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乙非法行医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固刑初字第404号

公诉机关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女,69岁,系死者张××之妻。

诉讼代理人杨强,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2008年7月5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

辩护人唐某某,河南精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乙犯非法行医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同术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杨强、被告人陈某乙及其辩护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乙未取得行医资格证,给本乡X村民张××输液,致张××死亡。经法医学鉴定张××的死亡系输液过敏所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乙未取得行医资格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诉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诉称,被告人陈某乙无证、无照从事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构成非法行医罪,且事件发生后有逃跑行为,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还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精神伤害,生活上造成巨大困难,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x.2元、丧葬费x元,间接受害人扶养费x.5元、精神慰抚金x元,合计x.71元。

被告人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解称,被害人是一个严重不健康的高龄老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调查核实不采信我的口供。辩护人唐某某的辩护意见是:1、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被告人陈某乙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系合法行医;2、被告人陈某乙的任职资格,学历和从医年限,早已经得到固始县卫生局核定,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的规定;3、被告人陈某乙不但具有《固始县村级医护人员上岗资格证书》,而且更重要的是具备从事医疗的能力;4、被告人陈某乙在对被害人张××诊治时,是按照正常治疗的程序、步骤、方法、配量来进行科学治疗的,建议合议庭查明事实,依法公正裁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乙1997年7月毕业于河南省固始县成人中专学校(西医士专业),2003年7月1日固始县卫生局给陈某乙颁发固始县村级医护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因2004年没有参加乡村医生资格考试,未取得乡村医生资格证书,原持有的上岗证书废止。2008年3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乙给本乡X村民张××(男,X年X月X日出生)输液,致张××死亡。经法医学鉴定张××死亡与过敏因素存在因果关系。另查明,被害人张××与其妻陈某甲共有子女三人,均已成人。被告人陈某乙应赔偿被害人张××的死亡赔偿金x.2元、丧葬费x元,陈××的抚养费7380.12元,共计x.32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的女儿张××的陈某,2008年3月10日我爸有点发烧(感冒),中午给我妈祝七十大寿,在下午二点左右,我爸又讲有点发烧(感冒),后给陈某乙打电话,陈某乙来后给我爸听一下讲是发烧(感冒),亲属让输水,陈某乙给我爸作青霉素皮试,先输黄色,后陈某乙又给我爸输白色的,陈某乙把开关调一下,就急忙走了,大约十分钟,我大姐叫我爸不行了,打电话叫陈某乙,陈某乙来后,做抢救,后叫送医院抢救,陈某乙骑摩托车走了。

2,被告人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2008年3月X号下午二点钟,我接电话,我骑摩托车到张××家,张××在屋里床边站着,经过诊断,给张××输液,我先作皮试不过敏,我先输双黄莲,后输青霉素,大约五、六分钟,我离开。我刚到诊所,接电话讲张××不行了,我到张家后,抢救没结果,张家人把张送医院,我感觉张救不活,我到家对朱××交待几句就走了,也经常打电话问情况,后被温州警方抓获。

3,证人证言,证人张××、陈××、张××、吴××也证明了本案发生的经过。4,固始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鉴定书(2008)X号,鉴定结论及分析说明:(1)根据对送检器官的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张××冠状动脉各支未见明显病变,故可排除其因冠心病而死亡的可能;(2)根据对送检器官的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张××心脏肥大,重470克合并肾小球硬化,分析张××生前患有较严重的高血压心脏病;(3)根据对送检器官的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张××心、肺嗜酸性粒细胞增多,系变态反应的常见病变特点;(4)本例未进行系统病理解剖(如大脑、脾、喉头等),送来血液已经严重溶血,同时缺乏死亡过程及既往病史的详细资料,故张××的最终死因请办案单位调查确定。论证:(1)通过对张××的尸体检验,未发现机械性损伤及中毒死亡的尸体征象,故可排除机械性损伤及中毒死亡。(2)根据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检验意见书分析张××生前患有较严重的高血压心脏病,但可排除心脏病猝死。(3)根据对送检张××器官的法医病理学检查,检出变态反应的常见病变特点。(4)根据调查证实张××死亡过程迅速,鉴定意见:张××的死亡与过敏因素存在因果关系。

5,书证,(1)固始县卫生局2008年3月13日出具的“未查到其行医资格相关证件”,2008年12月29日出具的陈某乙持有的“固始县村级医护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已经作废”。(2)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将被害人张××身体上提取的相关组织送往同济医科大学鉴定中心送检,后二位法医根据同济医科大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分析材料,作出的张××死因的法医学鉴定。(3)固始县X乡X村郑××收到被告人陈某乙交给新型合作医疗款14000元的收条。(4)固始县X乡卫生院收取的管理费,换证费,上岗证,校验费852元的票据。(5)固始县卫生监管所对被告人陈某乙的罚没款2000元的票据(两张)。(6)陈某乙的户籍证明以及毕业于固始县成人中专学校西医士的毕业证书。(7)被害人张××的户籍证明以及其妻陈××的户籍证明及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乙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致张××死亡,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其亲属要求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的合理部分,共计x.32元,本院予以支持。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精神慰抚金x元,无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乙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5日起至2018年7月4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x.32元,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贾学友

审判员汪耀洲

审判员祁长琴

二00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齐建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