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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甲、宋某、易某乙、易某丙寻衅滋事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刑初字第55号

公诉机关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05年因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09年1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安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2006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2007年5月9日刑满释放。2009年1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安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易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09年1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安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易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2009年1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安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以赣安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宋某、易某乙、易某丙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林生,被告人周某甲、宋某、易某乙、易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甲因在安福县城“神彩飞扬”动漫城玩“老虎机”游戏输了钱要老板退钱遭拒绝而产生怨恨,遂指使被告人宋某、亦某某、易某丙等人头戴帽子遮住脸部,手持菜刀于2008年11月21日晚7时许冲入“神采飞扬”动漫城,将里面的多台游戏机砍坏,同时伤及正在里面玩游戏机的刘某。经鉴定,游戏机被砍坏造成的损失价值为8942元,刘某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

另查明,案发后,四被告人家属均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宋某、易某乙、易某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某某、刘某某陈某;证人周某丁、郭某、陈某某证言;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归案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指使宋某、易某乙、易某丙等人无视国法在公共场所结伙闹事,任意毁损他人财物,并致一人轻伤甲级,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周某甲、宋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四被告人的家属均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且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4日起至2011年1月3日止。)

二、被告人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4日起至2011年1月3日止。)

三、被告人易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7日起至2010年7月6日止。)

四、被告人易某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7日起至2010年7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欧阳燕

代理审判员李杰

人民陪审员朱晓静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周某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1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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