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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董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齐某某定金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济中民再字第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董某某,男,1966年4月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齐某某,又名齐某,女,1951年11月出生。

申请再审人董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齐某某定金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07年12月25日作出的(2007)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6月8日作出(2009)济中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董某某与被申请人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经济源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董某某于2008年5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齐某某x元,逾期不付,承担x元违约金。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董某某称:1、本案一审审理时,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无权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2、一审时要求追加杜东风为本案当事人,杜东风一审作为证人出庭时已经认可董某某所收齐某某的x元已转交给自己,齐某某也认可款是交给杜东风的。董某某认为一审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要求依法再审。被申请人齐某某辩称,自己交款时虽是杜东风通知的,但款是董某某收的,所以就起诉了董某某。

本院再审认为,一审审判程序违法,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07)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

二、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聂保万

审判员汪云霞

审判员赵旭安

二○○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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