栏,“金舸X号”撞在本船右舷中间正横处,碰撞时间2000年6月1日约0100时,碰撞地点约在x’2N;x’8E,两船碰撞部位:本船右舷中间,他船船艏柱,碰撞时本船的真航向约1200,碰撞夹角900,碰撞后双方采取的行动:本船被撞两截后半部沉没,前半部倒扣漂浮,无力采取行动,肇事船逃逸。救助措施及行动:肇事船逃逸现场,没采取任何救助措施。本船碰撞损失情况栏,人员伤亡情况及估损总额:死亡5人,估损总额为66.8万元。船舶损坏情况及估损总额:船体、设备及处理海事等费用估损总额为65万元。估计损失总额为131.8万元。

被告在事故调查表中初见时船舶航行情况栏,驾驶员:驾驶员柳士春,轮机王军敏。本船号灯号型:显示两盏桅灯,红、绿舷灯,尾灯。发生海事的详细经过栏,正常航行,未发生任何海事。

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船舶碰撞案件审理的具体要求,本院要求原、被告双方确认“碰撞事实部分举证完毕”。双方代理人在举证清单上备注“关于船舶碰撞事实证据已提交完毕”。

原告对两船碰撞事实部分的举证:证据一、船舶登记证书,证明原告于2000年4月20日以公司名义向昌邑渔港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船长名李某江,轮机长李某水。所有权证书、登记证书、检验申请及记事。

检验申请及记事中,申请日期为2000年4月20日而有效期至2000年4月19日,原告解释为工作人员笔误。

证据二、鲁昌捕X号海事报告证明(6月1日)在渤海62海区X小区放流网作业,被西南向东北方向行驶的不明船只从右舷中部撞成二截,后半截沉没,前半部倒扣在海面,随流漂浮移动,船上渔民六人,除李某桥生还外,其余五人下落不明,肇事船逃逸。另载明:流向东北,流速0.7节左右,风向东南,风力4-5节,能见度一般。

证据三、-1、昌邑渔监牟黄海、马连茂对鲁昌捕X号生还船员李某桥的询问笔录。

描述内容:5月31日凌晨下的流网,李某桥在前舱休息,约晚上2200时入睡,睡中听到咔嚓一声巨响,赶快下床,水很深了,见一亮光,就向外爬,爬出去见到我船浮在海里,距我5-6米,“见到左后方一个黑糊糊的大船和一个白灯”。估计有300米左右。后又在我船左前方看到灯光,只好趴在船底等待,船首顶风,约过了2-3小时,见到天有亮光,又过了3-4小时见一条船向我开来。6月1日下午4点我上了渔政船,后来渔政船靠码头,我被人送回家。

(1)、碰撞时间在凌晨,距天亮2-3小时,

(2)、发生碰撞的是一条大船。

(3)、获救时间为天亮后3-4小时,获救地点为3018翻扣的半截船艏。

(4)、6月1日下午四时上渔政海监船。

-2、下营渔监张圣心、徐新波询问笔录鲁昌渔X号渔船船长李某弟笔录。

描述内容:5月23日与鲁昌捕X号渔船一同出海放流网。

5月31日早晨在62海区X小区(看卫导得知,但未记具体船位)放流网,3018也是这个时间放的网,彼此用对讲机常保持联系。

当时天气偏南风4-5级,我船艏向2000左右,此时3018在我船右前方约2海里处,3015在我船正前方约3海里处。

5月31日1240时左右3018船长呼叫过我,约早晨5点起网。

6月1日0130时我呼叫他没叫通,当时我没在意,0500时起网仍没叫通,感到不对头,就赶快起网,约0730时起完网,再呼叫还是不通,就向西南方向去找X号,航行10分钟见到海面上有一个船倒扣着,上面还有一人招手,救起后知道他是3018船员李某桥,我就用对讲机喊快来救人!3018出事了!此时时间6月1日早晨8点,卫导位置x’N,x’E(因当时紧张,小数点后面未记住)。

救人之后,通过鲁昌捕4002船李某效转报公司,时间8点刚过一点,我一直跟随3018半截船漂流,等待渔政船来现场,约1530时渔政海监4401船来到现场,约1700时渔政领导让我把半个船拖回来,6月2日约0100时我把半截船拖到潍河口东岸上。

(1)、3018是5月31日早晨放的网,与4419用对讲机常联系。

(2)、天气偏南风4-5级,船首向200度,3018在4419右前方约2海里处,3015在正前方约3海里处。

(3)、3018船长5月31日1240时呼叫过李某弟,约李某弟第二日晨0500起网。

(4)、0130时未呼叫通3018,0500时起网时仍未呼叫通3018,约0730时还是未叫通,就向西南方向寻找,约十分钟见到倒扣的船首,船员李某桥招手呼救。救起后,向周围求救。

(5)、救起时间6月1日晨0800时,卫导位置x’N,1190゜36’E(因当事紧张,小数点后面未记住)。

(6)、李某弟通过李某效向公司报告,1530时渔政海监4401船到达。

(7)、李某弟将3018船首拖回潍河口东岸,时间6月2日凌晨0100时。

-3、下营渔监张圣心、徐新波询问笔录鲁昌渔X号渔船船长李某江笔录。

描述内容:5月31日约1500时,目力见到3018,在我船右方,即南北方向约2海里。当时海上偏南风4-5级,我船放流网,1500时船首向2000。

6月1日零点左右,海上风向变东北,我船怕缠网,松开网头,用车南行准备挂南头网绳,约0030时海上风向变成东风偏南,只好又掉头向北航行,重新挂北头网绳,在向北航行时约0100时,在我船左前方,方位3300左右,距离2海里,有条大船,见到大船的绿灯和桅灯,向右航行,约0130时,大船过我船船艏,继续向东北航行。

夜间有多条流网船,见到有灯光,看不清是哪条船。

我船点一盏白灯,流网的另一端一盏白色闪光灯。

我船有探照灯,有大船来,打开探照灯警示对方,我船和网端都有灯光。

0100时左前方见大船,因为距离较远,未开探照灯。

6月1日约早8点,听到4419船长在对讲机中呼喊来船,3018船出事了。我船解掉网头即去救船救人。待我船过去,4419船已把一名船员救起,见3018船前半部倒扣在海里,我们在周围找人和船的后半部,未找到。就回去找我的网,收起网后,又回来寻找失踪船员,一直到傍晚结束。

(1)、5月31日约1500时,目测3018,在我船右方,即南北方向约2海里。当时海上偏南风4-5级,我船放流网,1500时船首向200度。

(2)、6月1日零点左右,海上风向变东北,我船怕缠网,松紧网头,用车南行准备挂南头网绳,约0030时海上风向变成东风偏南,只好又向北航行,重新挂北头网绳,在向北航行时约0100时,在我船左前方,方位3300左右,距离2海里,有条大船,见到大船的绿灯和桅灯,向右航行,约0130时,大船过我船船艏,继续向东北航行。

(3)、我船点一盏白灯,流网的另一端一盏白色闪光灯。

我船有探照灯,有大船来,打开探照灯警示对方,我船和网端都有灯光。

0100时左前方见大船,因为距离较远,未开探照灯。

(4)、6月1日约早8点,听到4419船长在对讲机中呼喊来船,3018船出事了。我船解掉网头即去救船救人。待我船过去,4419船已把一名船员救起,见3018船前半部倒扣在海里,我们在周围找人和船的后半部,未找到。就回去找我的网,收起网后,又回来寻找失踪船员,一直到傍晚结束。

证据四、渔政X号船现场勘验3018船情况记实。

(6月6日,昌邑市渔监出具)描述:2000年6月1日0810时,接到原告公司报告,3018船在62海区X小区放流生产时,被一不明身份船只撞沉后向东北方向逃逸。0800时发现船体前半部份时位置x’N,x’E。船上五名船员失踪,一名生还。我站通知X号渔政船及下营边防派出所人员一同前往。4401中午1200时离码头,航行到1530时找到3018船体前半部分。船长林克明立即卫导定位x’7N,x’6E。发现3018被碰断截面木板向里(右舷),被碰撞处的木板带油漆,并取下带油漆的木板交渔监人员保管。进行搜索,未发现失踪人员及漂浮物,这时把获救船员李某桥接到4401船,并通知4419船将3018前半船体拖到潍河口东岸,4401于1700时返航。

(1)、2000年6月1日0810时,接到原告公司报告,3018船在62海区X小区放流生产时,被一不明身份船只撞沉后向东北方向逃逸。

(2)、0800时发现船体前半部分时位置x’N,x’E。船上五名船员失踪,一名生还。

(3)、我站通知X号渔政船及下营边防派出所人员一同前往。4401中午1200时离码头,航行到1530时找到3018船体前半部分。

(4)、船长林克明立即卫导定位x’7N,x’6E。发现3018被碰断截面木板向里(右舷),被碰撞处的木板带油漆,并取下带油漆的木板交渔监人员保管。

(5)、进行搜索,未发现失踪人员及漂浮物,这时把获救船员李某桥接到4401船,并通知4419船将3018前半船体拖到潍河口东岸,4401于1700时返航。

证据五、昌邑渔监勘验X号船取证证明。(6月10日,昌邑渔监出具)

陈述内容:内容大致同证据四,补充内容:我督张圣山、徐新波和边防站张指导员及一名干警具体到现场取证。

6月2日,将带有红色附着物的木板交于潍坊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两位同志,由刑警支队送公安部进行化验。

带有红色附着物的木板的剩余部分交于潍坊市港航监督处的潘主任和马科长,并由港航监督处封存保管。

(1)、我督张圣山、徐新波和边防站张指导员及一名干警具体到现场取证。

(2)、6月2日,将带有红色附着物的木板交于潍坊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两位同志,由刑警支队送公安部进行化验。

(3)、带有红色附着物的木板的剩余部分交于潍坊市港航监督处的潘主任和马科长,并由港航监督处封存保管。

证据六、照片:

(1)、潍坊港监在福州港金舸X号靠泊时拍摄照片。

(2)、鲁昌捕3018前半部倒扣照片

证据七、昌邑市渔监调查证明(6月2日出具)。陈述内容:5月31日至6月1日未发现135马力以上钢壳渔船通过该事故海域。

(1)、5月31日至6月1日未发现135马力以上钢壳渔船通过该事故海域。

证据八、2000年6月13日,受山东省潍坊市公安局委托(魏培忠送检),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从鲁昌捕X号渔船上提取的红色附着物(检材)与嫌疑船金舸X号货船前4.4米处提取的红色漆片(样本)进行油漆成分比对检验。经1、扫描电镜/能谱仪检验:检材红漆与样本的两层红漆均检出Ca、Fe、和S、Ba、Zn元素;2、红外光谱仪检验:检材红漆与样本的两层红漆均为醇酸漆。2000年6月15日,该中心署名鉴定人吴家骝、陶克明、李某燕出具鉴定报告。检验结果,金舸X号货船前4.4米处提取的油漆与鲁昌捕X号渔船提取的红色附着物油漆成分均为含Ca、Fe和少量S、Ba、Zn元素的醇酸漆。

原告就损失部分:列明清单,共十部分

一、船体现价x元,按船舶价值(购买价)计算。相关证据,船舶所有权证书载明。

二、通讯设备1、卫导一部7800元;2、对讲机二台2800元、1600元共4400元;3、手机一部3700元;4、传呼机一个1150元。并提供了1、2的收据、3、4的发票。

三、备品备件1、缸头一个340元;2、柴油泵一台1350元;3、12马力柴油机一台1350元;4、电瓶四组,600元/组共2400元;5、充氧泵一台250元;6、电机一台500元。提供了相关收据。

四、船用物资1、柴油3吨,3300元/吨共9900元;2、机油350斤,2.8元/斤共980元;3、上网机2台,2200元/台共4400元;4、冰2吨,150元/吨共300元。提供了1、2、3的收据。

五、网具及鱼箱1、耙子网十套(每套:网片、铝脚子、铁链子、耙子弓、钢丝、硬绳)1500元/套,共x元;2、铁杆2根,250元/根共500元;3、巴鱼流网150条,148元/条共x元;4、保温箱15个,14元/个共210元;5、塑料桶50个,21元/个共1050元。提供了1、2收据,3、提供发货单,4、5提供了出库单。

六、渔货损失:大巴鱼350条,每条8斤,8元/斤共x元。昌邑下营镇东方水产商店证明收购价为8元/斤。

七、间接损失(6月1日-6月30日的捕捞损失)(x.24+x.24)÷2÷38×30=x.14元。并提供了山东省昌邑市X镇第五渔业公司证明:鲁昌捕4009、X号渔船在2000年5月24日至6月30日期间6个航次产量、产值情况。以及昌邑市海洋与水产局2000年7月9日出具的证明:根据统计核实,昌邑渔船68-80马力流网生产于5月24日至6月30日渔船最高生产产值为x元,最低为x元。渔船每天耗柴油200公斤,按38天计算7600公斤,每公斤3.30元,共计款x元。每天耗机油2公斤,按38天计算76公斤,每公斤5.40元,共计款410.40元。每天耗冰100元,按38天计算,共计款3800元。船只船体每年折旧为x元,全年按8个月生产计算,每月折旧1250元,每天折旧41.70元,按38天计算,共计折旧额为1584.60元。机器及机件的磨损和更换每月500元,每天正常维修费为17元,按38天计算,共计款646元。船员6人的工资每人每月800元,6人共计4800元。每人每天日工资为26.67元,按38天计算x.76元。最高渔船的生产产值为x元,减去费用x.76元,净产值为x.24元。最低渔船的生产产值为x元,减去费用x.76元,净产值为x.24元。

八、船员行李、工作服、衣服等个人物品每人250元,6人共1500元。

九、炊具及生活用品、主、副食品1、炊具一套300元;2、餐具100元;3、主副食品500元。

十、处理海事的费用:1、发生海事当天参加寻找失踪船员船只20艘合计1829马力,164人。耗油计算:按每艘参加10小时计算175克/马力小时×1829马力×10小时×3.3元/公斤=x.50元。船员工资:30元/人天×164人=4920元。收入损失3000元/天艘×20艘=x元。提供了昌邑渔港监督2000年8月的证明:鲁昌捕X号遇难的第一天(6月1日)共20条渔船(总计1829马力),每条渔船费用5000元/天,共用10万元。

2、6月1日至8日3艘船连续寻找失踪船员,合计377马力,26人,8天。耗油计算:按每艘每天参加10小时计算175克/马力小时×377马力×80小时×3.3元/公斤=x.40元。船员工资:30元/人天×26人×8天=6240元。收入损失:3000元/天×3艘×8天=x元。提供了2000年8月昌邑渔港监督的证明:2000年6月1日至8日参加搜救的只有三条渔船(总计377马力),三渔船的费用为12万元。

3、烟台海上救助打捞局工程处打捞费9000元。提供原始发票。

4、购买打捞用品费x元。提供了发票及收据。

5、差旅费x.80元。

以上五项合计x.70元。

另,原告提交了餐费与差旅费、电话费、鉴定费的发票,总额为x元。

被告就事实部分举证:证据一、营业执照:名称浙江黄岩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X乡大道X号。法定代表人蔡某某,注册资本45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水上货运,营业期限2000年3月3日至2015年3月2日。

证据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蔡某某系被告法定代表人。

证据三、航海日志复印件,记录:2000年5月31日2010备车准备离港;2122主机备妥解缆起锚;2133锚离底进一调头离码头保持100米内出港;2249时x’1N,x’3E,罗经航向0600。值班驾驶员张友正签字,航行了头及停泊值班人员宋荷春、杨新华签字。6月1日0055时x’5N,x’E,罗经航向0600;0150时x’N,x’E,罗经航向0650;0305时x’N,x’E,罗经航向0650。值班驾驶员柳士春签字,航行了头及停泊驾驶员处冯继田、邱六洲签字。

证据四、轮机日志复印件,记录6月1日0-4时主机转速550。

证据五、车钟记录复印件,记录5月31日2110时出港至2154时前进三。张友正签字。

证据六、船舶所有权证书复印件,记录金舸X号的船舶所有权情况。

证据七、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证据八、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复印件。

证据九、营口船舶检验局检验报告,受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杭州分公司委托,2000年6月28日至30日,该局署名验船师许守维在营口港X号码头登轮对金舸X号在6月1日航次是否发生海事进行了检验。该验船师于2000年7月3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调查情况:1、对该轮值班驾驶员(大付)和值班水手进行了询问调查,因为该轮本航次船上没有二付,船长值大付班,大付值二付班,三付值本人班,大付及值班水手声称,值班时间是2340-0350时使用卫星定位仪共定了三个船位。值班时间、能见度良好,风浪一般,雷达在工作状态上,两名水手,一人操舵,一人协助值班驾驶员了望,海区作业的渔船较多,没有发现大型船舶在航行。雷达在工作状态上发现在左前方大约3海里有回波,时间没有记清楚。在值班航程中没有发现该轮及船舶附近有异常声响,离本船最近的作业渔船大约3、4海里。6月30日大副补充,大约在0100时,在16频道的听到有一条船在叫潍坊港调,要求进港。2、对该轮第7航次的航行日志,车钟记录,轮机日志进行了检查确认,记录正常。3、对该航次使用的海图,图号为x的计划航线,定位点进行了查看,没有发现改动痕迹。经核查,渔船出事点(x’N;x’E)与0055时和0150时的船位联线的正横距离为0.62海里。4、对该轮的航海仪器、雷达、卫星定位仪进行了试验,工作情况正常。5、对该轮的主机、舵进行了试验,情况正常,对锚进行了起落锚试验,锚落底后发现由于风浪的作用和船舶调头时,锚链有时刮磨船艏柱附近。6、对船艏部5.40米、4.40米、3.80米水线处,进行了油漆取样,现场进行封存。7、对船艏部附近及船舷轻、重水线间,船壳板进行了检查,没有发现碰撞凹进的痕迹。

被告反诉请求所提供的损失证据:1、营运损失:被告列举了6份营运合同时间(2000年3月29日、4月12日、4月6日、4月14日、5月11日两份,共6份)。被告主张的违约损失,计算无依据不予认定,。

3、诉讼发生的差旅费:2-1、青岛、潍坊、港监、海事法院及上海律师处联系,4043.80元;2-2、潍坊、青岛海事法院调查4440元;2-3、省公安厅金舸X号油漆成份比对化验2120.40元(因被告此份证据未提交,故不予认定);2-4、青岛海事法院开庭(青岛包车至昌邑,潍坊港监取证)4285元;2-5、至公安部调查2773元(因此证据未出示,故不予认定);2-6、青岛海事法院开庭8325.95元;2-7律师办案费1031元;2-8、律师开庭费200元,无单据,不予认定;2-9、上海开林油漆厂咨询油漆类别及含量元素2640元,(因此调查相关证据未举,不予认定);2-10、到省公安厅联系工作1446.86元,为证明到公安厅调取何证据或联系何事与本案有关与否,故不予认定;2-11、与律师联系2252元;2-12、青岛海事法院诉讼事宜5300元;2-13、青岛海事法院诉讼事宜5930元;2-14青岛海事法院诉讼事宜2044.60元;2-15、诉讼与华利律师联系3065元;2-16、诉讼与华利律师联系1564.90元;2-17、交通车票(黄岩-宁波)6月25日850元;2-18、交通车票(黄岩-杭州)6月20日1500元;2-19、黄岩-上海6月2300元;2-20、黄岩-上海7月8日2300元;2-21、黄岩-杭州7月2日1500元;2-22、黄岩-上海7月22日2300元;2-23、黄岩-宁波7月11日850元。

3、通讯费用:3-1、话费2608.31元;3-2、话费2000.70元;3-3、话费220.24元;3-4、话费2825.88元;3-5、话费1299.22元;

3-6、话费205.98元;3-7、话费529.96元;3-8、话费408.04元;3-9、话费432.14元;3-10、话费415.04元;3-11、话费678.50元;3-12、话费762.50元;3-13、话费561.18元;3-14、话费504.22元。

4、诉讼资料费用:4-1、发票并未说明资料费用支出与诉讼有何联系,故不予认定。

5、律师费:5-1、代理合同,与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协议律师费x元;5-2、代理合同,与上海华利律师事务所协议律师费x元。

6、船员工资津贴损失:6-1至6-6总额为x.15元。

7、反诉费用:7-1、法院反诉费用收据6670元;7-2、营口船检检验费无收据,不予支持;7-3、司法部司法鉴定费发票7000元,予以认定。

本院调取的证据:一、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对检材上的油漆附着物是由碰撞船舶所致还是人为因素所致作出的鉴定。鉴定人接受委托后,于2000年10月17日到达昌邑南老河对面、扬水站附近的潍河河滩,对残留船只进行勘查,拍照记录。本院工作人员,原、被告双方代表在场。勘查发现,该船仅剩舭龙骨及船底残骸,在该船左右舭龙骨上均检见残留的红色涂料。(法院)所送木块大约96×22×17cm,比较检验表明:检材的一段与该船右侧舭龙骨的一段吻合完好,是整体分离所致。检验发现:在所送木块上残留有红色涂料(油漆),呈微粒凝固状,该涂料多处已经充填在木块的裂纹中;并且在木块的凹陷区内,亦检见块状涂料。在靠近船侧板方向,有一处大小约为25×2.5cm的涂料表面部分已被擦刮,经过对该处的擦刮痕迹形态、涂料的分布状态分析,认为是涂料(油漆)被擦刮所致的减层痕迹。2000年11月28日该所署名鉴定人钱煌贵、明德茂、徐彻、凌敬昆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未检见由于碰撞所形成的加层涂料(油漆)附着物。

二、委托青岛双诚船舶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鲁昌捕X号渔船损失予以鉴定。2000年8月17日验船师在山东昌邑市下营附近海面登“鲁昌捕X号”渔船对该论进行了检验,分析其断裂原因,并对该轮的价值进行了评估。检验发现1、主船体从右舷至左舷断裂,仅剩船体的艏半部分翻扣在海面上。2、从船底板中心,艏端点量至断裂部分,长度为x。3、船的龙骨板横截面尺寸为600×x。4、在断面处测量船底板宽为x,厚为55mm,舷侧板厚为55mm,底部舭龙骨截面尺寸为200×x。5、主船体用木材无腐烂及其他不正常现象。

2000年8月29日该司署名验船师郭伟方出具鉴定报告。船体断裂原因分析:根据现场检验情况分析如下:1、该渔轮长为17.20米,木质渔船建造规范对其无纵中强度计算要求,这说明从结构强度方面来讲,不考虑主船体能产生断裂的可能;2、该轮为1996年建造,材料为木质,从检验情况看,其主船体无有严重腐蚀、板厚减薄的现象。3、若该轮发生如搁浅、触礁等只能使船体底板及骨架局部产生损坏。4、从该轮的横向断裂面上看,只能是比较坚硬并且质量比该渔轮大得多物体,从横向舷侧并成80-900角猛烈撞击时,才能使该渔轮沿整个横断面断裂。

船舶及船上物品价值评估:经调查与该渔轮同型号和相似渔船,并结合市场上的价格,考虑到该轮已使用了4年,评估如下:一、船价(包括船体、主机、电机)该轮已报废,无任何使用价值x元。二、通导设备按现价(市场价)1、卫导新设备价(美国产)4000元;2、对讲机(两台)3200元。三、备品备件1、缸头一个340元;2、柴油泵一台1350元。四、甲板设备1、12马力柴油机一台675元;2、电机x元;3、上网机2台2200元。五、船用物资1、柴油3吨,3300元/吨共9900元;2、机油300斤,2.8元/斤共840元;3、冰2吨,150元/吨共300元。六、网具及养鱼桶、箱1、铁杆2根,250元/根共500元;2、巴鱼网150条,70元/条共x元;3、保湿箱15个,14元/个共210元;4、塑料桶20个,21元/个共420元。七、船员行李某1、250元,6人共1500元。八、炊具等生活用品1、炊具一套300元;2、餐具100元;3、主、副食品500元。总计x元。

三、本院2000年8月21日调查潍坊港监王福顺的笔录,查明:发生海事是6月1日,永顺X号从天津过来,公安边防当时调查过该船,该船在现场没有痕迹,没有油漆脱落,到北京公安部做的检验,不一致就放行了。金舸X号是出港,我们了解到福州港,到马尾找到船后,在锚地拍了照,我们通知港调迟延卸货,该船满载盐。根据船位0055时与营救X号渔船的渔船上GPS定位相距1.4海里。所测船位已离发生海事6-7小时,在风和流的作用下,离出事地点比较接近。在福州港取金舸X号的漆样,当时福州港监两个人,潍坊港监、渔监都有人在,船长、大付在场取样,当场封存。取了三个点,周站长把漆样交给公安部门去化验,公安部门就交公安部作了检验。我认为,有三个方面证明该船有肇事嫌疑,一、新船涂漆有划痕;二、经拍照,该船的船首的痕迹;三、航海资料中该船的航迹等。作此调查后,本院曾要求该督提交排除“永顺X号”船的相关证据,至本案结案该督一直未予提交。

四、本院2001年1月16日调查山东渔政海监X号船船长林克明的笔录。查明:主机480马力,最快14节,一般11节,94年上该船。早上8点半以前接到通知,X号被撞沉,当时船上人员齐备,受潍河潮流限制,当时是低潮,走不了,向领导汇报,领导指示全力以赴准备。11点半出发,我接到通知后,记在纸上,未记录航海日志。12点左右离码头,河里航速不算快,在10节左右。下午1点左右,出了河口,直接奔出事地点,根据X号渔船汇报到那儿,一条船喊话告诉我往东北方向(并未准确到X号报告的船位,可能到了,也可能跑过了)大概时间是1500时,往东北跑了10分钟碰上X号,3018还带着网,网没丢。我定了位,向站里汇报了。但数据搞乱了,没记。X号救上船员后一直没有离开,晚上8点多到港上。X号渔船拖着被害船半截到晚上10点左右到河口。取样经过:下午三点半我们抛锚后,有边防工作站、渔监、捕捞公司人员取的样。具体取样我未看到,参加人员有边防站政委等及渔监站站长等。渔船间的联系通过无线电,X号具体情况也不了解。

本院2001年1月16日调查鲁昌捕X号渔船船员李某桥的笔录。2000年2月上的X号,海事发生前已出海7天了。放网是一天一次,早晨放网,次日晨起网,接着放网。放网需半小时,上网需二小时。船上带100条网,发生事时,我睡着了,听着咔的一声,接着发现前舱进水了,从舱口进的,船已扣过来了。我从水底钻出来,先看见我们的船扣过来了,离我5-6米远,我游过去、爬上去。后看见挺大的东西,一盏灯,黑乎乎得像条船,距离记不清了,往东北方向去了。当时是东南风,浪往我这边来,我的船头朝东南(我朝船头趴着),大船在我的左边。过了2-3小时,天就亮了。李某弟的船先到达,把我救上去,并告诉我已经8点了。李某弟的船有卫导,定位与否我不知道,我们船上有卫导,六人都有船员证。出事时值班的是姚林田,与我一样是一般水手。我被救起后就睡觉了。一直到渔政海监船到了,叫我起来问一些事。X号船被李某弟与李某效的船拖回来。港监曾找过我调查过,回来4-5天后我住了几天院。歇了两个月后又出海了。

五、本院2001年1月16日调查鲁昌捕X号渔船船长李某江的笔录。查明:120马力渔船,100片网,长3000米。船上卫导定位,对讲机调成一块可以通话,3018可能是100频道。放网时间是3点多钟,头天过午放的网,放网后看过卫导,但没记录。3018先下的网,在我的西北,4419在我的东北,X号距我1海里,X号是点的白锚灯。X号点的也是白锚灯。12点钟换了东北风,我就换了南网头,12点半又换成东南风,又调回来了。1点钟左右又拴上北网头,船头朝南到东南170度方向。南网头往北网头时看见过去一条大船,快跑到我的网头,打着前桅灯,航行灯(绿灯),我用探照灯闪了一闪,我系上北网头约在一点半。早上7-8点X号喊我们说3018没了,找着一个人。我们也丢了网去找人。11点钟也没找着。回来后有关单位找我做过一次笔录。

本院2001年1月16日调查鲁昌捕X号渔船船长李某弟的笔录。查明:船80马力,我干了3年。船上100条网,一块网20-30米长。傍黑天下的网,那天是8-9点下的网,半个多小时。3018先下的网,我与X号用对讲机联系,都用同一频道,出了海都开着对讲机,没有关的。下网是他在我的西南1海里左右,我用对讲机与X号船长李某江通的话。下网时未记船位,那天南风偏点儿东,往北下的网。X号开的绿灯,我开的白灯。我一直在驾驶室,12点左右我还叫过X号,最后一次我估摸是12点50时叫过他(李某江)。第二天起来,网没有坏。我值班时未看到其它船经过。X号离我们很远,没放流网。附近放流的船很多,南头还有李某江的船距离比3018远(根据下网情况判断)。1点多钟就叫不到X号。次日早晨8点多钟我收完网后去找X号,发现半截船上面趴着一个人,就赶紧按排救人。我把李某桥救起后,就用480频道喊人召集船过来施救。我开着车周围找,直到下午渔政船到现场,傍到我船上。取样时,渔政、派出所、边防、捕捞公司到现场去了。用大船拖下一块木板(大船是李某效的)。傍黑天开始拖船到河口到半夜一点左右。回来后的情况就不清楚了,有关单位找过我谈了一、两次话并作了笔录。

六、本院在潍坊港监所取证据。潍坊港监马新波2000年6月3日调查李某桥的笔录,查明:渔船是在放网漂流,船上有一个绿色锚灯。5月31日晚1230至次日凌晨2时,被撞沉后浮出水面两小时后天亮,被撞时船上有六人,出事前船头朝东南,船位朝西北。出事时听到咔嚓一声,声音很大,我从前舱向外在走时,船已经进水翻了,船是被撞的,被撞位置是舵楼前一米左右,被撞处可能是右舷,被撞时除姚林田值班外,其他人正在睡觉。碰撞后,听到声响后,起床水已到膝盖,一会被风浪吹出很远,游泳至断裂口的渔船前半部,抓住坚持到八点后获救。因为浪大没发现其它船。

七、本院在潍坊港监调取的笔录:2000年6月8日调查船长金善华的笔录,调查人周松林,记录人冯文钦,查明:1、2150时与三副张友正交班;2、船头5.4米处擦痕是6月7日晚8点左右在福州港码头备前面船缆绳刮的;3、首部旁左右舷划痕:船长解释不是划痕而是发锈,是锚链划的,在调头时划的。

2000年6月8日调查水手邱绿洲的笔录,调查人周松林,记录人冯文钦,查明:1、约9点多钟(21点多)从潍坊开航,开船时邱在后面解缆;2、当班时左右舷都有灯光;3、凌晨1点左右没有发现障碍物;4、航速一般在九节以上。

2000年6月8日,调查水手冯济国的笔录,调查人王福顺,记录人陈为捷,查明:1、罗经、雷达、高频电话均正常;2、液压舵很灵;3、5月31日2330时至6月1日0330时驾驶台当班;4、天气很好,能见度2海里左右,风有一点,有一点浪;5、雷达开启;6、无避让行动。

2000年6月8日调查大副柳士春的笔录,调查人王福顺,记录人陈为捷,查明:1、航速平均九节左右,主机正常,副机3部,雷达2部,卫导1部,高频电话1部,单边带1部,开航时雷达均开着,没有“雷达使用记录簿”;高频16频道也开着,磁罗经2部,刚刚出厂校正过,有自差表,液压舵很灵,从左满舵到右满舵28秒,从正舵到左满舵14秒,比较灵;2、旋转直径约为1.5个船长;3、5月31日下午装散盐2500吨,于2120时左右备车,2130时离泊开航,我和水手在船首了头,约2200多点到大堤头,去休息,2340时上驾驶台接三副的班,航向约135度,航速约9.6节,已定速航行;3、开航时水尺前5.07米,后5.15米;4、阴天,估计是西南风6级,右边来风,没有什么浪,能见度良好,约2海里;5、班上定了三个船位;6、看到一、二条大船,用雷达测到的;7、雷达一般开四海里的档;8、大船在左边横向距离4海里通过;9、避开渔网的方法是渔网上点的灯(金黄色);10、遇到渔船很多,但未停车,也未减速;11、接班时航向700-800,落潮流,流向东北;12、船首油漆剥落原因是在天津港靠码头时右艏碰到门吊,船艏主甲板以上部位与门扣相碰。

2000年6月8日调查水手长解从富的笔录,调查人周松林,记录人冯文钦,查明:1、进出港的了望(与大副一致),一般开航后半个多小时;2、船头油漆损坏的原因不知道(有的是碰的,碰到那里不知道,昨天晚上有缆绳靠近船头,有否损伤油漆我不知道,没有看到)。

潍坊港航监督2000年7月10日出具了:“潍坊‘六一’海事肇事嫌疑船的认定”。指明,碰撞地点:x’N,x’E后果:X号渔船沉没,5人失踪。经查该时段被告所属“金舸X号”轮航迹与海事发生地吻合并据残留在X号渔船上油漆与金舸X号漆样送公安部化验鉴定及对金舸X号碰撞痕迹检验,初步认定被告所属金舸X号为肇事嫌疑船。

本院在潍坊港监复印的金舸X号航海日志与被告提供法庭的一致。

据以上查明:鲁昌捕X号渔船与鲁昌捕X号渔船结伴于2000年5月31日晨在62海区X小区放流网作业,拟6月1日晨起网。31日夜间,X号船及网端均点一盏白灯。当时船上值班水手姚林田,船长李某江及其余四名船员都在休息。0040时李某江通过对讲机呼叫鲁昌捕X号船长李某弟并与其约定0500起网。0130许,李某弟呼叫李某江,没叫通。X号船员李某桥夜间在前舱睡觉,听到“咔嚓一声”被惊醒后,发现前舱已经进水,从前舱爬出后,发现船艏部倒扣在海面,距其5-6米远。李某桥游上船头,头向船艏趴在船底,见到左后方一条大船,距其有300米左右,遂求助但无回应。0500时李某弟船起网,呼叫李某江未通。0730时起网毕,再次呼叫仍未通,沿西南方向寻找3018。发现倒扣着的3018的船前半部及船员李某桥,救起李某桥后就用对讲机叫周围船来救人。此时快0800时,李某弟用卫导定位x’N,x’E。并将此方位通过鲁昌捕4002船李某效转报(原告)公司。原告接到报告后向昌邑渔港监督报案,该督指派山东渔政海监X号船赶赴现场。船长林克明证实在6月1日下午15时左右到达报告方位,在附近找到X号及X号前半部(还带着网)。边防、渔监及原告公司人员在现场发现被撞处截面(右舷舭龙骨附近)有一块船板向里,留有红色附着物。遂用4401船拖下一块木板(板上附有红色附着物)并送至潍坊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2000年6月8日,潍坊港航监督王福顺、渔监周松林到福州港对肇事嫌疑船之一的被告所属金舸X号进行调查,并从前艏柱5.40米、4.40米、3.80米处分别取了漆样带回潍坊,并将其中4.40米处漆样与从X号渔船被撞处木板所取红色附着物一并由潍坊市公安局魏培忠送至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进行比对化验。检验结果,金舸X号货船前4.40米处提取的油漆与鲁昌捕X号渔船提取的红色附着物油漆成分均为含Ca、Fe和少量S、Ba、Zn元素的醇酸漆。

应被告申请,本院于2000年8月24日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对检材上的油漆附着物是由碰撞船舶所致还是人为因素所致作出的鉴定。鉴定人接受委托后,于2000年10月17日到达昌邑南老河对面、扬水站附近的潍河河滩,对残留船只进行勘查,拍照记录。本院工作人员,原、被告双方代表在场。勘查发现,该船仅剩舭龙骨及船底残骸,在该船左右舭龙骨上均检见残留的红色涂料。(法院)所送木块大约96×22×17cm,比较检验表明:检材的一段与该船右侧舭龙骨的一段吻合完好,是整体分离所致。检验发现:在所送木块上残留有红色涂料(油漆),呈微粒凝固状,该涂料多处已经充填在木块的裂纹中;并且在木块的凹陷区内,亦检见块状涂料。在靠近船侧板方向,有一处大小约为25×2.5cm的涂料表面部分已被擦刮,经过对该处的擦刮痕迹形态、涂料的分布状态分析,认为是涂料(油漆)被擦刮所致的减层痕迹。2000年11月28日该所署名鉴定人钱煌贵、明德茂、徐彻、凌敬昆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未检见由于碰撞所形成的加层涂料(油漆)附着物。

另查明,据“金舸X号”航海日志记载:2000年5月31日2010备车准备离港;2122主机备妥解缆起锚;2133锚离底进一调头离码头保持100米内出港;2249时x’1N,x’3E,罗经航向0600。值班驾驶员张友正签字,航行了头及停泊值班人员宋荷春、杨新华签字。6月1日0055时x’5N,x’E,罗经航向0600;0150时x’N,x’E,罗经航向0650;0305时x’N,x’E,罗经航向0650。值班驾驶员柳士春签字,航行了头及停泊驾驶员处冯继田、邱六洲签字。6月1日0时-0400时主机转速550。5月31日2110时出港至2154时前进三。

再查明,昌邑市渔监调查证明(6月2日出具):5月31日至6月1日未发现135马力以上钢壳渔船通过该事故海域。

另据查阅6月1日相关潮汐资料,该海域海上东南风5级左右,该处0320时低潮,0920时高潮,涨潮流向1800-1450,最大流速0.9节,最小流速0.3节,落潮流向3250-0100,最大流速0.9节,最小流速0.3节。

针对原、被告对3018渔船船损情况存有异议,本院委托青岛双诚船舶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X号渔船受损情况予以鉴定。该司署名验船师郭伟方出具鉴定报告。对船体断裂原因分析:根据现场检验情况分析如下:1、该渔轮长为17.20米,木质渔船建造规范对其无纵中强度计算要求,这说明从结构强度方面来讲,不考虑主船体能产生断裂的可能;2、该轮为1996年建造,材料为木质,从检验情况看,其主船体无有严重腐蚀、板厚减薄的现象。3、若该轮发生如搁浅、触礁等只能使船体底板及骨架局部产生损坏。4、从该轮的横向断裂面上看,只能是比较坚硬并且质量比该渔轮大得多物体,从横向舷侧并成80-900角猛烈撞击时,才能使该渔轮沿整个横断面断裂。

船舶及船上物品价值评估:经调查与该渔轮同型号和相似渔船,并结合市场上的价格,考虑到该轮已使用了4年,评估损失总计x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在船舶价值的计算方法:没有市场价格的,以原船舶造价或购置价扣除折旧(4%-10%)计算,x元为X号的(购置价、造价),扣除4年(该船1996年建成)7%(4%-10%的平均折旧率)故一、船舶价值(x元×(1-7%×4)=x元)应为x元。二、通讯设备中卫导价格以船检价4000元为准,对讲机以船检价3200元为准,手机3700元与寻呼机1150元存有发票,应予认可。三、备品备件中以船检认可的缸头340元,柴油泵1350元,12马力柴油机一台675元,电机150元为准。四、船用物资中柴油3吨9900元、机油350斤980元存有发票予以认可。上网机2台2200元,冰2吨300元以船检价予以认可。五、网具及养鱼桶、箱中:以船检认可的巴鱼流网150条x元,保温箱15个210元,铁杆2根500元,塑料桶20个420元为准。六、鱼货损失,船检认定无损失,原告确实未能举证证明X号船上是否有渔货,故该项损失无法认定。七、船员个人行李某品1500元,被告并无异议,予以认定。八、炊具及生活用品,被告无异议,予以认定。九、间接损失(6月1日至30日捕捞损失)x元,因昌邑市海洋与水产局已出证证明5月24日至6月30日期间的同等类型渔船的产值、产量、损耗,以最高收入、最低收入的平均值计算,虽被告持有异议,但无反证佐证,此损失予以认定。前一至九项,原告总损失额为x元。

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处理海事的费用等)中:一、餐费,请求额为x.20元,考虑到合理因素实际花费认定为x.80元。二、处理海事的费用中:1、参加寻找失踪船的船只20艘耗油损失x.50元;船员工资4920元;收入损失x元。考虑到实际未找到失踪船只应以成本(油耗)计算。

2、6月1日至8日连续寻找失踪船的3艘船的耗油损失x.40元;船员工资6240元;收入损失x元。考虑到实际未找到失踪船只应以成本(油耗)计算。

3、烟台海上救捞局工程处打捞费支出9000元,应为合理支出。

4、购买打捞用品x元,打捞沉船所必需,且有单据佐证金额,应为合理支出。

5、差旅费、电话费、鉴定费x.80元,有单据作证,应为合理支出。

1-5项损失总计x.70元。

被告用于本案处理的花费:被告反诉请求所提供的损失证据:

1、营运损失:被告列举了6份营运合同时间(2000年3月29日、4月12日、4月6日、4月14日、5月11日两份,共6份)。而金舸X号最晚5月13日抵达起运港,与海事发生6月1日凌晨前后相差18天,反诉未说明此6份合同与扣船有何关系,故均不予认定。另,被告主张的违约损失计算无依据,不予认定。

2、诉讼发生的差旅费:审查原则:核对票据,与诉讼无关的逐一排除。2-1、青岛、潍坊、港监、海事法院及上海律师处联系,4043.80元;2-2、潍坊、青岛海事法院调查4440元;2-3、省公安厅金舸X号油漆成份比对化验2120.40元(因被告此份证据未提交,故不予认定);2-4、青岛海事法院开庭(青岛包车至昌邑,潍坊港监取证)4285元;2-5、至公安部调查2773元(因此证据未出示,故不予认定);2-6、青岛海事法院开庭8325.95元;2-7律师办案费1031元;2-8、律师开庭费200元,无单据,不予认定;2-9、上海开林油漆厂咨询油漆类别及含量元素2640元,(因此调查相关证据未举,不予认定);2-10、到省公安厅联系工作1446.86元,未证明到公安厅调取何证据或联系何事与本案有关与否,故不予认定;2-11、与律师联系2252元;2-12、青岛海事法院诉讼事宜5300元;2-13、青岛海事法院诉讼事宜5930元;2-14青岛海事法院诉讼事宜2044.60元;2-15、诉讼与华利律师联系3065元;2-16、诉讼与华利律师联系1564.90元;2-17、交通车票(黄岩-宁波)6月25日850元;2-18、交通车票(黄岩-杭州)6月20日1500元;2-19、黄岩-上海6月2300元;2-20、黄岩-上海7月8日2300元;2-21、黄岩-杭州7月2日1500元;2-22、黄岩-上海7月22日2300元;2-23、黄岩-宁波7月11日850元。

3、通讯费用:3-1、话费2608.31元;3-2、话费2000.70元;3-3、话费220.24元;3-4、话费2825.88元;3-5、话费1299.22元;3-6、话费205.98元;3-7、话费529.96元;3-8、话费408.04元;3-9、话费432.14元;3-10、话费415.04元;3-11、话费678.50元;3-12、话费762.50元;3-13、话费561.18元;3-14、话费504.22元。前述通讯费被告并未说明花费与诉讼支出有何关联,故皆不予认定。

4、诉讼资料费用:4-1、提供发票但未说明资料费用支出与诉讼有何联系,故不予认定。

5、律师费:5-1、代理合同,与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协议律师费x元;5-2、代理合同,与上海华利律师事务所协议律师费x元。此笔费用不是必然的诉讼损失,并非合理的费用支出,本院不予认可。

6、船员工资津贴损失:6-1至6-6总额为x.15元。工资支出是船舶固有支出即无论扣船或发生诉讼与否,工资皆须正常支出,故不予支持。

7、反诉费用:7-1、法院反诉费用收据6670元,予以认定;7-2、营口船检检验费未提供收据,不予支持;7-3、司法部司法鉴定费收据7000元,予以认定。

1-7项合理费用总计x.08元。

以上事实,皆有证据附卷,足以认定。

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2000年6月1日0时前后,原告所属“鲁昌捕X号”渔船在62海区X小区正常发流网作业过程中,被“比其质量大得多的物体”从右舷舵楼前一米处正横方向成80-900角猛烈撞击断裂成两截,后半部沉没,船艏部倒扣海面。经昌邑渔港监督、下营边防等海上执法部门对现场的勘验,提取了残留在X号被撞截面右舷内侧木板上的红色附着物。经潍坊港监的海事调查,确认当晚进出潍坊港的货轮中被告所属“金舸6号”为肇事嫌疑船,并在“金舸6号”靠泊港福州港提取了前艏柱的三处漆样并送至潍坊公安局刑警支队。该支队将从X号木板上的残留的红色附着物一并送至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予以比对化验。结论为“均为含Ca、Fe和少量S、Ba、Zn元素的醇酸漆”。

另据潍坊港监、昌邑渔监调查当日进出港的货船、大马力钢壳渔船,只有“金舸X号”此时段通过该海域,航向东北。考虑到当时的风、流,3018下网的方向,船艏的指向,与3018所撞右舷情况相符。

综上,可以推定被告所属“金舸X号”即为与“鲁昌捕X号”发生碰撞的船舶。金舸X号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十八条中船舶之间的责任中1、机动船在航时应给下述船舶让路:(3)从事捕鱼的船舶。金舸X号应考虑到近海作业的渔船比较多,在渔船密集的海域使用较高航速未能尽安全航速的义务。虽被告主张3018自身亦存有过错,但未能举出3018违规行为的相关证据,故金舸X号在本次碰撞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告应赔偿原告因碰撞事故所受损失。前已查明,此次海事,原告3018船舶损失计x元,事后处理海事的相关的合理费用为x.70元。故被告应赔偿原告二项损失总计x.50元。被告反诉的用于诉讼的花费,由其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黄岩海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昌邑市捕捞公司船舶碰撞损失人民币x.5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被告浙江黄岩海运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本诉x元,原告负担8862元;被告负担5296元。财产保全费x元由被告负担。反诉费6670元由被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于文斌

代理审判员刘小娜

人民陪审员陈继杨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玉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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