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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靳某某(曾用名赵X),男。

被告人靳某某贩卖毒品一案,由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9月30日以豫宛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0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靳某某多次从一名叫“冰哥”(另案处理)的人那里获得毒品后向吸毒人员李某某、柳某某等人贩卖:1、2010年5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刘涛先与被告人靳某某联系欲购买500元的冰毒,后在南阳市X路“皇家轩尼诗KTV”对面公交站牌处见面,靳某某将一小包约1克重的冰毒卖给刘涛。2、2010年5月6时许,柳某某与被告人靳某某联系欲购买500元的冰毒,后在南阳市北京大道与麒麟路口处见面,靳某某将一小包约1克重的冰毒卖给柳某某。3、2010年5月26日的晚上,李某某与被告人靳某某联系欲购买300元的冰毒,后在南阳市盛德美超市门口处见面,靳某某将一小包约0.5克重的冰毒卖给李某某。4、2010年5月27日18时许,李某某、柳某某与被告人靳某某联系欲购买800元1.5克的冰毒,后双方在南阳市宛城区X路丽都花园门口处见面,正在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靳某某身上搜出0.9克冰毒。

公诉机关出示以下证据:1、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刘X、李XX、等人的证言;3、物证、鉴定书;4、人口信息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靳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靳某某辩称;公诉机关指控我贩毒不属实,我没有贩毒,指控的第四起是我和以前一起的“冰哥”他让我跟他一起去送个东西。我并不知道是毒品,既是犯罪,我的犯罪过程是在两人的诱导下。根据法律的规定应酌情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份以来,靳某某(曾用名赵X)多次从一名叫“冰哥”的人那里获得毒品后向吸毒人员李某某、柳某某、刘涛贩卖,2010年5月20日前后的一个晚上,刘涛先在电话中与靳某某约好,后在南阳市X路皇家轩尼诗对面公交站牌处花500元,从靳某某(赵宇)手中购买一小包1克冰毒吸食。2010年5月26早上六点左右,柳某某在南阳市北京大道与麒麟路口花500元从靳某某手中购买一小包冰毒吸食。2010年5月26日晚,李某某在南阳市盛德美超市门口花300元从靳某某手中购买一小包0.5克冰毒吸食。2010年5月27日18时许,李某某、柳某某与被告人靳某某联系欲购买800元1.5克的冰毒,双方约定在南阳市宛城区X路丽都花园门口处见面,正在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靳某某身上搜出0.9克冰毒。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靳某某供述;2、证人刘涛、证人柳某某、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书证、辩认笔录;4、被告人身份证明;5、扣押物品清单(白色晶体状可疑物三包,净重0.9克,手机一个);6、上缴毒品单据;7、刑事判决书(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1988年4月12日)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4日以抢劫罪判处靳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罪犯档案资料,被告人靳某某于2009年6月27日刑满释放;8、毒品鉴定结论;查获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互相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贩卖的冰毒(甲基苯两胺),属国家明令禁止个人非法持有和销售的物品,被告人靳某某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靳某某贩卖毒品的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靳某某不承认实施了贩卖毒品行为,既是犯罪,犯罪过程是受人诱导犯罪。本院认为被告人的辩解均与购买、吸食人的陈述均相矛盾,且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辩解理由的成立,故对靳某某上述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靳某某四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合计为3.4克,虽属于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的情节,但对于贩卖三次以上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向多人或者多次贩毒的”,应以“情节严重”认定。被告人靳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靳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靳某某刑期自2010年5月28日起至2013年11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栗新锋

审判员周建明

审判员范成然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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