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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王某甲诉王某乙抚育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民初字第274号

原告王某甲。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

被告王某乙。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抚育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被告王某乙系原告王某甲父亲,2003年1月14日原告父母离婚后,原告王某甲随母亲张某某生活,被告王某乙未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现原告已在小学二年级读书,学习及生活费用逐年增加,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0元。被告同意每月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3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王某乙每月给付原告王某甲子女抚养费300元,自2009年1月1日起至原告王某甲独立生活时止。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孟庆武

二○○九年二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狄英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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