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洛阳一分利海鲜城酒店有某公司与洛阳大浪淘沙酒店有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洛民立终字第2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一分利海鲜城酒店有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有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大浪淘沙酒店有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洛阳一分利海鲜城酒店有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大浪淘沙酒店有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不服本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9)涧民三初字第439-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原审被告洛阳一分利海鲜城酒店有某公司注册地在洛阳高新区,其应当由洛阳高新区监督和管理,所以上诉人洛阳一分利海鲜城酒店有某公司认为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应在洛阳高新区,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不妥,故其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裁定由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房屋租赁合同而引发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某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租赁物使用地位于本市涧西区,且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后来的《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均未对履行地进行约定,故原审法院以合同履行地即租赁物使用地在涧西辖区为由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洛阳一分利海鲜城酒店有某公司称本案应由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的上诉请求因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世良

审判员:任方皓

代审判员:杨洪

二○○九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索青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