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甲与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二终字第12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张建正、王某某,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邵二峰,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登封市(2008)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7年10月1日下午,在登封市X街X街交叉口的中岳信用社,刘某乙将自己存在郭某某账户上的50万元借给了刘某甲,被告在信用社东边的一个复印门市里为原告出具了一张收据,写明“今收到刘某乙现金伍拾万元整(x)”,当时没有说还款时间。后原告讨要未果,诉至法院。

原审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经原告催要后仍未还款,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以双方系合伙关系对原告要求还款的主张进行抗辩,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原审不予采纳。被告称原告将其货车抢走,要求原告返还车辆并赔偿损失,但未提起反诉,原审对此不予审理。原审判决,被告刘某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刘某乙人民币50万元。

宣判后,刘某甲不服,提起上诉称:1、本案不是借款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也不在“大金店”,我们曾口头提出管辖异议,原审法院不移送,越权审理。2、原审中我们申请追加本案合伙人郭某某、李某参加诉讼,法庭不予追加,却将他们二人作为证人出庭,采纳了他们的证言,作出错误的判决。3、原审办人情案,将合伙纠纷当作借款纠纷处理。本案事实是我和刘某乙、郭某某、李某合伙做煤炭生意,其二人不能作证人。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审正确,要求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刘某甲在二审期间出示新证据如下:1、为证明刘某乙与刘某甲、李某、郭某某四人为合伙关系,有刘某乙、燕洪克所记的合伙账本;2、合伙购买的x、x、x、x、x、x号共计六台货运汽车,证明二人存在合伙关系;3、由洛阳市汽车运输公司给刘某甲、刘某乙的收据,刘某甲购煤2000吨,本案涉及的50万元用于合伙购煤;4、顺达煤矿毛堂伟煤折一本及收款条、运煤车号;5、为证明刘某乙与刘某甲、李某、郭某某四人为合伙关系,由燕洪克记的记账本;6、借款合同,刘某甲和刘某乙与洛阳市汽车运输公司订立的借款合同,主要内容是他们合伙购买六台车,两人相互担保、借款购车,证明对象,刘某甲与刘某乙系合伙关系;7、2008年7月4日的车辆转让合同,证明,合伙体解散时,刘某乙分了两台车作价46万元;8、刘某甲申请张省辉、范存伟、郭某军、宋进军、王某超五名证人作证,上述五名证人均证明刘某乙与刘某甲、李某、郭某某四人为合伙关系;9、刘某甲当庭申请本庭调取郭某某于2007年10月1日在中岳庙信用社的取款情况,以证明刘某乙所称,当日借款50万元的来源;10、刘某甲认可的四人合伙出资情况为,刘某乙出资90万元;郭某某出资50万元;李某出资30万元;刘某甲出资30万元,刘某甲为合伙组织的负责人,刘某乙管帐。散伙后,合伙购买的六辆汽车分别分给刘某乙、刘某甲各两辆、郭某某、李某各一辆。

鉴于上诉人所提供的新证据,被上诉人刘某乙的委托代理人申请法庭依法给予不少于30天的举证期限。

举证期内,刘某乙提供证据如下:1、证人李某、郭某某的证言各一份、刘某甲诉郭某某的民事诉状一份,证明刘某甲已就本案当中郭某某所涉及的30万元性质定为借款关系;2、刘某乙申请证人到庭作证,李某、郭某某、记帐人燕洪克,均出具了刘某甲与刘某乙不存在合伙关系的证明。

针对双方的举证,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了质证。

刘某甲质证意见如下:1、对其申请法庭调取的,显示郭某某取款数额40万元的取款凭条无异议,但否认当日借刘某乙50万元。2、刘某甲质证称,其提供的账本上记载有向合伙人支付利息的记录,向刘某乙、郭某某、李某支付利息的记录,并且郭某某也从他的账上向郾师打过款,老陈的帐面上,信用社的帐面有记录。刘某乙的证人是合伙人,不能出庭作证。

刘某乙质证意见如下:1、所谓账本只是几页不正规的流水账,是本人日常货运记录;2、2008年3月因搞运输,需要入洛阳公司的户,并让公司提供贷款,当时公司规定是车辆入户需提供相互的担保手续,我就让刘某甲提供了担保,并和他协商车辆入他的户名下三辆,这样可以形成互相担保,但实质上车辆全是我的,后来我看他人品不行,就把所有车辆的户口转到我名下,况且欠公司的贷款,都是车辆运行期间每月还款,已还清;3、所谓的购煤收据全部是别人打给刘某甲的,我不清楚是咋回事与我无关;4、账本是流水账,且第五页中有小孩画得画,已经让小孩乱写乱画的废纸,能证明刘某乙与刘某甲、李某、郭某某四人为合伙关系吗这些日常货运的工作日记,用完就扔的东西;5、质证意见和证据二一致,是互相担保的材料,不能证明合伙关系。6、此协议当中协商价值、交付车价款两格是空白,证明车辆本身是我的,转到我名下天经地义,没必要写价格,这就是为什么卖给王某峰的车(在第三页)的协议上显示了车辆价款,况且刘某甲说7月份已散伙,但我在8月份还在讨要他欠我的50万元,有短信作证,这说明刘某甲的证据自相矛盾,根本就是在抵赖;7、刘某甲的五个证人都是为他干活的作伪证;8、证人郭某某证明,在中岳庙信用社从自己的两张存折上各提取的各20万元,带现金10万元,共计50万元,交由刘某乙,经刘某乙手交给刘某甲,刘某甲收款后在信用社门外的复印社写的借据;9、证人李某证明同“8”。

二审质证中,刘某乙的证人燕洪克未到庭,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通知燕洪克到庭作证,燕洪克到庭后证明:刘某甲提供的所谓帐,是其记载的刘某甲与刘某乙煤炭买卖往来帐,反映的是二人之间的买卖关系,账目中其他内容是帮刘某乙记的流水账。燕洪克另称,刘某甲曾经要求为他证明合伙关系,被拒绝后刘某甲发短信威胁过燕洪克。

针对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及质证意见,本院确认有效证据如下:1、确认刘某甲出具的收到刘某乙50万元收据的真实性以及此笔款项的来源系郭某某、李某所证明内容真实性;2、确认刘某甲当庭确认向刘某乙等人支付利息的陈述及其帐目显示支付利息证据的真实性;3、确认证人燕洪克有关记帐过程及内容的真实性。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甲为证明其与被上诉人刘某乙是合伙关系所举的新证据,除显示与刘某乙曾有煤炭买卖往来外,其他大多为货运以及日常收支、费用等流水账,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合伙关系。一、二审中刘某甲对证人郭某某、李某的证人身份有异议,但其当庭表示无异议的证人燕洪克却作了“刘某甲举证的账目中有六笔明确记载刘某乙卖给刘某甲煤炭的事实,如合伙关系存在,账目不会记载买卖往来关系”的证明。后刘某甲对燕洪克的证人身份又提出异议,但其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另外,刘某甲认可其支付刘某乙等人利息的记帐和陈述,事实将自身置于以上与其有经济往来人员中的债务人的地位。鉴于刘某甲主张的“合伙关系”无合伙协议予以证明,为其作证的证人又均为其或曾经为其工作过,相互之间有利害关系,本院对其的证人的证言,依法不能予以采信。综合双方举证,刘某甲证明合伙关系的证据均为间接证据,且无法予以认定。因此,其举证依法不能对抗刘某乙诉请所依据书证的法律效力,原审在刘某甲于法定期限内不能举证的情况下,认定双方系借贷款系,并无不当。刘某甲还上诉称,“原审中其提出管辖异议后,原审越权管辖;其口头申请“合伙人”参加本案诉讼,原审不予采纳,程序违法。”的理由,经本院对原审卷宗及原审主审人员进行了全面的审查和调查,结果均为发现刘某甲在一审期间申请追加利害关系人参加本案诉讼的书面申请,经刘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审阅签字已确认的一审庭审笔录中,也无口头申请及刘某甲提出管辖异议的的记载。权利人行使以上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主张,否则,其请求依法将无法得到支持。综上,刘某甲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本院无法予以支持。原审审判程序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实体处理亦适当,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刘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扈孝勇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某化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