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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寻衅滋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辩护人潘某,河南正晟(略)事务所(略)。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恒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5日夜8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受人之邀准备帮忙殴打曾X龙。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在罗山县城北小十字街寻找曾X龙未果,遇见被害人钱X、林X,即尾随至罗山县城仁和家园路口,上前持刀将二人砍伤。经鉴定,钱X构成轻伤,林X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某某辩称其没有殴打钱X,钱X的轻伤不是其造成,请求考虑其有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同意被告人胡某某的辩解意见,另提出被告人胡某某系胁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在对林X殴打后,主动有效地停止了继续追打伤害钱X的行为,是犯罪中止;且其系初犯、偶犯,犯罪主观恶性小,归案后能主动承认犯罪事实,并正积极筹款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予从轻处罚。建议考虑被告人胡某某法定减轻及酌定从轻情节以及年龄较轻和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已做手术等因素,对其在一年有期徒刑内量刑,并提供了胡某某超声波报告单、出院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5日夜8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与同伙尹X(生于X年X月X日)、丁X欣(又名彭X,生于X年X月X日)、高X(生于X年X月X日)、张X(生于X年X月X日)、陈X乐(生于X年X月X日)等人在罗山县城北小十字街寻找并准备殴打曾X龙时,遇见被害人钱X(17岁)、林X(17岁)。该伙人中有人提出打钱X,并随即尾随两被害人至罗山县城仁和家园路口,上前持刀将钱X、林X砍伤。经鉴定,钱X构成轻伤,林X构成轻微伤。2010年5月25日夜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胡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胡某某2010年5月26日供述:那天夜晚8点多,我接到高X电话,他说:“打曾X龙你去不”我说要上班不去。过了五、六分钟,尹X打我电话,他说:“布曾X龙的黑你去不”。我说不去。尹昊说:“你要不去,你自己看,从今后你有事我不帮你忙”。我说吃饭后去看看,问他在哪儿,他说在植物园。我吃饭后坐的士到植物园门口,下车看见尹X、彭X、张X坐的从植物园里面出来,尹X喊我上了他们坐的车。我们先转到十字街。尹X让下车等曾X龙。转了几分钟,没发现曾X龙。彭X让我们上车。我们又上车到永昌大酒店。尹X叫我们下来,转了几分钟,也没发现曾X龙。这时彭X发现来了两个人就说“那不是曾X龙的弟弟呀”彭X跟着他走,尹X叫我们下车。彭X打电话说:“你们往前走,一会儿我来了。”尹X又让我们向西走。一会儿,黄X打我电话问我在哪儿,我说在大新华门口,他说他来了。不大一会儿,黄X坐的来了。高X又打我电话问我在哪,我说在大新华门口。一会儿高X和一个人坐的来了。接着又来了一个胖肚子的和一个很黑的人。尹X接到彭X电话,彭X说“他们进道了,咱们快走。”我们就往出事的道内走,碰上彭X,彭X从身上拿出五把菜刀分给我、高X、张X和彭X自己,另一把好像分给了黄X。我们跟随这两人到一个小区大门口转弯地方,尹X让我先打,我就上前用刀背朝其中一人头部拍了一刀,另一个人就开始跑。尹X一群人撵这个跑的人,我站了一会儿,被我拍一刀的这个人向北跑了。我也没撵他。一会儿高X在道南边喊我快跑。我才反应过来,就跑了。后来碰到黄X,黄X问尹X在哪,尹X让我们到人民医院。后我们到帝都宾馆尹X的哥徐X处。我听黄X讲张X把另一个人手指头砍掉了。

其2010年5月27日供述:高X、黄X都说是张X砍掉了另一个人的手指头,但我们当时到帝都宾馆时彭X身上的菜刀有好多血,应该是彭X砍的,并且彭X当着很多人的面说:“我砍了好几刀,瞧我刀上还有血。”砍人后,我们在人民医院往帝都宾馆走的路上,尹X手中有一把弹簧刀,他说他捅曾X龙马仔肚子一刀。黄X说他用砖头砸的,刀不知搞哪儿去了。张X说他第一个冲上去就打曾X龙的马仔,临走还补了一刀。高X还说张X:“你不是有刀吗你还抢我的刀搞某事我用皮带抽的。”他们都说我第一个打,打一家伙就不敢了。尹X的哥叫王X不是徐X。尹X是王X的马仔(手下的打手)。

2、被害人林x年5月5日陈述:今天下午6点多放学,我在北小字街与钱X一起回家,走到仁和家园门口,一群人拦我俩,我认出其中的张X、黄X、尹X、彭X、胡某春(胡某某)。我看势不对,我两个准备走,胡某春(胡某某)照我头上一刀,四、五人打我,四、五人打钱X,把我俩打散了。我想到报警,我到小区门卫室叫门卫打110报警。我出来后听钱X说他手头断了一根,我俩沿路找断手头没找着,正好碰到警车,我们拦车来到医院。我和钱X都不知道他们为何打我们,我也不知道钱X的伤是谁搞的,钱X也没给我说是谁搞的。

其2010年5月13日陈述:打我们的那群人中有陈X乐,他是罗山县一中的学生,是他喊我们叫我们别走,但他没打我,打没打钱X我不知道。

3、被害人钱x年5月20日陈述:5月5日夜8点多,在城关小十字街我碰到林X,他让我到他那里休息。我俩一起走到仁和家园东大门的地方,从后面走来一群人,叫我们站住。我回头看势不对,就叫林X快走。后边冲上来一个人好像是胡某某,照林X头上一刀,我准备上前帮林X,这群人上来追我,我就往回跑。追的过程中,这群人还把刀向我甩,没甩我身上去。我向南边的大路上跑,我想问问是怎么回事就停下来。刚停下来,黄X、胡某某、高X、尹X、陈X乐、彭X、张X,还有几个人,约十来人冲上来。他们边打边砍,具体谁砍的我没看到,因为我当时是低头。追我走在最前面的是张X,应该是他踢倒我的。具体谁打倒我的我说不清。我当时头上一刀,背上一刀,右手小手指被砍掉了,无名指砍得只剩一层皮。手指是我用手抱头时不知被谁砍的。这些人中我看到的有张X、尹X,我认识他俩。有两人是我听到有人叫我们站住时我回头看到的。我就认识张X、尹X,其它人名字是受伤后林X打电话告诉我的。

4、同伙高x年5月7日供述:5月5日夜10点多,尹X打电话给我说他们快打起来了,让我快去“大新华酒店”。我坐出租车到了后,看到尹X、胡某某、张X、黄X、彭X、罗X几个人,手中都掂着菜刀。我们就往大新华酒店道里走,前面有两个小青年。这时我来了个电话,我接电话时,看到胡某某掂着菜刀冲上去砍钱X的玩伴,尹X他们几个也冲上去砍了。我也往上冲。这时钱X便跑。我和张X一块去撵他。张X追上钱X,先打,尹X、彭X、黄X和我也追上了,也打了钱X。我手里没有刀,我踢了钱X两脚。尹X、张X、彭X三人用刀砍钱X,他们将钱X砍倒后,就没有打,我们几个便转回来。然后都跑了。他们后来说他们随手将菜刀扔在了路上。别人去追钱X,胡某某砍住人了没去追钱X。

5、同伙尹x年5月14日供述:2010年5月5日下午5点多,我和彭X在帝都宾馆王X开的房间里玩。夜里9点多,高X给我打电话让我到新区。我问什么事。他说他在大新华酒店对面,钱X找他的事,叫我帮他打架。我和彭X去了后,看到高X、胡某某、张X、黄X、小X、罗X几个把钱X两个人围住了。我和彭X到跟前去的时候,胡某某正上去用刀背对钱X的玩伴头磕了几下,我便上去对钱X的玩伴踢了两脚。高X他们在打钱X,钱X跑了。高X、张X他们几个去追钱X,他们在五、六十米后追上钱X,张X把钱X拌倒了,高X先用皮带抽钱X,张X用刀背磕钱X头上一下,黄X上去用刀砍钱X背上一刀,其他几个用脚跺。打完后,高X又用菜刀砍了钱X两刀,一刀砍头上,一刀砍背上。当时我和胡某某站在那里没有去追钱X。后来我们几个便走了。当时我们这边参与打架的有高X、胡某某、黄X、张X、彭X和我。罗X和小X两个没有动手。高X、胡某某、黄X、张X四个掂有菜刀。听胡某某说是在西亚超市买的,买刀的钱是他们四个凑的。我们当时在大新华酒店对面道内往里走时,我问高X咋回事,高X说和钱X有矛盾,彭X说钱X也打过他,高X说这回是他的事。人都是高X喊来的,高X喊黄X,黄X又喊张X和胡某某。

6、同伙丁X欣(彭伟)2010年5月16日供述:5月5日夜9点多,我准备到陈X乐家里睡觉。走到植物园门口。碰到尹X、张X、方X在植物园门口聊天。我听尹X讲曾X龙约他今夜到植物园打架。我、尹X、张X、方X等人就等曾X龙但没等到,我们就准备走,尹X让我们等一会儿,说他到植物园里拿东西。过了一会儿尹X从植物园里出来,尹X用他的外套包了好几把刀。我和尹X走到城关北小字街,看见钱X和林X一起往新区方向走。钱X和曾X龙是朋友,他们在一起玩过,尹X就说咱一会儿打钱X。方X听着要打X龙,就打电话将胡某某喊来。我们五个人就跟着林X、钱X,我们走到永昌大酒店旁边的一个道内,尹X把他身上带的菜刀分给我们。我拿了一把刀,方X拿两把刀,胡某某、张X各拿一把刀,尹X自己拿一把匕首。我们到大新华酒店附近,高X也赶来了,我们跟到仁和家园小区大门口,将俩人围住。胡某某可能不认识钱X就用刀背对林X头砍了一刀。钱X想跑,我们6个人撵上后,张X先用刀背对钱X身上砍一刀,之后胡某某用刀架着钱X的脖子,让他跪在地上,方X、胡某某、张X用刀砍钱龙,我和尹X用脚踢,高X用皮带打。方X将高X的皮带扔掉,给他一把刀。高X也用刀砍了钱X。临走时,张X用刀砍钱X的头,钱X用手挡,那刀一下砍在钱X手指上。之后我们就跑了。我听张X和方X说刀是尹X在西亚超市买的。

7、同伙陈X乐2010年7月5日供述:那天尹X喊我到一中对面,他说来人了一块打,正说着又来了两个尹X的玩伴,尹X让我和一个不认识的人先走,他们坐车在前面等我们。我们走到大新华酒店路口,碰上尹X那群人。尹X说“走,马上一块上。”他们几个跑,我和另一个人在他们跑五、六米才走。尹X他们跑到仁和家园小区大门口外围住两个人,胡某某用菜刀砍其中一个人背上,砍两刀。另一个人先站着看,尹X他们指这个人,这个人就跑。尹X他们去追这个人。这个人跑到大新华对面的路口有几十米的地方倒在地上。他们围着砍。胡某某砍了以后又和他们去追跑的这个人。当时胡某某、高X拿有菜刀,其他人有没有刀我没看清。高X在追跑的那个人时还用菜刀扔出去砸但没砸住那人,尹X捡了高X砸人的那把刀。一分钟后,尹X他们往出跑,我俩才走。

8、证人张X友2010年5月7日证言:我是仁和家园小区门卫,那天夜9点多,我在门卫室坐着,来一个人敲门,他说“叔叔报警”。我开门见这个小孩头上都是血,就拨了“110”,电话是这个孩接的,他说“快来救我,我被砍一刀”。我又打了120,他却不见了。

9、2010年5月26日罗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对被告人胡某某的抓获经过在卷,证明被告人胡某某于2010年5月25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抓获。

10、罗山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2010年5月6日出具的出警情况在卷,证明2010年5月5日21时57分,罗山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出警至罗山县城关仁和家园现场。

11、罗山县公安局2010年5月7日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卷。

12、2010年5月10日罗山县公安局鉴定被害人林X轻微伤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在卷。

13、2010年5月19日罗山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在卷,证明被害人钱X右手小指近节手指离断伤,右环指近侧指间关节损伤,头皮锐器裂伤单个创口长度为8.1cm,多部位皮肤裂伤创口累计长度为36.8cm,钱X外伤属于轻伤。

14、2010年5月7日辨认笔录在卷。

15、案发现场及凶器照片10张在卷。

16、被告人胡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在卷。

17、被害人钱X、林X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在卷。

18、同伙尹X、丁X欣、张X、高X、陈X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在卷,证明上述五人犯罪时均不满十六周岁。

19、罗山县公安局2010年7月6日关于未查出黄X的情况说明在卷。

20、罗山县公安局2009年11月10日撤销案件决定书、释放通知书及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胡某某于2009年11月1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罗山县公安局对其立案后又撤销刑事案件,对其以聚众斗殴给予了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21、罗山县公安局关于无法侦查高X交代的看尹X手机上曾X龙约去植物园打架的信息内容、曾X反映曾X龙不认识尹X的补充侦查报告在卷。

被告人胡某某的辩护人提供了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武汉亚洲心脏病医院2006年5月13日的超声显像报告单、2005年6月8日出院记录,证明被告人胡某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并做过手术。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其辩护人提出胡某某是被尹X喊去并被尹X胁迫参加打架,是胁从犯。但胡某某的同伙尹X、丁X欣等人的供述均与胡某某本人的供述不一致,不能证明胡某某是被尹X喊去并受到尹X的威胁被迫参与打架。并且胡某某在共同参与打架的过程中,积极参与,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胡某某在殴打被害人林X后及时中止追打被害人钱X的行为是犯罪中止。因胡某某的同伙丁X欣、陈X乐均供述其追打了钱X,被害人钱X也陈述胡某某参与殴打了自己。且其在与同伙随意殴打他人的共同犯罪活动中,作为主犯,应对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负责。同时其既使没有继续追打钱X,但因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且已对被害人林X造成伤害,也不是犯罪中止。故对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5日起至2012年5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曾治民

审判员方平

审判员姚忆泉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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