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生于1978年12月2日。
委托代理人张小萍,河南王某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生于1955年11月15日。
委托代理人张勇,河南王某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在中牟县X镇X村的房屋相邻,原告居西,被告居东。原告的北屋系四间平房、1999年左右建成,东屋系两间平房、2004年建成。被告的房屋系六层楼房、2007年10月建成。因被告建房致原告的房屋出现裂缝,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失及鉴定费共计x.32元。
诉讼中,本院依原告的申请,委托开封市房屋安全鉴定站和河南省宋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鉴定,上述鉴定机构分别出具汴房安(2009)房司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书和豫宋城会(2009)造价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当庭给付原告王某赔偿款八千元;
二、被告张某于2009年9月30日之前再给付原告王某赔偿款八千元;逾期履行,被告张某应按一万元给付;
三、上述协议条款履行后,双方不得就本案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某红
代理审判员路明强
人民陪审员窦春森
二ΟΟ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鲁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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