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某与赵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一终字第2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诩超、闫某某,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1日,原告(买方、乙方)与被告(卖方、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的位于金水区X路X号北楼X单位X层西户房屋一套,房产证登记面积121.52平方米,总售价金额为36万元。乙方于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1万元,25日内(07.7.25日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支付34万元,在房屋交付时支付1万元。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80日内(08.元1日前),将房屋交付乙方。甲方应协助乙方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赔偿乙方损失。房屋未经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过户之前,除发生乙方逾期付款及甲方逾期交房的情况外,甲、乙双方均不得毁约,否则,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房屋成交总价的20%的违约金等。该合同就乙方逾期付款、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及乙方应取得产权证时间、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时间均未明确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当天,原告交付被告定金1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到条一份,载明“今收到售房定金(合同付件)壹万元正(x.00元)”。后原告与被告联系房屋过户事宜,被告一直借故推拖,故原告起诉至院,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x元。后因原告起诉被告身份不明确,本院曾于2008年2月28日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同年3月27日,原告再次起诉来院,诉请如上。诉讼中被告明确表示现仍愿按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将房屋卖与原告,对此原告不予接受,要求重新签订合同,房屋总价不超过32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约履行了支付定金的合同义务,而被告却未能按约履行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义务,致双方合同一直未能全面履行,对此纠纷的发生,被告应负全部责任,但鉴于被告现仍愿意按原合同约定履行其售房义务,其并未毁约,加之双方协议中就被告逾期交房及未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等并未约定违约责任如何负担等问题,现原告在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坚持要求被告按合同承担因毁约所致的违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仍应依合同约定或继续履行各自义务或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审原告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电话录音证明了被上诉人毁约的事实;一审认定“但鉴于被告现仍愿意按原合同约定履行其售房义务,其并未毁约”违反逻辑。即使在第二次诉讼中被上诉人又同意履行合同,也不能否认前边已发生毁约的客观事实。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赵某某则辩称合同签订后,此房屋未办理过户的原因是上诉人的妻子认为房屋不合意,欲降低房价,被上诉人的态度是随时办理过户手续;被上诉人电话未改变,不存在联系不上的可能性。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被上诉人确实属逾期履行,在这种情况下被上诉人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双方的合同只约定了毁约的违约责任,并没有约定逾期履行所承担违约责任的数额问题。在合同并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上诉人要对其损失加以证明。上诉人杨某某单独的录音证据并不能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赵某某有毁约行为。故本案也不适用该合同第二十条关于毁约的约定。因此,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上诉人如认为其有损失,可对损失确定后另行起诉。如果发生被上诉人毁约导致双方确实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上诉人亦可另行起诉。综上,原审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600元,被上诉人赵某某负担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宪敏

审判员马婵娟

审判员于岸峰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