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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伟业基础基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中法民一终字第1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某良,株洲市中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伟业基础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联合商厦2205房。

法定代表人谭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云峰,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等。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上诉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伟业基础基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9日作出的(2008)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湖南伟业基础基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x.62元,利息x元,合计x.62元;此款于2009年6月30日之前付至湖南伟业基础基建工程有限公司帐号x,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

二、逾期未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三倍计算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承担x元,湖南伟业基础基建有限公司承担91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9957元,由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以上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某根

审判员刘飞

审判员曹阳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蔡松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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