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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张必进、张志强、刘龙圣、刘根秧与王运学、德惠市隆畅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公司、贾树森交通肇事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刑附民执字第6号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我院对张必进、张志强、刘龙圣、刘根秧与王运学、德惠市隆畅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公司、贾树森交通肇事赔偿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运学、德惠市隆畅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公司、贾树森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你辖区。特委托你院代为执行张必进、张志强、刘龙圣、刘根秧与王运学、德惠市隆畅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公司、贾树森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并在执行完毕后及时函复我院。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本院地址: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邮编:x

联系人:王宝国

联系电话:x、0438-x

附:本院(2009)长刑附民执字第X号执行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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