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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株洲市天元区教育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中法民一终字第1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欧阳天星,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天元区教育局,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系株洲市天元区教育局办公室主任,住(略)。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株洲市天元区教育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7日作出的(2009)株天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株洲市天元区教育局自愿解除劳动关系,株洲市天元区教育局在调解协议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补偿王某某各项费用x元;

二、王某某不得就本案劳动关系及交通事故向株洲市天元区教育局主张任何权利。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王某某承担。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雄根

审判员刘飞

审判员曹阳

二00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蔡松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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