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现年43岁。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0年1月19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经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尉氏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韩某某,男,山东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8日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鲁x号农用运输车沿S325线行驶至x+600M处,突然右拐,与站在公路边的陈XX相撞,造成陈XX受重伤的交通事故,经尉氏县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陈XX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费用共计x元,已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XX的陈述,证人张XX、杨XX等人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称重单及送货单,机动车驾驶证,尉氏县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协议书及收到条,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严重超重的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赵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1月19日起至2010年5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杜俊豪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继红

签发人范开尉审批人耿福彦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交通肇事罪 某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