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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XX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太康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XX,男,出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大专文化,党员,原系太康县X镇X组织干事,住太康县X镇程庄。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0年8月24日被太康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8月25日被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XX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太康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底,太康县X镇在机构改革过程中,被告人曹XX利用其负责马厂镇政府人事手续报送把关之便,违反河南省委办公厅豫办[2005]X号文件及太康县委[2005]X号文件规定,为在乡镇机构改革期间办理虚假人事手续的王A、张XX、梁XX、孔XX、王B、赵X、陈X七人申办了退休及病退手续,使七人在2005年马厂镇机构改革中办理了虚假病退和退休,2006年至今长期领取退休工资,给国家造成了x元的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焦X、翟X、程X等人的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XX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马厂镇机构改革中,不正当行使职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曹XX配合侦查机关及时挽回了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曹XX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其系原则性不强、把关不严导致犯罪的,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XX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向花

二O一O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时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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