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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农农业开发研究所与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南店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昌民初字第01681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新农农业开发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镇X村X号楼X门X。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赵翔,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昌平区X镇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郑德荣,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红秋,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新农农业开发研究所(以下简称新农研究所)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昌平区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店村委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农研究所的委托代理人赵翔,南店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郑德荣、曹红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农研究所本诉诉称:1999年12月31日,我研究所与南店村委会所属的南店农业公司签订了《承包协议》,约定南店农业公司将南店村东南角废旧垃圾坑承包给我研究所,我研究所拉土将垃圾坑填平后,在其地面上开展种养殖业等经营活动。2006年5月15日,南店村委会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我研究所与南店农业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无效并要求我研究所将土地归还南店村委会。后南店村委会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被法院准许。2006年12月16日,南店村委会派人向我研究所送交了《解除协议通知书》。在该《解除协议通知书》中,南店村委会以我研究所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为由要求解除其下属的南店农业公司与我研究所于1999年12月31日签订的《承包协议》并要求在2006年12月30日之前腾退所占用土地。我研究所认为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而无违反法律法规之处,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充分、全面地履行。我研究所在履行《承包协议》过程中,并无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违约行为存在,南店村委会擅自解除合同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南店村委会解除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诉讼请求:1、确认南店村委会单方解除《承包协议》的行为无效;2、判令南店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3、判令由南店村委会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南店村委会针对本诉辩称:不同意新农研究所的诉讼请求,理由是:第一,新农研究所未按承包协议的用途利用该土地,严重违背了协议订立的目的,严重违约。第二,根据新农研究所的违约行为,我村委会依据合同法行使了解除义务,向新农研究所发出通知,并给新农研究所留出必要时间腾退,因此双方签订承包协议已于解除协议通知送达新农研究所时合法解除。三、新农研究所的行为不但违约且违法。新农研究所构成根本性违约,且违反法律规定,使我村委会在订立合同之初的目的无法实现。我村委会提出通知解除协议,自解除协议通知到达新农研究所之日起,双方不具有任何法律关系。

南店村委会反诉诉称:1999年12月31日,我村委会所属农业公司与新农研究所签订了《承包协议》,约定农业公司将南店村东南角约1600平方米土地承包给新农研究所,由新农研究所平整后用于开展种养殖业的经营活动。协议签订后,新农研究所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进行开发利用,而是私自搭建简易房等违章建筑进行非法出租,使该幅土地失去了协议之初的根本目的,并使这一地区流动人口增加,管理混乱,潜伏诸多安全隐患。由于农业公司是南店村委会的集体经济组织,该组织现已被合法撤销,其权利义务已由南店村委会合法继承。因此,基于新农研究所的上述违约行为,南店村委会于2006年11月27日向新农研究所正式发出通知:解除农业公司与新农研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限其在2006年12月30日之前腾退所占用的土地。但新农研究所接此通知后,逾期拒绝履行。综上所述,新农研究所违背了《承包协议》订立之初的根本目的,南店村委会作为该协议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依据法律规定解除了该协议,履行了告知义务,并给新农研究所留出了合理的腾退时间。现该合同已被合法解除,双方已不具有任何法律关系。新农研究所拒不腾退土地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南店村委会及全体村民的集体财产权,使南店村委会无法对该幅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诉讼请求:1、新农研究所立即腾退所占用的承包用地;2、诉讼费由新农研究所承担。

新农研究所针对反诉辩称: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原告将原为垃圾坑的地块填平后,用于种植和养殖的生产用房,从事种植、养殖的经营活动,并未违法合同约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告的反诉。

经审理查明:1999年12月31日,南店村委会下属的农业公司为甲方、新农研究所为乙方签订承包协议,双方约定:1、甲方将南店村东南角废旧垃圾坑承包给乙方,乙方拉土将垃圾坑填平后在其地面上开展种养殖业等经营活动;2、承包期限:长期(不可抗拒因素除外),从2000年1月1日始成协议生效;3、承包费用:第一年承包费用为每年度2000元,以后每年增加5%即100元,直至终止年限。承包费用于每年6月底交清,过期按每天1%交滞纳金;4、乙方在承包地面上所建日光温室及办公生活用房等地面建筑物,产权归乙方所有:5、协议签订后,双方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要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6、协议未尽事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7、双方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本合同效力,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合同,新农研究所在承包地地块上建造了三个温室大棚。后新农研究所拆除了两个温室大棚,建造了九十余间房屋用于出租。后双方产生争议,南店村委会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后南店村委会后撤回了起诉。2006年1月27日,南店村委会向新农研究所发出书面通知,载明:贵单位与我村下属的北京市昌平区X镇南店农业公司(以下简称南店公司)于1999年12月31日签订的《承包协议》,明确约定该协议项下土地只用于开展养殖经营活动,而贵单位擅自改变协议约定的使用用途,私搭乱建违章建筑进行非法转租,并造成该地区管理混乱。存在诸多安全隐患,贵单位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协议的根本目的。鉴于南店公司已被合法撤销,其权利义务已由我公司承继,因此我村就此事郑重通知:一、解除南店公司与贵单位于1999年12月31日签订的《承包协议》;二、限贵单位在2006年12月30日前腾退所占用的土地;三、贵单位逾期不予腾退,我村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同时有权要求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解除通知发出后,新农研究所不同意解除合同,于2007年1月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南店村委会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本院受理后,南店村委会提出反诉,要求新农研究所腾退承包的土地。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新农研究所提出南店村委会已被撤销,申请法院到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本院经查证核实,2006年5月20日,经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批准,成立了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地区南店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店居委会),但南店村委会目前尚未被有关部门予以撤销,2007年3月7日,南店村X组织机构代码证在北京市昌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年审。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南店村委会向新农研究所发出的通知,实地勘验记录,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地区办事处社区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南店村委会所属农业公司与新农研究所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达成的承包合同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该合同合法有效。现农业公司已被撤销,其权利义务依法应由南店村委会承继。现在虽然成立了南店居委会,但南店村委会并未被有关部门撤销,南店村委会仍然可以履行其职能并作为诉讼主体。新农研究所在承包地土地上建筑了大量房屋进行出租,改变了土地的性质,南店村委会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该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新农研究所要求确认南店村委会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在双方的承包合同解除后,新农研究所应将承包的土地进行清理后返还给南店村委会,南店村委会要求新农研究所腾退承包地土地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北京新农农业开发研究所的本诉诉讼请求。

二、北京新农农业开发研究所于判决生效后三十天内将承包的土地清理干净返还给北京市昌平区X镇X村民委员会。

本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北京新农农业开发研究所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北京新农农业开发研究所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徐连森

人民陪审员孙平

人民陪审员吴秀菊

二ОО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孟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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