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某与董某某财产纠纷一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二终字第5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某

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董某某因财产纠纷一案,董某某于2006年6月29日向登封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7年6月8日,登封市人民法院裁定本案进人再审。2008年2月17日,登封市人民法院作出(2007)登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刘某某不服,于2008年11月18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审原、被告离婚时,双方共有位于登封市X镇X村住宅一处、登封市豫龙花园二单元五楼南户家属房一套(三室二厅)。大治镇X村的住宅是刘某某的老宅获赔偿款后重新建筑,2006年该住宅又为塌陷搬迁户,赔偿拆迁费为x.33元。豫龙花园二单元五楼南户家属房为2003年9月24日以x元购买,该房未办理房产证。2006年6月20日,刘某某将该房以10.3万元卖给其兄刘某发。

原审法院认为,原审原、被告1995年3月登记结婚,双方所住老宅是2003年在刘某某的婚前房产被拆迁后重建,2006年3月重建住宅又需拆迁,补偿费为x.33元。双方共同购买的登封市区的家属房购房时价值为x元,2006年6月20日,刘某某以10.3万元将该房卖掉。双方的两处房产总价值为x.33元,每人应得x.66元,原审判决原告付给被告家属楼及其它财产费x元,显然不当,应予纠正,婚姻法规定财产分配时应照顾女方利益,刘某某应付给董某某房产折价费10万元较为合适。

原审法院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6条的规定,判决:一、维持该院(2006)登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二、三、四、六项。二、撤销该院(2006)登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五项。三、原审原告刘某某付给原审被告董某某家属楼及其它房产折价费10万元。案件受理费50元,勘验费1250元,由原审原、被告均担。

刘某某上诉称,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其一,上诉人老宅实为上诉人婚前财产,虽经修缮仍为上诉人婚前财产的延续。其二,原审对二人共同子女刘某军抚养费没有作出判决。二、该判决程序违法。根据司法实践,申诉再审案件,如申诉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法院应通知被申诉人进行答辩,而上诉人根本没见到法院转来的任何证据。显然,登封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程序存在偏听偏信,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董某某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维持。

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原审判决中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房产折价费10万元是否适当。

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相同。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位于登封市X镇X村住宅一处,属于上诉人的个人财产。被上诉人董某某在申诉理由第一条中称,上诉人的平房已于2003年拆除,获得赔偿款3万元。同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重建了房屋一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充分说明董某某对刘某某原住宅赔款是认可的,尽管刘某某称赔款是5.9万元。因此,董某某自认的3万元赔款应予扣除。故,原审判决给付董某某10万元房产折价款有误。因本案系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案件的财产分配进行再审,而上诉人所称的子女抚养费,可另案起诉。故上诉人对抚养费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7)登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登封市人民法院(2007)登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上诉人刘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被上诉人董某某家属楼及其他房产折价费7万元整。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勘验费12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合计1350元,由刘某某和董某某双方均担。

审判长王建亭

审判员刘某琴

审判员王燕燕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崔顺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