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北京意林励志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意林杂志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董世连,北京市中银(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安某某。

被告北京意林励志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1501.

法定代表人杜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意林杂志社,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社社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康健民。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北京意林励志图书发行有限公司(简称意林励志公司)、意林杂志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自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丁京莉、杨莎组成合议庭。2010年7月21日,本院追加意林杂志社为本案被告,并于同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董世连、安某某,意林励志公司和意林杂志社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康健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某某起诉称:我自1980年开始漫画创作,系职业漫画家。我创作的作品曾获得过首届中国漫画金猴奖等100多项奖项。2009年9月,西苑出版社出版的《片段拼接》第64页、第100页中刊登的两幅漫画是我创作的。2010年,我发现《意林》杂志2007年5月上半月刊的第6页使用了《片段拼接》第64页的漫画,第43页使用了《片段拼接》第100页的漫画,并且均没有为我署名。《意林》杂志的月发行量突破300万册,合订本每期发行量也至少在20万册。意林励志公司和意林杂志社作为《意林》杂志的编辑、出版和发行方,其行为严重侵犯了我对该两幅漫画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还侵犯了我对《片段拼接》第64页的漫画享有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故我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意林励志公司和意林杂志社在《意林》、《讽刺与幽默》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停止侵权并赔偿我经济损失x.29元、诉讼合理支出x元。

意林励志公司答辩称:我公司是经意林杂志社授权发行正版《意林》杂志,我公司并不负责编辑和出版,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请求法院驳回朱某某的诉讼请求。

意林杂志社答辩称:第一,我社承认在涉案《意林》杂志第6、43页分别使用了朱某某主张的两幅作品,我社的行为的确侵犯了朱某某的著作权,我社对此表示歉意。我社同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稿费。第二,《意林》杂志每期分为上半月刊和下半月刊,每半月刊的发行量为150万册,合订本的发行数量也已经包括在内。朱某某没有证据证明《意林》杂志的发行数量与使用其作品之间有必然的联系,也无法计算涉案作品在整本定价为3元的杂志中所占的比例,故朱某某要求按照《意林》杂志的发行量作为赔偿数额的依据是不合理的。第三,朱某某要求的(略)费过高,公证费、餐饮费等支出与本案无关。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西苑出版社出版了《片段拼接》一书,该书版权页记载绘画为朱某某。在该书第64页的上半部页面为一篇名为《小说家与杂文家》的文章,文章的主要内容为小说家把世界当作巨人将其神化,而杂文家将世界作为病人而寻找并标明其病灶。下半部页面为一幅与文章内容相对应的漫画。该幅漫画可分为左右两部分,左半部为一个人站在画板前,正在画板上描绘长了翅膀的人物,以此来比喻小说家对世界的认识。右半部为一个人站在画板前,正在画板上描绘一副人体的骨骼,以此来比喻杂文家对世界的认识。在该书第100页的上半部页面为一篇名为《品茶》的文章,下半部页面为一幅与该文章内容相对应的漫画。该漫画的主要内容为一位男士和一位女士分坐桌子对面,旁边一位女士正手持水壶向茶壶里注水。

《意林》杂志是由意林杂志社编辑出版刊物。在该杂志的版权页上记载有“编辑出版意林杂志社”。该杂志2007年5月上半月刊的第6页底部左侧有一幅漫画,与朱某某主张权利的《片段拼接》第64页的漫画相比,除将原漫画两块画板上的绘画内容删除外,其余一致。该杂志第43页底部左侧有另一幅漫画,与朱某某主张权利的《片段拼接》第100页的漫画一致。该两幅漫画均未署名。

2010年6月4日,安某某从意林励志公司购买了2007年《意林》合订本,意林励志公司为此出具了一张收据。意林杂志社认可其授权意林励志公司发行《意林》杂志。

朱某某、意林杂志社、意林励志公司均认可《意林》杂志单期的发行量为150万册。但朱某某认为《意林》杂志的发行数量还包括合订本的发行量20万册和网络发行量x.45人次。朱某某主张其经济损失的数额是按照涉案杂志《意林》的总发行量乘以每册0.1元的赔偿额、再乘以2幅作品计算得出。

为本案诉讼,朱某某支出了(略)费x元、公证费3000元,打印复印费92元、工商查询费8元、快递费14元、交通费116元。

另查一,朱某某主张意林杂志社的行为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就此未提供证据。

另查二,朱某某在庭审中表示一般情况下,其单幅作品对外许可的费用在200-300元,意林杂志社表示其在杂志中使用一幅漫画的费用亦为200-300元。

以上事实,有图书《片段拼接》、涉案《意林》杂志、(略)费收据、购书发票、火车票、公证费发票、工商查询费发票、快递底单、打印复印费收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西苑出版社出版的《片段拼接》一书中绘画的署名,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朱某某为涉案2幅漫画的作者,对该2幅漫画享有著作权。

意林杂志社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出版发行的涉案《意林》杂志第6页、第43页分别使用了朱某某创作的发表在《片段拼接》第64、第100页的2幅漫画,且未给朱某某署名,也未向朱某某支付报酬,侵犯了朱某某对该2幅漫画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朱某某发表在《片段拼接》第64页的漫画与该页文章内容紧密相连,反映了该篇文章的思想和灵魂,是对该篇文章主要内容的形象化表现。但意林杂志社将该幅漫画使用在《意林》杂志第6页时,不仅将该漫画做了一定的修改,而且使该漫画脱离了原来的环境,丧失了原来所反映的深刻内涵,构成了对原漫画的歪曲和篡改,侵犯了朱某某对该幅漫画享有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朱某某要求意林杂志社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支付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朱某某还主张意林杂志社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其就此未提交证据,对于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朱某某主张以涉案杂志《意林》的总发行量作为计算依据,但发行量的多少与涉案2幅漫画作品无必然联系,且难以计算涉案2幅作品在整本杂志的价值中所占比例,故本院不按照《意林》杂志的总发行量作为计算经济损失的依据。但鉴于《意林》杂志发行量较大,可以将其作为确定赔偿数额时的考虑因素,再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并结合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程度、意林杂志社的使用方式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略)费、打印复印费、工商查询费、快递费、交通费、公证费属于朱某某为本案支出的合理开支,本院将根据相关性、必要性、合理性的原则酌情予以支持。

关于意林励志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本院认为,朱某某系从意林励志公司购买的涉案《意林》杂志,并且涉案《意林》杂志上面记载的编辑出版单位为意林杂志社,朱某某亦无证据证明意林励志公司参与了涉案杂志的编辑出版,故意林励志公司仅系涉案杂志的发行方,其发行的涉案杂志具有合法来源,不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鉴于涉案杂志上载有侵权作品,意林励志公司应当承担停止销售涉案杂志的法律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意林杂志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意林》杂志二OO七年五月上半月刊;

二、北京意林励志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意林》杂志二OO七年五月上半月刊;

三、意林杂志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意林》杂志上刊登声明的义务,向朱某某公开致歉(致歉内容须在十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依法公开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意林杂志社负担);

四、意林杂志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朱某某经济损失五千元;

五、意林杂志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朱某某合理费用四千元;

六、驳回朱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23元,由朱某某负担3000元(已交纳),由意林杂志社负担322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自柱

人民陪审员丁京莉

人民陪审员杨莎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彭新桥

书记员王某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