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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姜某、徐某、何某燕等人票据诈骗、贷款诈骗案案

时间:1999-04-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柳市刑二初字第1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1998)柳市刑二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柳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麻某,女,四十四岁,一九五五年三月十八日生于广西桂林市,身份证号码:(略),回族,高中文化,原系柳州市三朦工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家住(略)—X号,因本案于一九九六年五月四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收容审查。

辩护人张某某、许某甲,均系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姜某,男,四十一岁,一九五七年十月一日生于广西梧州市,身份证号码:(略),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柳州市三朦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家住(略)—2—X号。因本案于一九九六年五月四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收容审查。

辩护人冯某乙,柳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女,四十五岁,一九五四年四月七日生于广西柳州市,身份证号码:(略),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广西金运房地产发展公司柳州分公司财务主管兼柳州市三朦工贸有限公司会计,家住(略)—X号。因本案于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一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收容审查。

辩护人田某,柳州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程某某,柳州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丙,男,三十五岁,一九六三年六月二十六日生于广西北海市,身份证号码:(略),回族,大学文化,原系武警广西消防总队医师(一九九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转业),家住(略)。因本案于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收容审查。

辩护人翁某、覃某某,均系柳州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男,四十一岁,一九五七年七月二十八日生于广西忻城县,身份证号码:(略),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柳州市三朦工贸有限公司财务经办,家住(略)—2—2—X号。因本案于一九九六年五月四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收容审查。

辩护人冯某丁,柳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戊,女,二十三岁,一九七五年十一月十八日生于广西来宾县,身份证号码:(略),壮族,初中文化,原系柳州市三朦工贸有限公司财务经办,家住(略)。因本案于一九九六年五月五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收容审查。

辩护人罗某某,广西来宾县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男,三十六岁,一九六三年三月十二日生于广西柳州市,身份证号码:(略),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家住(略)。因本案于一九九六年五月四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收容审查。

辩护人赖某某、伍某,均系柳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己,男,四十二岁,一九五六年九月七日生于广西柳州市,身份证号码:(略),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柳州市三朦工贸有限公司财务经办,家住(略)—X号5—X号。因本案于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收容审查。

辩护人许某庚、卫某某,均系柳州市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柳州市人民检察院于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以被告人麻某、姜某、徐某、周某、何某戊均犯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和行贿罪;被告人李某丙犯贷款诈骗罪、行贿罪;被告人胡某犯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被告人何某己犯贷款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骆航宇、覃某珍、赵钢、李某丙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麻某、姜某、徐某、李某丙、周某、何某戊、胡某、何某己及辩护人张某某、许某甲、冯某乙、田某、程某某、翁某、覃某某、冯某丁、罗某某、赖某某、伍某、许某庚、卫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诉讼期间,公诉机关分别于7月27日、10月19日前后两次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均予同意,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柳市检刑诉(1998)第X号起诉书指控由被告人麻某、姜某、徐某、何某戊、周某、胡某、李某丙、何某己组成的三朦犯罪集团,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至一九九六年四月间,采取以高息引款存入指定的金融机构,而后伪刻存款户的印章,或在存款户保证书上添加内容假冒存款户同意以存款抵押委托贷款给三朦公司使用的方法,先后分别从柳州市城中城市信用社骗出贷款29起4494万元;从柳州市柳南城市信用社骗出贷款14起3205万元;从柳州市华云城市信用社骗出贷款52起4974万元;从柳州市信托投资公司骗出贷款1起140万元,总共骗贷98起,金额1.2813亿元。一九九五年九月至一九九六年四月被告人麻某、姜某、徐某、胡某、周某、何某戊还采用伪刻存款户留存在金融机构印鉴卡上的印章伪造存款户转帐支票的方法,先后从柳州市城中城市信用社骗转499万元;从交通银行文惠办事处骗转798万元;从中国银行柳州分行骗转1198万元,从建设银行柳州分行“八一”办事处骗转5660.125万元,从建设银行柳州分行“柳南”办事处骗转5997万元,共骗转23起,金额1.(略)亿元,用于“拆东墙补西墙”还贷付息7280万元,实际诈骗1.9685亿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物共计1.0305亿元,造成损失9380万元。一九九四年九月至一九九六年五月间,被告人麻某、姜某、徐某、何某戊、周某、李某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共6起,总金额为49.2万元。被告人麻某、姜某是犯罪集团的首某分子,应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徐某是主犯,参与贷款诈骗33起,金额3673万元,参与票据诈骗12起,金额8492万元,参与行贿2起8.2万元人民币,获赃款330万元,具有投案自首某节;被告人李某丙是主犯,参与贷款诈骗7起,金额982万元,行贿1起2万元,获赃款140万元,有投案情节;被告人何某戊是从犯参与贷款诈骗27起,金额2292万元,参与票据诈骗21起,金额1.(略)亿元;参与行贿1起8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周某是从犯,参与贷款诈骗28起,金额2472万元,参与票据诈骗18起,金额1.(略)亿元,参与行贿2起,14万元人民币,获赃款6.5万元;被告人胡某是从犯,参与贷款诈骗38起,金额4204万元,参与票据诈骗11起,金额5859万元,获赃款26万余元;被告人何某己是从犯,参与贷款诈骗18起,金额2802万元,获赃款305万元,具有投案自首某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麻某对起诉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指控的票据诈骗、行贿均以三朦公司名义为公司利益实施,属单位犯罪非集团犯罪,被告人麻某只应承担单位犯罪责任;另贷款是为三朦公司生产经营,不是非法占有,案发前已归还大部分,未归还部分未到期,不构成贷款诈骗罪;本案最后造成的损失有储户和金融机构责任,不应由被告人全部承担。其他辩护人亦均辩称本案为单位犯罪。被告人姜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其不是首某分子,仅在麻某指使下犯罪,且多笔指控事实未参与。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其非主犯。被告人李某丙及共辩护人辩称指控其提出犯意证据不足,其所办贷款无非法占有故意,案发前已全部归还,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另不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送钱,是被勒索亦不构成行贿罪。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指控部分事实共未参与,是从犯,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戊辩解指控事实有出入,部分未参与,其辩护人辩称其没有非法占有故意,是在麻某指使下为三朦公司打工不构成犯罪,归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提取本案重要证据,有立功表现。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其只是找人刻章,未参与制作假委托贷款、制作假支票转帐,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被告人何某己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考虑其为从犯,有投案自首某节给予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麻某系柳州市三朦羊毛衫厂的法定代表人,因经营不善至一九九四年下半年其所欠债务高达500余万元之多。一九九四年十一月,被告人麻某通过秦柳娥等中介人,在社会上寻找一些有款单位或个人称:只要将款存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并提供存单复印件和一份在约定时间内不提前支取的保证书即可获得高达7.2%的月利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定期三个月的存款月利率为O.555%)。同年十二月下旬,被告人李某丙到柳州市城中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城中信用社)联系由三朦商场引款存入该社,再由该信用社向三朦商场(三朦羊毛衫厂分支机构)发放贷款事宜,城中信用社要求共提供储户同意以存款抵押委托贷款给三朦商场使用的证明文件。为非法获取贷款,被告人李某丙指使被告人何某己找人伪刻储户的印章,并以此制作出虚假的储户同意以存款抵押委托贷款给三朦商场使用的委托书,凭此委托书和储户提供的存单复印件向城中信用社贷款。此外,在被告人李某丙的提议下,被告人麻某、李某丙、何某己、姜某还采用偷盖储户印章或者在由被告人书写加盖有储户真实印章的保证文书上私下添上将存款定向委托贷款给三朦商场使用的文字等手段,伪造抵押委托贷款书,向城中信用社贷款。在此期间,被告人麻某虚构注册资金于一九九五年元月二十九日注册登记成立了柳州市三朦工贸有限公司(下简称“三朦公司”)。被告人麻某、姜某、李某丙、何某己分别挂任董事长、总经理、经理、业务经理之要职。

一九九五年二月中旬,四月下旬,被告人李某丙、何某己获得巨额赃款后先后离开三朦公司,二被告人惧怕犯罪事实败露,先后到城中信用社将自己制作的部分假委托书取出销毁。被告人麻某、姜某为继续作案,专门找到被告人胡某主要负责伪刻储户印章的工作,还又联系了柳州市柳南城市信用合作社,采用上述欺骗方法诈骗贷款。一九九五年九月被告人麻某以高薪聘用多年从事财会工作并与金融系统业务人员熟悉的被告人徐某为三朦公司会计,通过徐某联系柳州市华云城市信用合作社、柳州市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继续采用上述方法诈骗贷款。

同时在被告人麻某的组织,指挥下,被告人姜某、徐某还引诱储户到金融机构开户存款,利用储户麻某大意,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疏忽或向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等方法,获取储户留在金融机构的印鉴卡上的印模,交由被告人胡某找人仿刻印章,用假章伪造储户的转帐支票、汇票,由被告人徐某联系柳州市城中城市信用合作社、交通银行柳州分行文惠办事处、中国银行柳州分行营业部、建设银行柳州分行柳南办事处等四家金融机构,由被告人姜某联系建设银行柳州分行八一办事处以储户的名义,使用伪造的转帐支票、汇票将储户存款直接转入被告人所控制的帐户上,来实施票据诈骗。一九九五年十月,被告人麻某任被告人周某、何某戊为三朦公司财务经办,在被告人麻某、姜某指挥下参与上述制作假委托书贷款、制作假支票、汇票转帐和行贿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活动。

具体事实如下:

一、贷款诈骗

1、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中介人秦柳娥与被告人麻某联系后,从柳州市医药工业供销公司引款100万元以“廖雄”之名存入城中信用社,并将存单复印件和保证书交给被告人姜某,由姜某付利差。被告人李某丙指使被告人何某己找人伪刻“廖雄”章一枚,而后指使韦柳媛书写虚假的抵押委托贷款书一份,共加盖假章后以此抵押委托贷款书和存单复印件到城中信用社贷款60万元转进三朦商场的帐户上。

2、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介人黄轩棚与被告人李某丙联系后,从柳州市教育委员会改善教学条件办公室引款100万元以“改善办”之名存入城中信用社,并将存单复印件和保证书交给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丙支付利差,并指使被告人何某己找人伪刻“柳州市教育委员会”章一枚,被告人麻某据李某丙要求书写虚假的抵押委托贷款书一份,李某丙加盖假章后交由被告人何某己到城中信用社办理贷款60万元转进三朦商场帐户上。

3、一九九五年元月二十四日,中介人秦柳娥与被告人麻某联系后,从中国农业银行象州支行引款300万元以“象州牡丹食品厂”之名存入城中信用社。被告人麻某、姜某、李某丙、何某己预谋后,在三朦公司湾塘路办公室,借象州农行有关人员与麻某洽谈之机,由李某丙、姜某作掩护,何某己用“象州牡丹食品厂”印章偷盖了几张空白信笺。而后被告人何某己用偷盖印章的空白信笺制作一份虚假的抵押委托贷款书,与被告人李某丙到城中信用社办理贷款180万元转到三朦商场帐户上。

4、一九九五年元月二十七日,中介人黄轩棚与被告人李某丙联系后,从柳州市新世纪房地产公司引款170万元存入城中信用社,并将存单复印件和保证书交给李某丙。李某丙支付利差并与被告人何某己到柳州市火车南站附近找人伪刻“柳州市新世纪房地产公司”章,一枚,而后制作好假抵押委托贷款书一份,到城中信用社办理贷款102万元转进三朦商场帐户上。

5、一九九五年元月二十九日,中介人李某丙宁(因企业人员受贿罪已判刑)与被告人何某己联系后,从柳州市邮电局和柳州市邮电器材供销公司各引款100万元,共200万元存入城中信用社,并将存单复印件和保证书交给被告人何某己,由何某己支付利差后找人伪刻“柳州市邮电局”和“柳州市邮电器材供销公司”两枚印章,与被告人李某丙一同制作好假抵押委托贷款协议,到城中信用社办理贷款二笔共120万元转进三朦商场帐户上。

6、一九九五年二月十日,中介人李某丙宁某被告人何某己联系后,从柳州北站服务公司引款100万元存入城中信用社,被告人李某丙、何某己瞒着储户制作一份假抵押委托贷款书,而后一同到城中信用社办理贷款60万元转到三朦公司的帐户上。

7、一九九五年二月十六日,中介人秦柳娥与被告人麻某联系后,从中国农业银行象州支行引款400万元,以“象州牡丹食品厂”之名存入城中信用社。被告人何某己书写一份保证文书,并故意将签名盖章处拉下距离留出部分空白交储户加盖印章后,瞒着储户在空白处添加上储户同意以存款抵押委托贷款给三朦商场使用等内容,交由被告人李某丙到城中信用社办理贷款400万元转进三朦商场帐户上。

8、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五日,中介人秦柳娥与被告人麻某联系后,引储户朱健英把200万元存入城中信用社,被告人何某己写好一份保证书交给朱健英签字盖章后,瞒着储户在该保证书上添加上委托贷款内容,而后持此委托书和存单复印件到城中信用社办理贷款200万元转进三朦商场帐户上。

9、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中介人宋明薰与被告人麻某联系后,从柳州市经济发展总公司引款300万元存入城中信用社,被告人姜某支付利差。被告人何某己书写一份保证文书交给宋明薰去加盖储户印章后,何某己瞒着储户添加上委托贷款内容,而后到城中信用社办理贷款180万元转到三朦商场帐户上。

10、一九九五年三月三日,中介人秦柳娥与被告人麻某联系后,引款500万元以“吴健姣”之名存入城中信用社,被告人姜某支付利差。被告人何某己书写一份保证文书通过中介人转给储户签字盖章后,瞒着储户添加上委托贷款内容,而后到城中信用社办理贷款300万元转进三朦商场帐户上。

11、一九九五年三月六日,中介人秦柳娥与被告人麻某联系后,引款200万元以“陈廉勇”之名存入城中信用社,并将存单复印件交给被告人姜某,姜某付利差,被告人何某己瞒着储户自行书写一份假抵押委托贷款书,以存单复印件为抵押向城中信用社贷款120万元转到三朦商场帐户上。

12、一九九五年三月六日,中介人李某丙宁某被告人何某己联系后,从柳州市邮电局引款100万元存入城中信用社,并将存单复印件和保证书交给何某己,何某付利差并瞒着储户制作一份假抵押委托贷款书,向城中信用社贷款60万元转到三朦商场帐户上。

13、一九九五年三月九日,中介人李某丙宁某被告人何某己联系后,从柳州中南审计师事务所引款100万元存入城中信用社,被告人何某己书写一份保证文书交给储户加盖单位印章后,瞒着储户添加上委贷内容,而后到城中信用社办理贷款60万元转进三朦商场的帐户上。

14、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中介人周某与被告人麻某联系后,从南宁某瑞华物资总公司引款500万元存入城中信用社,并将存单复印件交给被告人姜某,姜某付利差,被告人麻某书写一份保证文书转交储户加盖单位印章后,瞒着储户添加上委贷内容,被告人何某己持此假委托贷款书和存单复印件到城中信用社办理贷款300万元,转进三朦商场帐户上。

15、一九九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中介人周某与被告人麻某联系后,引款300万元以“张跃进”之名存入城中信用社,并将存单复印件和保证书交给被告人何某己,何某付利差,被告人麻某瞒着储户制作一份假委托贷款书交由何某己到城中信用社办理贷款120万元,转进三朦商场的帐户上。

16、一九九五年四月五日,中介人周某与被告人麻某联系后,引款300万元以“农世皓”之名存入城中信用社,并将存单复印件和保证书交给被告人何某己,何某付利差,被告人麻某瞒着储户制作好一份假委托贷款书,而后将该委托贷款书和存单复印件交给三朦公司职员莫毕克到城中信用社办理贷款180万元转进三朦商场帐户上。

17、一九九五年四月八日,中介人宋明薰与被告人麻某联系后,从柳州市经济发展总公司引款300万元存入城中信用社,并将存单复印件交给被告人姜某,姜某付利差。被告人麻某书写一份保证文书转交储户加盖印章后,瞒着储户添加上委贷内容,而后将此委托贷款书和存单复印件交给莫华克到城中信用社办理贷款180万元,转进三朦商场帐户上。

18、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一日,中介人宋明薰与被告人麻某联系后,从柳州市新世纪房地产公司引款200万元存入城中信用社,并将存单复印件交给被告人姜某,姜某付利差。被告人麻某瞒着储户制作一份假委托贷款书交给莫毕克到城中信用社办理贷款120万元,转进三朦商场帐户上。

19、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二日,柳州市农机产品材料公司经理曾某庆与被告人麻某联系后,将本公司款100万元以公司会计“莫美群”之名存入城中信用社,被告人姜某支付利差,麻某书写一份保证文书交给莫美群签字走后,瞒着储户添加上委托贷款内容,而后交由莫毕克到城中信用社办理贷款60万元,转进三朦公司帐户上。

20、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二日,中介人徐某宝与被告人麻某、姜某联系后,引款100万元以“梁德华、韦昭能”之名50万、“肖某玲、覃某发”之名50万存入城中信用社,并将存单复印件交给被告人姜某,姜某付利差。被告人麻某瞒着储户制作二份假委托贷款书交给莫毕克到城中信用社办理贷款二笔共60万元转进三朦商场帐户上。

21、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三日,中介人李某丙宁某被告人何某己联系后,从柳州市邮电局引款200万元存入城中信用社,被告人何某己接到存单复印件后制作一份保证文书转交储户加盖单位印章后,瞒着储户添加上委贷内容,而后将委托贷款书和存单复印件交给莫毕克到城中信用社办理贷款120万元转进三朦商场帐户上。

22、一九九五年四月十八日,中介人宋明薰与被告人麻某联系后,从柳州中南审计师事务所引款100万元存入城中信用社,并将存单复印件和保证书交给被告人姜某,姜某使被告人胡某找人仿刻保证书上“柳州中南审计师事务所”印章一枚,而后被告人麻某制作一份委托贷款书,被告人姜某加盖假章后到城中信用社办理贷款60万元转进三朦商场帐户上。

23、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九日,中介人宋明薰与被告人麻某联系后,从柳州市经济发展总公司引款300万元存入城中信用社,并将存单复印件交给被告人姜某,姜某付利差。被告人麻某制作一份保证文书转交储户加盖单位公章后,瞒着储户添加上委贷内容,而后交给莫毕克到城中信用社办理贷款180万元转进三朦商场帐户上。

24、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中介人徐某宝与被告人麻某、姜某联系后,引款120万元以“谢某兴”之名50万,以“肖某玲、梁德华、刘某云、王援朝、覃某发、赵淑连、肖某玲”之名70万存入城中信用社,并将存单复印件交给被告人姜某,姜某付利差。被告人麻某指使被告人胡某找人伪刻上述八个名字印章,被告人麻某书写两份委托贷款书,姜某加盖假章后,交给莫毕克到城中信用社办理贷款二笔共72万元转进三朦商场帐户上。

25、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被告人何某己引款100万元以“吕金娇”之名存入城中信用社,被告人麻某指使被告人胡某找人伪刻“吕金娇”章一枚,麻某制作好一份委托贷款书,被告人姜某加盖假章后交给莫毕克到城中信用社办理贷款60万元转进三朦商场帐户上。

26、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二日,中介人吕大海与被告人麻某联系后,从广州英豪学校引款1000万元存入城中信用社,并将存单复印件和保证书交给被告人姜某,姜某使被告人胡某找人仿刻保证书上“英豪学校”、“陈忠联印”、“王广德”等三枚印章,而后加盖在城中信用社提供的委托贷款协议书上,交给莫毕克到城中信用社办理贷款600万元转进三朦商场帐户上。

27、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中介人秦柳娥与被告人麻某联系后从象州县石龙糖厂引款100万元存入柳州市柳南城市信用合作社(下简称柳南信用社),并将存单复印件交给被告人姜某,被告人麻某制作一份保证文书转交储户加盖单位印章后,添加上委贷内容,交给莫毕克到柳南信用社联系办理贷款70万元转进三朦公司帐户上。

28、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六日、六月六日、七月十日,中介人吕大海与被告人麻某、姜某联系后,从广州英豪学校三次引款1000万元共3000万元存入柳南信用社,被告人姜某林先后使用原伪刻的“英豪学校”、“陈忠联印”、“王广德”等三枚假章,填制好三份抵押贷款协议书,交给莫毕克到柳南信用社办理贷款,三次共贷出2100万元转进三朦公司帐户上。

29、一九九五年六月二日,中介人宋明薰与被告人麻某联系后,从柳州泰丰经济贸易总公司引款1OO万元存入柳南信用社,并将存单复印件和保证书交给被告人姜某,姜某使被告人胡某找人仿刻“柳州黍丰经济贸易总公司”章一枚,而后加盖在被告人麻某制作的委托贷款书上,交给莫毕克到柳南信用社办理贷款70万元转进三朦公司帐户上。

30、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三日,中介人徐某宝与被告人姜某联系后,从柳城县民政局引款50万元以“谢某兴”之名存入柳南信用社,并将存单复印件交给被告人姜某,被告人麻某制作一份委托贷款书,姜某加盖原伪刻的“谢某兴”章,而后交给莫毕克到柳南信用社办理贷款35万元转进三朦公司帐户上。

31、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五日,中介人宋明薰与被告人麻某联系后,引款60万元以“官柳生”之名存入柳南信用社,并将存单复印件和保证书交给被告人姜某,姜某使被告人胡某找人伪刻“官柳生”章一枚,而后姜某将假章加盖在被告人麻某制作的一份委托贷款书上,交给莫毕克到柳南信用社贷款60万元转进三朦公司帐户上

32、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中介人宋明薰与被告人麻某联系后,引款100万元以“彭义忠”之名存入柳南信用社,并将存单复印件和保证书交给被告人姜某姜某使被告人胡某找人伪刻“彭义忠”章一枚,被告人麻某制作一份委托贷款书,姜某加盖假章后,交给莫毕克到柳南信用社办理贷款70万元转进三朦公司帐户上。

33、一九九五年七月四日,中介人宋明薰与被告人麻某联系后,从柳州市国冠物资经营公司引款100万元存入柳南信用社,并将存单复印件和保证书交给被告人姜某,姜某指使被告人胡某找人仿刻“柳州市国冠物资经营公司”章一枚,被告人麻某制作一份委托贷款书,姜某加盖假章后,交给莫毕克到柳甫信用社办理贷款70万元转进三朦公司帐户上。

34、一九九五年七月十日,中介人秦柳娥与被告人麻某联系后,从柳州市信达贸易公司引款300万元存入柳南信用社,并将存单复印件和保证书交给被告人姜某姜某指使被告人胡某找人仿刻“柳州市信达贸易公司”印章一枚,被告人麻某制作一份委托贷款书,姜某加盖假章后,交给莫毕克到柳南信用社办理贷款210万元转进三朦公司帐户上。

35、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二日,中介人秦柳娥与被告人麻某联系后,引款150万元以“曲道全”之名存入柳南信用社,并将存单复印件交给被告人姜某,姜某使被告人胡某找人伪刻“曲道全”章一枚,被告人麻某制作一份委托贷款书,姜某加盖假章后,交给莫毕克到柳南信用社办理贷款105万元后转进三朦公司帐户上。

36、一九九五年七月十八日,中介人秦柳娥与被告人麻某联系后,由被告人胡某带储户到柳南信用社以“罗某贞”之名存款70万元,秦柳娥将存单复印件交给被告人姜某,姜某使被告人胡某找人伪刻“罗某贞”章一枚,被告人麻某事先写一份委托协议书,被告人姜某填上时间、存单、储户名字等内容并加盖假章后,交给莫毕克到柳南信用社办理贷款50万元转进三朦公司帐户上。

37、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日,中介人宋明薰与被告人麻某联系后,从柳州市邮电局引款200万元存入城中信用社,并将存单复印件和保证书交给被告人姜某,姜某使被告人胡某找人仿刻“柳州市邮电局”印章一枚,被告人麻某制作一份委托贷款书,姜某加盖假章后交给莫毕克到城中信用社办理贷款120万元转进三朦商场帐户上。

38、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九日,中介人宋明薰与被告人姜某联系后,从柳州市经济发展总公司引款400万元存入城中信用社,并将存单复印件和保证书交给被告人姜某,姜某使被告人胡某找人仿刻“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经济发展总公司”、“文长蔼”章各一枚,而后填制好一份假委托贷款书到城中信用社办理贷款240万元转进三朦公司帐户上。

39、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日,中介人李某丙宁某被告人姜某联系后,从柳州通信发展总公司引款200万元存入城中信用社,并将存单复印件和保证书交给被告人姜某,姜某林指使被告人胡某找人仿刻“柳州通信发展总公司”、“张华忠”印章各一枚,而后用假章填制好二份委托贷款协议书到城中信用社办理贷款二笔共120万元转进三朦公司帐户上。

40、一九九五午七月二十一日,中介人宋明薰与被告人麻某联系后,从柳州市土地管理局引款350万元存入柳南信用社,并将存单复印件和保证书交给被告人姜某,姜某使被告人胡某找人仿刻“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土地管理局”印章一枚,被告人麻某事先制作一份委托贷款协议书,姜某填上单位名称、时间、金额等内容并加盖假章后,交给莫毕克到柳南信用社办理贷款245万元转进三朦公司帐户上。

41、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中介人秦柳娥与被告人麻某联系后,引款200万元以“秦军强”之名存入柳南信用社,并将存单和秦军强身份证复印件交给被告人姜某,姜某使被告人胡某找人伪刻“秦军强”印章一枚。被告人麻某事先写好一份委托贷款书,姜某填上储户、时间、金额等内容并加盖假章后,交给莫毕克到柳南信用社办理贷款120万元直接转进城中信用社归还三朦商场到期贷款。

42、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六日,中介人徐某宣与被告人麻某联系后,从柳州市体委引款150万元存入柳州市华云城市信用合作社(下简称华云信用社),并将存单复印件和保证书交给被告人姜某,姜某使被告人胡某找人伪刻“柳州市体育运动委员会财务专用章”、“陆仁生”印章各一枚,被告人徐某填写好一份委托贷款协议书,姜某加盖假章后由徐某到华云信用社办理贷款97万元转进三朦公司帐户上。

43、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中介人陈文义与被告人麻某联系后,从柳州市X区民政局引款62万元存入华云信用社,并将存单复印件和保证书交给被告人姜某,姜某使被告人胡某找人仿刻“柳州市X区民政局”、“粱德华印”、“郭琴珍印”等三枚印章,而后姜某假章制作好一份委托贷款协议书和一份借款合同交由被告人徐某到华云信用社贷款33万元转进三朦公司帐户上。

44、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中介人陈文义与被告人麻某、徐某联系后,从柳州市X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引款30万元存入华云信用社,并将存单复印件和保证书交给徐某,被告人姜某指使被告人胡某找人仿刻“柳州市X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肖某玲印”、“曾某”等三枚印章,而后姜某假章制作好一份委托贷款协议书和借款合同,交由徐某到华云信用社办理贷款20万元转进三朦公司帐户上。

45、一九九五年十月十日,中介人宋明薰与被告人麻某联系后,引款300万元以“张文玲”之名存入华云信用社,并将存单复印件和保证书交给被告人姜某,姜某使被告人胡某找人伪刻“张文玲”印章一枚,而后姜某假章制作好一份委托贷款协议书和借款合同,交由被告人徐某到华云信用社办理贷款196万元转进三朦公司帐户上。

46、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一日,中介人宋明薰与被告人麻某联系后,引款80万元以“汪新民”之名存入华云信用社,并将存单复印件交给被告人姜某,姜某使被告人胡某找人伪刻“汪新民”印章一枚,而后姜某假章制作好一份委托贷款协议书和借款合同,交由被告人徐某到华云信用社办理贷款52万元转进三朦公司帐户上。

47、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中介人秦柳娥与被告人姜某联系后,将自己的60万元、卫某林40万元共1OO万元以“谭云霞”、“卫某林”之名分别存入华云用社,并将存单复印件和保证书交给被告人美保林,姜某使被告人胡某找人伪刻“卫某林印”、“谭云霞印”印章各一枚,而后姜某假章制作好两份委托贷款协议书和贷款合同,交由被告人徐某到华云信用社办理贷款二笔共60万元转进三朦公司帐户上。

48、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中介人宋明薰从柳州中南审计师事务所引款150万元存入华云信用社后,将存单复印件和保证书交给被告人姜某林,姜某用原伪刻的“柳州中南审计师事务所”、“王永利”印章制作好一份委托贷款协议书和借款合同,交由被告人徐某到华云信用社办理贷款90万元转进三朦公司帐户上。

49、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中介人宋明薰从柳州市经济发展总公司引款600万元存入华云信用社后,将存单复印件和保证书交给被告人姜某,姜某用原伪刻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经济发展总公司”、“文长蔼”印章制作好一份委托贷款协议书和借款合同,交由被告人徐某到华云信用社办理贷款360万元转进三朦公司帐户上。

50、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中介人陈文义与被告人麻某联系后,从柳城县民政局引款50万元存入华云信用社,并将存单复印件和保证书交给被告人姜某,姜某使被告人胡某找人仿刻“柳城县民政局”、“莫汉明印”、“梁先扬印”等三枚印章,而后姜某假章制作好一份委托贷款协议书和借款合同,交由被告人徐某到华云信用社办理贷款30万元转进三朦公司帐户上。

51、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中介人徐某宝引款1OO万元以“董日燊、滕薇”之名存入华云信用社后,将存单复印件和保证书交给被告人姜某,姜某使被告人胡某找人伪刻“董日燊印”、“滕薇”二枚印章,而后姜某假章制作好一份委托贷款协议书和借款合同,交由被告人徐某到华云信用社办理贷款60万元转进三朦公司帐户上。

52、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一日,中介人李某丙宁某款1OO万元以“张文玲”之名存1O万,以“柳州卫某”之名存90万存入华云信用社后,将存单复印件和保证书交给被告人姜某,姜某使被告人胡某找人仿刻“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卫某学校”印章一枚,同时还使用原伪刻“张文玲”、“卫某林印”印章制作好二份委托贷款协议书和借款合同,交由被告人徐某到华云信用社办理贷款二笔共60万元转进三朦公司帐户上。

53、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日,中介人李某丙宁某柳州市国冠物资经营公司引款100万元存入华云信用社后,将存单复印件和保证书交给被告人姜某,姜某用原伪刻的“柳州市国冠物资经营公司”、“曲道全”印章制作好一份委托贷款协议书和借款合同,交由被告人徐某到华云信用社办理贷款60万元转进三朦公司帐户上。

54、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中介人秦柳娥从柳州航务工程某第二施工处引款200万元存入华云信用社后,将存单复印件和保证书交给被告人姜某,姜某使被告人胡某找人仿刻“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航务工程某第二施工处”、“韦宇”印章各一枚,而后姜某假章制作好一份委托贷款协议书和借款合同,交由被告人徐某到华云信用社办理贷款120万元转进三朦公司帐户上。

55、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中介人秦柳娥与被告人麻某联系后,引款300万元以“曲道全”之名存入华云信用社,并将存单复印件交给被告人姜某,姜某用原伪刻“曲道全”印章制作好一份委托贷款协议书和借款合同,交由被告人徐某到华云信用社办理贷款180万元转进三朦公司的玉红针织服装厂帐户上。

56、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八日,中介人徐某宝从柳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引款100万元存入华云信用社后,将存单复印件交给被告人姜某,姜某指使被告人胡某找人仿刻“柳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印章一枚,而后姜某假章制作好一份委托贷款协议书和借款合同,交由被告人徐某到华云信用社办理贷款60万元转进三朦公司帐户上。

57、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中介人宋明薰从柳州市经济发展总公司引款300万元存入华云信用社后,将存单复印件和保证书交给被告人姜某。姜某使用原伪刻“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经济发展总公司”、“文长蔼”章制作好一份委托贷款协议书和借款合同,交由被告人徐某到华云信用社办理贷款180万元转进三朦公司的玉红针织服装厂帐户上。

58、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十二月一日,中介人秦柳娥与被告人麻某联系后,从柳州古亭山当发物资贸易公司二次引款100万共200万元存入柳州市信托投资公司,并将存单复印件和保证书交给被告人姜某,姜某使被告人胡某找人仿刻“柳州古亭山当发物资贸易公司”、“张益寿印”印章各一枚,而后姜某用假章先后制作好二份委托贷款通知单和委托贷款委托合同,交由被告人徐某找人到柳州市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贷款二笔共140万元转进三朦公司的玉红针织服装厂帐户上。

59、一九九六年元月五日,中介人李某丙宁某柳州通信发展总公司引款200万元存入华云信用社,被告人姜某使用原伪刻“柳州通信发展总公司”、“张华忠”章制作好一份委托贷款协议书和借款合同,交由被告人徐某到华云信用社办理贷款120万元转进三朦公司的玉红针织服装厂帐户上。

60、一九九六年元月八日,被告人胡某通过中介人覃某庚引款190万元以“覃某”之名存116.8万元,以“曾某国”之名存73.2万元存入华云信用社后,被告人姜某找人伪刻“覃某”、“曾某国”印章各一枚,而后姜某假章制作好二份委托贷款协议书和借款合同,交由被告人徐某到华云信用社办理贷款二笔共114万元转进三朦公司的玉红针织服装厂帐户上。

61、一九九六年元月八日,中介人宋明薰引款100万元以“官柳生”之名存入华云信用社后,将存单和官柳生身份证复印件交给被告人姜某林,姜某使用原伪刻“官柳生”印章制作好一份委托贷款协议书和借款合同,交由被告人徐某到华云信用社办理贷款60万元转进玉红针织服装厂帐户上。

62、一九九六年元月九日,中介人秦柳娥从柳州柳面饲料厂引款160万元以“柳州饲料厂”之名存入华云信用社后,提供了存单复印件和一份使用“柳州饲料厂”、“刘某荣”、“王新艺”三枚假章制作的保证书,被告人姜某指使被告人胡某找人仿刻保证书上的三枚假章,而后姜某假章制作好一份委托贷款协议书和借款合同,交由被告人徐某到华云信用社办理贷款96万元直接用于归还三朦公司在华云信用社的到期贷款。

63、一九九六年元月十一日,中介人秦柳娥与被告人麻某联系后,从柳州航务工程某第二施工处引款300万元存入华云信用社,并将存单复印件和保证书交给被告人姜某,姜某用原伪刻“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航务工程某第二施工处”、“韦宇”印章制作好一份委托贷款协议书和借款合同,交由被告人徐某到华云信用社办理贷款180万元直接转到城中信用社归还三朦商场到期贷款。

64、一九九六年元月二十二日,中介人宋明薰引款100万元以“汪新民”之名存入华云信用社后,被告人姜某使用原伪刻“汪新民”印章制作好一份委托贷款协议书和借款合同,交由被告人徐某到华云信用社办理贷款60万元直接用于归还三朦公司在华云信用社的到期贷款。

65、一九九六年元月二十九日,中介人宋明薰从柳州市经济发展总公司引款300万元存入华云信用社后,被告人姜某使用原伪刻“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经济发展总公司”、“文长蔼”印章制作好一份委托贷款协议书和借款合同交由被告人徐某到华云信用社办理贷款180万元转进三朦公司帐户上。

66、一九九六年元月三十日,中介人陈文义引款300万元以“戴俊辉”之名存入华云信用社后,将存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和保证书交给被告人周某,周某支付利差并找人伪刻“戴俊辉”印章一枚,由被告人姜某用假章制作好一份委托贷款协议书和借款合同,交由被告人何某戊到华云信用社办理贷款180万元转进三朦公司帐户上。

67、一九九六年元月三十日,被告人胡某通过中介人覃某庚引款50万元以“莫以保”之名存入华云信用社,被告人周某找人伪刻“莫以保”印章一枚,由被告人姜某用假章制作好一份委托贷款协议书和借款合同,交由被告人何某戊到华云信用社办理贷款30万元转进三朦公司帐户上。

68、一九九六年二月五日,中介人宋明薰从柳州卫某学校引款100万元存入华云信用社后,将存单复印件和保证书交给被告人何某戊,何某写一份委托贷款协议书和借款合同交由被告人姜某加盖原伪刻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卫某学校”、“卫某林印”印章后,何某戊到华云信用社办理贷款70万元转进三朦公司帐户上。

69、一九九六年二月七日,中介人宋明薰从柳州市X区人民政府财政局引款100万元存入华云信用社后,将存单复印件和保证书交给被告人何某戊,被告人姜某指使被告人胡某找人仿刻“柳州市X区人民政府财政局”印章一枚,姜某用假章制作好一份委托贷款协议书和借款合同,交由被告人何某戊到华云信用社办理贷款70万元转进三朦公司的帐户上。

70、一九九六年二月八日,中介人宋明薰引款30万元以“王小平”之名存入华云信用社后,将存单和身份证复印件交给被告人何某戊,何某人伪刻“王小平”印章一枚,由被告人姜某用假章制作好一份委托贷款协议书和借款合同,交由何某戊到华云信用社办理贷款20万元转进三朦公司帐户上。

71、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九日,中介人秦柳娥与被告人姜某联系后引款200万元以“朱海东”之名存入华云信用社,而后将存单复印件和保证书交给被告人周某,周某找人伪刻“朱海东”印章一枚并制作好委托贷款协议书和借款合同一份,到华云信用社贷款120万元转进三朦公司帐户上。

72、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一日,被告人胡某通过中介人覃某庚引款60万元以“吴远盛”之名存入华云信用社后,被告人周某找人伪刻“吴远盛印”印章一枚,被告人何某戊填制好一份委托贷款协议书和借款合同交由被告人周某加盖假章后,由周某到华云信用社办理贷款30万元转进三朦公司帐户上。

73、一九九六午三月十一日,中介人宋明薰引款80万元以“张恒玉”之名存入华云信用社后,将存单和张恒玉身份证复印件交给被告人何某戊,被告人周某找人伪刻“张恒玉”印章一枚,由何某戊填制一份委托贷款协议书和借款合同并加盖假章后,周某到华云信用社办理贷款48万元转进三朦公司帐户上。

74、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一日,中介人宋明蒸从柳州卫某学校引款60万元存入华云信用社,并将存单复印件和保证书交给被告人何某戊,被告人周某使用原伪刻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卫某学校”、“卫某林印”印章制作好一份委托贷款协议书和借款合同,而后到华云信用社办理贷款36万元转进三朦公司帐户上。

75、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二日,中介人秦柳娥引款1OO万元以“韦照辉”之名存入华云信用社后,将存单复印件和保证书交给被告人周某,周某人伪刻“韦照辉印”印章一枚,而后自行填制好一份委托贷款协议书、借款合同到华云信用社办理贷款60万元转进三朦公司帐户上。

76、一九九六年三月十八日,中介人秦柳娥与被告人麻某联系后,引款340万元以“戴俊辉”之名存又40万元,以“朱海龙”之名存50万元,以“朱海峰”之名存150万元到华云信用社,并将存单复印件和保证书交给被告人周某,周某找人伪刻“朱海龙”、“朱海峰印”印章各一枚,还使用原伪刻“戴俊辉”印章分别制作三份委托贷款协议书和借款合同后到华云信用社办理贷款204万元转进玉红针织服装厂帐户上。

77、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中介人陈文义引款180万元以“吕柳明”之名存89万,“廖三莲”之名存25万,“张云秀”之名存45万,“张春明”之名存30万存入华云信用社后,将存单复印件交给被告人周某,周某人伪刻“吕柳明”、“廖三莲”、“张云秀”、“张春明”等四枚印章,而后分别制作四份委托贷款协议书和借款合同到华云信用社办理贷款108万元转进三朦公司帐户上。

78、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被告人徐某从海南中色实业有限公司引款560万元存入华云信用社后,将存单复印件和保证书交给被告人何某戊,由被告人周某转交给被告人胡某找人仿刻保证书上“海南中色实业有限公司”、“黄初登印”等两枚印章,周某用假章制作好一份委托贷款协议书和借款合同,到华云信用社办理贷款336万元转进三朦公司帐户上。

79、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被告人胡某通过中介人覃某庚从柳州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基金会引款2OO万元,以“建义勇为基金会”之名存50万,以“安康公司”之名存15O万存入华云信用社后,又按被告人周某要求找人伪刻“柳州市安康公司见义勇为基金会”、“方辉”印章各一枚,交由被告人周某用假章制作好两份委托贷款协议书和借款合同,到华云信用社办理贷款二笔共120万元转进三朦公司帐户上。

80、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中介人陈文义引款又40万元以“朱建山”之名存入华云信用社后,将存单复印件交给被告人周某,周某找人伪刻“朱建山印”印章一枚,并用假章制作好,一份委托贷款协议书和借款合同,到华云信用社办理贷款84万元转进三朦公司帐户上。

81、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被告人胡某通过中介人覃某庚引款30万元以“吴玉英”之名存入华云信用社后,又按被告人周某的要求找人伪刻“吴玉英印”印章一枚,交由被告人周某,周某假章制作好一份委托贷款协议书和借款合同,到华云信用社办理贷款18万元转进三朦公司帐户上。

82、一九九六年四月二日、三日、九日、十日,被告人徐某以“吴冬英”之名存四笔100万共400万元存入华云信用社,并把存单复印件和保证书交给被告人何某戊,何某戊找人伪刻“吴冬英印”印章一枚,由被告人周某用假章先后制作好四份委托贷款协议书和借款合同,到华云信用社办理贷款四笔共245万元转进三朦公司帐户上。

83、一九九六年四月二日,中介人秦柳娥从柳州航务工程某二施工处引款200万元存入华云信用社后,将存单复印件和保证书交给被告人周某,被告人何某戊填写一份委托贷款协议书和借款合同,周某加盖原伪刻“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航务工程某二施工处”、“韦宇”印章,由何某戊到华云信用社办理贷款120万元转进三朦公司帐户上。

84、一九九六年四月三日,中介人陈文义从市X区养老保险管理处引款30万元存入华云信用社后,将存单复印件和保证书交给被告人周某,周某用原伪刻的“柳州市X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曾某”、“肖某玲印”等印章制作好一份委托贷款协议书和借款合同,到华云信用社办理贷款18万元转进三朦公司帐户上。

85、一九九六年四月十日,被告人胡某通过中介人覃某庚引款30万元,以“苏西玲”之名存10万、以“陈秀琼”之名存20万到华云信用社后,将存单复印件,和保证书交给被告人周某,被告人何某戊找人伪刻“苏西玲印”、“陈秀琼印”印章各一枚,由被告人周某用假章制作好两份委托贷款协议书和借款合同到华云信用社办理贷款18万元转进三朦公司帐户上。

86、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二日,被告人胡某通过中介人覃某庚从农行北海代办处引款300万元存入华云信用社后,又按被告人周某要求找人伪刻保证书上“中国农业银行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北海代办处”印章一枚,交由被告人周某用假章制作好一份委托贷款协议书和借款合同到华云信用社办理贷款180万元转进三朦公司帐户上。

87、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六日,中介人徐某宝从柳州市桂兴经贸公司引款100万元存入华云信用社后,将存单复印件和保证书交给被告人周某,周某保证书交给被告人胡某找人仿刻“柳州市桂兴经济贸易公司”印章一枚,由周某用假章制作好一份委托贷款协议书和借款合同到华云信用社办理贷款60万元转进三朦公司帐户上。

88、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六日,被告人徐某从柳州航务工程某二施工处引款200万元存入华云信用社后,将存单复印件和保证书交给被告人何某戊,何某写一份委托贷款协议书和借款合同,被告人周某加盖原伪刻“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航务工程某二施工处”、“韦宇”两枚假章,后交由何某戊到华云信用社办理贷款120万元转进三朦公司帐户上。

89、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八日,中介人秦柳娥引款1OO万元以“黄树德”之名存入华云信用社后,将存单复印件和保证书交给被告人周某,而后被告人何某戊找人伪刻“黄树德印”印章一枚,由周某用假章制作好一份委托贷款协议书和借款合同,到华云信用社办理贷款60万元转进三朦公司帐户上。

90、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九日,被告人胡某通过中介人覃某庚引款4又万元以“唐定强”之名存10万、“柯玄凤”之名存31万存入华云信用社,而后被告人周某、胡某分别找人伪刻“唐定强印”、“柯玄凤”印章,由被告人周某、何某戊分别填制好两份委托贷款协议书和借款合同,到华云信用社办理贷款二笔共贷出24万元转进三朦公司帐户上。

91、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中介人梁培松引款55万元以“钟小林”之名存入华云信用社后,将存单复印件和保证书交给被告人周某,由被告人胡某找人伪刻“钟小林印”印章一枚,周某用假章制作好一份委托贷款协议书和借款合同到华云信用社办理贷款33万元转进三朦公司帐户上。

92、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被告人胡某通过中介人覃某庚引款100万元以“黄素云”之名存26万,以“刘某禹”之名存74万存入华云信用社后,将存单和身份证复印件及保证书交给被告人周某,由被告人何某戊找人伪刻“黄素云”、“刘某禹印”印章各一枚,而后被告人周某用假章制作好两份委托贷款协议书和借款合同,到华云信用社办理贷款两笔共59万元转进三朦公司帐户上。

93、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中介人秦柳娥以“谭云霞”之名存款60万元存入华云信用社后,将存单复印件和保证书交给被告人周某,周某使用原伪刻“谭云霞印”印章制作好一份委托贷款协议书和借款合同到华云信用社办理贷款36万元转进三朦公司帐户上。

二、票据诈骗:

1、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中介人王广德与被告人麻某、姜某联系后,由被告人徐某联系并带储户到柳州市城中城市信用合作社以“铁道部第十五工程某第六工程某”之名开户存款500万元,而后被告人徐某从城中信用社弄出储户留存的印鉴卡复印交给被告人麻某,麻某指使被告人胡某找人仿刻印鉴卡上留存的“铁道部第十五工程某第六工程某”、“铁道部第十五工程某第六工程某财务专用章”、“王永利印”等三枚印章,由徐某用假章向城中信用社购买并填制柳州市城中城市信用合作社转帐支票一张,号码NO.(略),当日下午,徐某以此转帐支票到城中信用社将499万元转进其所控制的机车车辆建安公司帐户后再分流。

2、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中介人赵浚与被告人麻某联系后,由被告人徐某联系并带储户到交通银行柳州分行文惠办事处以“李某丙林”之名开户存款800万元,而后被告人徐某从该办事处弄出储户的印鉴卡交给被告人麻某,麻某指使被告人胡某找人仿刻印鉴卡上“吴云川印”、“李某丙林印”印章各一枚交给徐某,由徐某持假章到交行文惠办购买并填制交通银行广州分行转帐支票两张号码Ⅷ(略)O1、Ⅷ(略),将798万元转进其控制的贵森龙物资经贸部和三朦公司的市郊阳阳针编织厂帐户后分流。在办理转帐过程某中,被告人徐某以留存在交行文惠办柜台储户的印鉴卡上“李某丙林印”印文模糊为由,用假章更换了印鉴卡。转帐后,因储户不定期要求提供银行对帐单,被告人徐某又教被告人姜某制作假对帐单寄给储户,以掩盖共已将798万元转走的事实。

3、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日,中介人陈文义与被告人麻某联系后,由被告人徐某联系并带储户到中国银行柳州分行营业部(下简称中行营业部)以“广西中天实业有限公司”之名开户存款500万元,而后徐某从该营业部弄出储户的印鉴卡复印交给被告人姜某,姜某使被告人胡某找人仿刻印鉴卡上的“广西中天实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周某军印”、“傅强”印章各一枚,并交给被告人徐某,徐某与被告人何某戊一同到中行营业部购买并由何某戊填写中国银行转帐支票七张,号码分别为ⅡⅨ(略)、ⅡⅨ(略)、ⅡⅨ(略)、ⅡⅨ(略)、ⅡⅨ(略)、ⅡⅨ(略)、ⅡⅨ(略),徐某加盖假章后将500万元转到麻某、徐某指定的六个不同帐户上。

4、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七日,中介人吕大海与被告人麻某联系后,由被告人徐某联系并带储户到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柳州分行柳南办事处(下简称建行柳南办),以“英豪学校”之名开户存款1000万元,而后徐某从建行柳南办弄出储户的印鉴卡复印交给被告人姜某,姜某使被告人胡某找人仿刻印鉴卡上“英豪学校基金支票专用章”、“陈忠联印”印章各一枚,由被告人徐某购买、姜某用假章填写制作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帐支票三张,号码为ⅨⅣ(略)、ⅨⅣ(略)、ⅨⅣ(略),交由徐某到建行柳南办将998万元转到徐某控制的市郊印花厂帐户和三朦公司的玉红针织服装厂帐户后分流。

5、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七日,中介人张惠阳与被告人麻某联系后,被告人徐某先要来建行柳南办空白开户申请表和印鉴卡,与被告人姜某、周某一同到张惠阳和储户住地交给储户填写加盖印章,储户将广西南宁某设经济技术咨询公司的500万元汇票交给徐某代办开户转款。徐某将印鉴卡交给周某复印给姜某,姜某使被告人胡某找人仿刻印鉴卡上“广西南宁某设经济技术咨询公司”、“韦阳”印章各一枚。被告人徐某到建行柳南办代办开户存款500万元后,被告人周某使用假章领购填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汇票委托书一份,姜某林填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帐支票三张号码为ⅨⅣ(略)、ⅨⅣ(略)、ⅨⅣ(略),并加盖假章后将499万元转进其所指定的四个帐户上分流。

6、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八日、十日,中介人王广德与被告人麻某联系后,被告人姜某带储户到建行柳南办将广州英豪学校1OOO万元解汇进“英豪学校”帐户,而后姜某填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帐支票五张,号码为ⅨⅣ(略)、ⅨⅣ(略)、ⅨⅣ(略)、ⅨⅣ(略)、ⅨⅣ(略),并加盖原伪刻的“英豪学校基金支票专用章”、“陈忠联印”后,交给被告人徐某到建行柳南办将1000万元转进徐某控制的“黄英敏”、“市郊印花厂”、“黄耿”帐户以及“三朦商场”和“玉红针织服装厂”帐户。

7、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中介人徐某宝与被告人麻某、姜某联系后,由被告人徐某带储户到中行营业部以“广西南宁某盛贸易公司”之名开户存款500万元,而后徐某从该营业部弄出储户留存的印鉴卡复印件交给姜某,姜某使被告人胡某找人仿刻印鉴卡上“广西南宁某盛贸易公司”、“蒋玉”、“柳晶印”印章各一枚,由被告人何某戊填写中国银行转帐支票一份,号码ⅣⅡ(略),姜某加盖假章后,何某戊到中行营业部将500万元转进玉红针织服装厂帐户后分流。

8、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中介人徐某宝与被告人麻某、姜某联系后,由被告人徐某、周某带储户到中行营业部以“天津渤海度假村”之名开户存款200万元,而后被告人徐某从该营业部弄出储户留存的印鉴卡复印件交给周某转姜某,姜某使被告人胡某找人仿刻印鉴卡上“天津市X村支票专用章”、“毛柱杨印”印章各一枚,被告人何某戊填写中国银行转帐支票一份,号码为ⅣⅡ(略),姜某加盖假章后交由何某戊到中行营业部将198万元转进玉红针织服装厂帐户后再分流。

9、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中介人王广德与被告人麻某、姜某联系后,由被告人徐某带储户到建行柳南办将广东英豪实业公司1000万解汇进“英豪学校”帐户。之后被告人徐某、何某戊一同到建行柳南办由何某戊填写号码为ⅨⅣ(略)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帐支票一份,徐某加盖姜某给的原伪刻的“英豪学校基金支票专用章”、“陈忠联印”,将1000万元转进玉红针织服装厂帐户再分流。

1O、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中介人王广德与被告人麻某、姜某联系后,由被告人徐某带储户到建行柳南办将广州英豪学校1000万元解汇进“英豪学校”帐户,被告人何某戊填写号码为ⅨⅣ(略)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帐支票一张,并加盖原伪刻“英豪学校基金支票专用章”、“陈忠联印”,由徐某到建行柳南办将1000万元转进玉红针织服装厂帐户再分流。

11、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中介人王广德与被告人麻某、姜某联系后,由被告人徐某带储户到建行柳南办将广州英豪学校1000、广州英豪实业公司500万元解汇进“英豪学校”帐户,之后被告人徐某、何某戊一同到建行柳南办,由何某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帐支票两张,号码为ⅨⅣ(略)、ⅨⅣ(略),并加盖原伪刻“英豪学校基金支票专用章”、“陈忠联印”印章,将1500万元转进玉红针织服装厂帐户再分流。

12、一九九六年元月二十四日,中介人周某与被告人麻某联系后,被告人姜某、周某带储户到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柳州分行八一办事处(下简称建行八一办)以“兰州生物试剂实验所”之名开户存款300万元,而后被告人姜某通过建行八一办房贷部副主任雷某某(因受贿罪已判刑)要到储户留有的印鉴卡复印件,交给被告人胡某找人仿刻印鉴卡上“兰州生物试剂实验所财务专用章”、“兰州生物试剂实验所”、“俞杰”印章各一枚,被告人何某戊用假章从建行八一办购买未加盖储户帐号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帐支票一本,而后填写其中五份,号码为ⅨⅣ

(略)、ⅨⅣ(略)、ⅨⅣ(略)、ⅨⅣ(略)、ⅨⅣ(略),并加盖假章后与被告人姜某、周某一同到建行八一办将297万元分别转进姜某指定的五个帐户上。

13、一九九六年元月二十四日,中介人葛震与被告人麻某联系后,被告人姜某、周某带储户到建行八一办以“三门峡湖宾家电部”之名开户存款1000万元后,雷某某提供储户印鉴卡复印件给被告人姜某,姜某给被告人胡某找人仿刻印鉴卡上“三门峡市X区东风家用电器批发部财务专用章”、“严保兴印”印章各一枚,姜某用假章制作原购买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帐支票四张,号码为ⅨⅣ(略)、ⅨⅣ(略)、ⅨⅣ(略)、ⅨⅣ(略),由被告人周某到建行八一办将998万元转出。

14、一九九六年元月二十六日,中介人刘某和被告人麻某联系后,被告人姜某、周某带储户到建行八一办以“广西建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之名开户存款500万元,雷某某将储户印鉴卡复印件提供给姜某,姜某给被告人胡某找人仿刻印鉴卡上“广西建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周某军印”、“谢某明印”印章各一枚,而后由被告人何某戊填写,姜某加盖假章制作原购买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帐支票1张,号码ⅨⅣ(略),交由被告人周某到建行八一办将498万元转进共用原伪刻“铁道部十五工程某第六工程某”、“王永利印”章在建行八一办开设的帐户再进行分流。

15、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五日,储户李某丙林与被告人麻某联系后,由被告人姜某、周某带到建行八一办开户存款200万元,雷某某提供了储户的印鉴卡复印件给姜某,姜某交给被告人胡某找人仿刻印鉴卡上“李某丙林印”印章一枚,被告人周某填写转帐支票一份并加盖假章后与姜某一同到建行八一办转款,因印鉴不符,建行八一办柜台拒绝转帐,被告人姜某、周某即通过雷某某用假的“李某丙林印”印章重新制作更换了储户留存在柜台的真实印鉴卡。而后周某用假章制作一份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帐支票,号码为ⅨⅣ(略),将199万元转进“广西建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帐户,被告人周某再使用原伪刻“周某军印”、“谢某明印”制作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帐支票四份,号码ⅨⅣ(略)、ⅨⅣ(略)、ⅨⅣ(略)、ⅨⅣ(略)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汇票委托书两份将199万元转出分流。

16、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五日,广州英豪实业公司经理陈忠联与被告人麻某联系后,由被告人姜某、周某带储户到建行八一办以“广州市英豪建筑安装工程某限公司”之名开户存款250万元,雷某某提供储户印鉴卡复印件给姜某,姜某给被告人胡某找人仿刻印鉴卡上“广州市英豪建筑安装工程某限公司”、“广州市英豪建筑安装工程某限公司支票章”、“林尔坚”印章各一枚,被告人周某用假章制作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帐支票一张,号码为ⅨⅣ(略),将249万元转进“广西建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帐户,而后周某再用原仿刻“周某军印”、“谢某明印”制作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帐支票二张,号码为ⅨⅣ(略)、ⅨⅣ(略)将249万元转出分流。

17、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一日,陈忠联与被告人麻某联系后,被告人姜某、周某带储户到建行八一办将广州英豪学校1000万元、广州英豪安装工程某限公司250万元分别转存入原开“英豪学校”、“广州英豪建筑安装工程某限公司”帐户,被告人周某、何某戊用原仿刻“英豪学校基金支票专用章”、“陈忠联印”、“广州英豪建筑安装工程某限公司支票章”、“林尔坚”印章制作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帐支票六张,号码为ⅨⅣ(略)、ⅨⅣ(略)、ⅨⅣ(略)、ⅨⅣ(略)、ⅨⅣ(略)、ⅨⅣ(略),由被告人周某到建行八一办将1247.125万元分别转到有关帐户分流。

18、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二日,陈忠联与被告人麻某联系后,被告人周某带储户到建行八一办将广州英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1000万元解汇存入原开“广州英豪建筑安装工程某司”帐户,而后被告人周某、何某戊用原仿刻“广州英豪建筑安装工程某限公司支票章”、“林尔坚”印章制作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帐支票九张,号码为ⅨⅣ(略)、ⅨⅣ(略)、ⅨⅣ(略)、ⅨⅣ(略)、ⅨⅣ(略)、ⅨⅣ(略)、ⅨⅣ(略)、ⅨⅣ(略)、ⅨⅣ(略)、由被告人周某到建行八一办将1000万元转进有关帐户分流。

19、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李某丙林与被告人麻某、姜某联系后,被告人周某带其到建行八一办,将300万元解汇存入原开设已被更换印鉴卡的“李某丙林”帐户。而后被告人周某、何某戊用原伪刻“李某丙林印”印章制作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帐支票三张,号码为ⅨⅣ(略)、ⅨⅣ(略)、ⅨⅣ(略),被告人周某到建行八一办将300万元转进有关帐户。

20、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五日、十九日,中介人梁培松与被告人麻某、周某联系后,分两次将柳面饲料厂共300万元存入建行八一办,周某向雷某某要得储户留存的印鉴卡复印件交给被告人胡某找人仿刻“柳面饲料厂财务专用章”、“赵利明印”印章各一枚,而后周某用假章制作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汇票委托书一张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帐支票二张号码为ⅨⅣ(略)、ⅨⅣ(略),并到建行八一办将299万元转进有关的帐户分流。

21、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中介人赵浚与被告人麻某联系后,被告人周某带储户到建行八一办以“汤某平”之名开户存款275万元,赵浚将储户的开户申请表交给周某,周某交给被告人胡某找人仿刻表上“汤某平”印章一枚。而后被告人周某、何某戊用假章制作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帐支票三张,号码为ⅨⅣ(略)、ⅨⅣ(略)、ⅨⅣ(略),由周某到建行八一办将274万元转进有关的帐户分流。

22、一九九六年四月三十日,中介人梁培松与被告人周某联系后,将柳州市地产公司300万元存入建行八一办,并将储户提供的保证书交给被告人周某,周某给被告人胡某找人仿刻保证书上“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地产公司”、“张德智印”、“冯某”印章各一枚,而后周某用假章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帐支票二张,号码为ⅨⅣ(略)、ⅨⅣ(略),并到建行八一办将299万元转进有关帐户分流。

三、行贿:

1、一九九四年十一月间,为感谢某州市信托投资公司经理彭放禹为三朦商场提供贷款,经被告人麻某许某,被告人李某丙送给彭放禹现金人民币2万元。

2、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一九九六年春节前,为感谢某州市华云城市信用社经理曾某某为三朦公司提供非正常贷款及曾某某为三朦公司掩盖国冠公司存款已被非法贷走的事实,经被告人麻某同意,被告人徐某二次共送现金人民币3万元给曾某某。一九九六年四月间,被告人周某、何某戊到曾某某办公室再次送给曾某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

3、一九九五年八月三十日,被告人麻某为感谢某州市城市信用合作社解北分社经理李某丙宁某三朦公司借款擅自以解北分社作担保,由被告人姜某送给李某丙宁某民币30万元。

4、一九九六年春节前,被告人姜某为感谢某国人民建设银行柳州分行八一办事处房贷部副主任雷某某为其非法提供储户印鉴卡,两次送给雷某某现金人民币共6万元。

5、一九九六年元月,经被告人麻某、姜某许某,被告人徐某为感谢某云信用社信贷员汤某为共非法贷款提供方便,以发红包的形式送给汤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

6、一九九六年春节前,被告人姜某为感谢某国人民建设银行柳州分行八一办事处会计股长廖望炜、会计杨铁军、李某丙年为其办理非法转帐提供方便快捷,以发红包形式每人送给现金人民币(略)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麻某、姜某、徐某、李某丙、周某、何某戊、胡某、何某己先后采用偷盖储户印章、添加虚假的委托贷款内容,伪刻储户公私章等方法制作假委托书从城中信用社等四家金融机构骗出贷款115笔,金额共计1.2813亿元,其中城中信用社X共笔4494万元、柳南信用社X笔共3205万元、华云信用社X笔共4974万元、市信托投资公司2笔共140万元。此外,被告人麻某、姜某、徐某、周某、何某戊、胡某还先后采用制作假转帐支票、汇票的方法,作案22起,共用假印章冒充储户名义制作并使用假转帐支票70张、汇票4张,从城中信用社等五家金融机构骗转资金共计1.(略)亿元,其中城中信用社X万元、交通银行文惠办事处798万元、中国银行营业部1198万元、建设银行柳南办事处5997万元、建设银行八一办事处5660.125万元。另外被告人麻某、姜某、徐某、李某丙、周某、何某戊还先后分别向8名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共11次,金额共计49.2万元。

八名被告人总共获得资金2.(略)亿元。其中用后骗款还前骗贷款本息共计6849.(略)万元,实际贷款诈骗5963.(略)万元;用于支付给市信托投资公司、城中信用社、柳南信用社各类所谓融资费、咨询费、利差款共计102.(略)万元;用于支付给中介人和储户高额利差款共计9537.257万元;用于归还被告人麻某高利拆借资金利息1039.97万元;用于行贿49.2万元;剩余9387.(略)万元则由各被告人分别占有、挥霍和使用。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中介人、储户和高利拆借人等处追缴回赃款、赃物共计人民币1.(略)亿元。造成损失9266.(略)万元。各被告人已无实际财产再供执行。

被告人麻某组织、指挥、参与贷款诈骗115笔,金额1.2813亿元;票据诈骗22起,金额1.(略)亿元;行贿8人11次,金额49.2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其及三朦公司处追缴赃款物共计1546.(略)万元;

被告人姜某指挥、参与贷款诈骗69笔,金额9344万元;票据诈骗18起,金额1.(略)亿元;行贿5人6次,金额39万元。公安机关追缴其赃款物共计12.165万元;

被告人徐某参与贷款诈骗34笔,金额3308万元;票据诈骗11起,金额8492万元;行贿2次3人,金额3.2万元;个人获赃款330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徐某于一九九六年五月九日向柳州公安局投案自首,退出赃款物共计303.(略)万元;

被告人李某丙参与贷款诈骗8笔,金额982万元;行贿1人1次,金额2万元;个人获赃款140万余元,公安机关追缴其赃款物共计137.8万元;

被告人周某参与贷款诈骗25笔,金额2347万元;票据诈骗12起,金额6159.125万元;行贿1人1次,金额5万元;个人获赃款6.5万元,公安机关追缴其赃款物共计2.(略)万元;

被告人何某燕参与贷款诈骗15笔,金额1448万元;票据诈骗11起,金额7816.125万元,行贿1人1次,金额5万元;

被告人胡某参与贷款诈骗51笔,金额4217万元,参与票据诈骗15起,金额7100万元;个人获赃款26万余元,公安机关追缴其赃款物共计5.881万元;

被告人何某己参与贷款诈骗19笔,金额2682万元;个人获赃款107万余元,借给被告人姜某105万元,案发前未归还;被告人何某己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三十日向柳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家属代退赃款2.6万元。

上述事实有各被害金融单位的报案材料,各金融单位提供的借款合同、抵押委托贷款书、进账单、资金分流图、转帐支票、汇票委托书等书证以及各金融单位原经办人莫佩琼、李某辛、曾某某、汤某、巫某、谢某、宁某、肖某某、首某某、叶某某、刘某某、雷某某等证人证某,证实被告人引款存入各金融机构之后或使用加盖储户印章的委托贷款书贷款,或使用加盖储户印章的转帐支票、汇票委托书转帐之事实;有储户或其经办人廖雄、王志芳、托书转帐之事实;有储户或其经办人廖雄、王志芳、李某丙陵、马凌、何某球、王健鹏、覃某生、朱健英、顾卫、文长蔼、苏宝宁、吴健姣、陈廉勇、王新旗、李某丙玉、王松军、张跃进、夏小华、农世皓、吕金姣、莫美群、肖某玲、郭琴珍、陈忠联、刘某琼、官柳生、梁秀荣、陈慎安、彭义忠、孙一华、王家琼、曲道全、张华忠、陈鲁培、徐某鸣、秦军强、刘某黎、陆仁生、张恒生、王世洪、汪新民、卫某林、刘某兴、董日燊、滕薇、韦宇、覃某、曾某国、周某阳、陈海燕、刘某元、杨艺军、戴俊辉、莫以保、韦日萍、玉海、杨小娟、王小平、朱海东、吴远盛、韦照辉、吕柳明、廖三莲、张云秀、张春明、覃某凤、黄芳兰、黄维芳、朱建山、陈传辉、苏西玲、何某勇、黄树德、柯玄凤、唐定强、黄素云、刘某禹、钟小林、王永利、李某丙林、周某军、徐某江、凌建华、古文军、李某丙生、夏斌、蒋玉、赵秀增、于生洋、彭成峡、汤某平、阳汉清、郑柳萍等证言证实将款存入有关金融单位后,提供存单复印件、保证书即得到高额利息,没有委托金融单位贷款给任何某位、个人;有柳州市公安局、柳州铁路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的鉴定结论证实转帐支票、汇票委托书,大部分委托贷款书上储户的印章非原真实印章,以及部分委托贷款书系被告人笔迹;有中介人秦柳娥、黄轩棚、李某丙平、余峻辉、覃某庚、邱建新、周某、陈贵、李某丙宁、曾某庆、宋明薰、徐某宝、陈文义、叶某、郭小虎、吕大海、张惠阳、王广德、李某丙东、黄劲光、刘某峰、李某丙忠、吴燕红、段贵连、周某阳、梁培松、熊啸梅、郭庄、刘某杨、唐志伟、童晴、张珂、吴曼玲、宁某、陆友富、赵浚、刘某、葛震等证言证实中介引储存入指定金融机构后转交存单复印件和保证书获得高额利差;有被行贿人彭放禹、李某丙宁、曾某某、雷某某、汤某、廖望炜、李某丙年、杨铁军证言证实收到被告人给的财物;另有被告人李某丙、何某己、姜某、周某、何某戊分别记录的帐本,从被告人处搜出的委托贷款协议书、借款合同,被告人所伪刻的部分印章等物证、书证和各被告人归案后分别作的供述与上述事实和证据亦相互吻合。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姜某、徐某、周某、何某戊、胡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并使用金融支票和汇票骗取金融机构的资金,共行为均已构成票据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并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被告人麻某、姜某、徐某、李某丙、周某、何某戊、胡某、何某己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制作并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方法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均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麻某、姜某、徐某、李某丙、周某、何某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给予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财物,共行为还均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八被告人各自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麻某、姜某、徐某、李某丙、周某、何某戊、胡某、何某己是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麻某、姜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应按各自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并应承担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刑事责任,依法应予严厉惩处;被告人徐某是主犯,论罪当处死刑,但鉴于共能投案自首,且退出大部分赃款,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其尚不属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范围;被告人李某丙是主犯,按其参与的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某、何某戊、胡某、何某己是从犯,何某己亦能投案自首,本院考虑四被告人各自地位作用,对被告人周某、何某己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何某戊、胡某予以减轻处罚。本案八被告人共同作案时间较长,且主要成员基本固定,但尚不完全具备犯罪集团构成要件,故公诉机关指控本案为集团犯罪,本院不予采纳;八被告人及各辩护人均认为本案票据诈骗和行贿系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是单位犯罪,经查,被告人是制作假印章冒用他人名义进行票据诈骗,且实施票据诈骗和行贿均系为被告人的个人利益,而非单位利益,因此不符合单位犯罪特征,本院亦不予采纳。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其非主犯,经查,本案八个受害金融单位中有五个由被告人徐某具体联系贷款及存取款事宜,在作案过程某有几次因存款人或者金融机构办事人员产生怀疑,犯罪行为几近败露之时,均由被告人徐某出面活动,凭借其多年的财会工作经验和关系,予以解决,在本案的发展过程某起到了其他被告人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共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李某丙提出贷款诈骗的犯意,并指使其他被告人找人伪刻印章,提出虚构委托贷款书的内容,首某与金融单位联系实施犯罪,共作案时间两个余月即获赃款140万余元,并毁灭罪证,企图逃避法律责任,因此共辩解无非法占有之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丙虽然投案,但不如实供述其罪行,故不认定为自首某理由,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胡某明知麻某、姜某等人指使其提供假印章是为了犯罪,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为本案各被告人犯罪提供伪刻的各种印章达94枚之多,并获取赃款26万余元,共行为是本案犯罪手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其辩解仅是找人刻章,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和票据诈骗的理由不能成立。八被告人及各辩护人的其他辩解辩护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国家对金融票据和贷款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稳定金融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的财产不受侵犯,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一项、《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七条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三款第一项、第四款、第五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麻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行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姜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被告人徐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被告人李某丙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五、被告人周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三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六、被告人何某戊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七、被告人胡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八、被告人何某己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丙华

审判员薛胜进

人民陪审员李某丙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白勇麟

书记员关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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