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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陈某某与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债务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松执字第149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

被执行人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

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16日作出(2001)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于2001年3月30日向宁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债款x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700元,及承担执行费。被执行人于2006年偿还欠款x元。2009年6月18日本院将该案提级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余欠7277元全部还清,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可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韩方德

代理审判员王长杰

代理审判员孙世方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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