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武某某、刘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城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武某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因其女朋友刘X与被害人高X发生口角,于是纠集被告人刘某等人在永城市东城区汽车站门口将高X打伤。经法医鉴定,高X的伤情为轻伤。

另查明,案发后,民事赔偿部分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x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高X的陈述、证人王X、刘X等人的证言、法医鉴定结论、被告人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警经过及辨认笔录、赔偿协议书、赔偿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但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予以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笫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二、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武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11月12日起至2010年2月11日止;被告人刘某的刑期即自2009年12月5日起至2010年2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建华

二0一0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刘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