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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永兴飞龙商贸有限公司与付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门民初字第1175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永兴飞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兴小区X号楼X-X层。

法定代表人亢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永兴飞龙商贸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略)。

被告(反诉原告)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原告北京永兴飞龙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公司)与被告付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春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兴公司诉称:2008年10月28日,永兴公司与付某订立联营合同,约定永兴公司向付某提供座落于门头沟区永兴嘉园X号楼底商二层女装区域,面积约为20平方米,经营品牌为娇茵菲;有效期限为2008年10月28日至2009年9月27日;付某月销售任务为6070元,付某向永兴公司返还利润为销售保底金额的20%,即1214元;交纳人员管理费1100元,签订合同时一次交清;每月交纳物业管理费186元;付某交纳质量保证金1400元。2008年12月始,付某不配用导购卖货,也不上货,基本上也不到卖场,违反了卖场的管理制度。2009年3月卖场领导给付某打电话才得知付某不再经营。3月14日,永兴公司将付某的物品封存在公司库房。永兴公司认为付某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此后,双方虽协商,但未能达成协议。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某利润金额3186.50元;按照约定方式给付某约金x元。

被告付某辩称:永兴公司与付某签订联营合同属实。2008年11月底,付某找到其他工作才不去卖场的,因为货卖得不好,付某才没有找导购,但有周围人帮忙卖。2009年3月14日,公司将付某的物品进行了封存,双方虽协商,但未达成一致。现在付某不再经营,同意给付某兴公司返利润金额3186.50元,不同意给付某约金。同时被告反诉称:因永兴公司未经付某同意又将柜台出租,属于违约,反诉请求法院判令永兴公司给付某约金x元;返还卖场装修损失费1000元;退还质量保证金1400元;退还员工胸卡和更衣柜押金300元;退还人员管理费654元;赔偿商品折旧费1340元;货品(非出售)折旧费1121元;退还货品和商品。

原告永兴公司针对被告付某反诉,答辩称:因付某违约,永兴公司不同意给付某约金。在签订合同之前,付某已经经营1年,装修时付某给付某兴公司地板款760元,根据联营合同的规定,装修款不予退还。因付某违约,所以,不同意退还质量保证金、人员管理费。同意退还员工胸卡和更衣柜押金300元。公司将封存的物品放在库房,付某也进行了清点,同意退还付某的物品。因不存在物品折旧费问题,所以,不同意给付某旧费。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被告付某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原告永兴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申请证人郭秋菊出庭作证。

郭秋菊出庭作证称:“我是永兴公司的值班经理,2008年11月底以后,付某经营的柜台就没有导购了,付某自己也经常不来卖场。2009年3月中旬左右,付某来到卖场对物品进行了收拾,3月14日,我给付某打电话问她是什么意思,付某讲她不想干了,我将这个情况也向公司领导进行了汇报。当日,公司将付某的物品进行了封存,放在公司的库房。”

经质证,永兴公司认可郭秋菊的证言。付某对郭秋菊证言提出异议,认为2008年11月底没有导购和郭秋菊给她打电话及自己收拾东西属实,但打电话是问其姐的东西还要不要,没有问其干不干。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8日,永兴公司与付某订立联营合同,约定永兴公司向付某提供商场二层女装区域,面积约为20平方米作为经营场地,付某的经营项目为女装,品牌为娇茵菲;期限为2008年10月28日至2009年9月27日;付某月销售任务为6070元,付某向永兴公司返还利润为销售保底金额的20%即1214元,方式为上付某、季交纳;付某交纳质量保证金1400元;在人员管理中约定付某聘用导购员由付某认可或永兴公司推荐,付某聘用导购员应遵守永兴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永兴公司有权对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在双方权利与义务中约定付某因违约或不服从公司管理,永兴公司有权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永兴公司不予退还保证金;如经营者退出原经营场所或合同终止,原经营货区的装修不得拆除,归永兴公司所有;在违约责任中约定双方擅自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年返利金额的2倍。

自2008年11月底始,付某既未能配备导购员,也未能按时到商场经营,并于2009年3月中旬到商场收拾物品。

2009年3月14日,永兴公司工作人员郭秋菊给付某打电话得知其不再经营。当日,永兴公司将付某所有的物品封存在永兴公司库房。

诉讼中,付某对于拖欠永兴公司2008年10月28日至2009年2月28日期间的返利润金额3186.50元不持异议,表示同意给付;付某主张装修损失1000元,除提供760元地板款收据外,未提供其他证据;永兴公司自述2009年5月起将付某原经营的区域另行租给他人经营,付某不予认可,提出3月14日以后就租给他人经营,但就该主张,付某未提供证据。

庭审中,经本院释明,付某对原告永兴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不请求降低,认为其未违约。

另查,双方在订立合同前,已经存在联营合同关系。2007年10月21日,付某交纳保证金1400元,人员管理费1100元。11月20日交纳地板款760元。2007年10月27日、2008年3月23日共交纳胸卡、更衣柜押金300元。

2009年5月21日,本院对存放在永兴公司库房内的属于付某所有的物品进行了勘验(详见清单)。

上述事实,有联营合同,收据,证人证言,勘验笔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永兴公司与付某订立的联营合同,根据双方权利义务性质分析,应属于租赁合同。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当事人应当严格依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在履行过程中,付某未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尤其是2008年11月底后,其既未安排导购又不到卖场经营,2009年3月中旬又到商场收拾物品,上述行为足以表明付某不再履行合同,付某单方擅自提前终止合同的行为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永兴公司请求给付某利润额,付某同意给付,本院不持异议。永兴公司请求给付某约金,数额过高,根据永兴公司自述,2009年5月将付某原经营区域另行租给他人经营,永兴公司的实际损失为2个月的返利润金额,按照双方约定的计算方法及永兴公司的实际损失,本院判定为4856元。

付某反诉请求永兴公司给付某约金,因付某不到卖场经营,其行为已经表明不再履行合同,永兴公司有权决定他人经营,永兴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故对付某要求永兴公司给付某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付某反诉请求退还保证金,因双方订立联营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某因违约,永兴公司不予退还保证金,故本院对该项反诉请求不予支持;付某要求退还员工胸卡和更衣柜押金,永兴公司同意退还,本院不持异议;付某要求退还剩余6个月人员管理费654元,因双方合同关系已经终止,不再存在人员管理问题,故永兴公司应予退还;付某要求退还货品、商品,永兴公司同意退还,本院不持异议;付某请求永兴公司给付某品及商品的折旧费,因永兴公司同意退还物品,且货品、商品并不存在折旧问题,故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付某请求给付某修损失费,因其属于违约方,双方合同已约定合同终止,原经营区域的装修不得拆除,归永兴公司所有,故本院对该项反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某告北京永兴飞龙商贸有限公司返利润金额三千一百八十六元五角;

二、被告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某告北京永兴飞龙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四千八百五十六元;

三、原告北京永兴飞龙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付某员工胸卡、更衣柜押金共计三百元;

四、原告北京永兴飞龙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付某人员管理费六百五十四元;

五、原告北京永兴飞龙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付某所有的物品(详见清单);

六、驳回原告北京永兴飞龙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付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原告北京永兴飞龙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付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某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某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二元,由原告北京永兴飞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一百二十七元(已交纳);由被告付某负担二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三百三十七元,由被告付某负担三百一十二元(已交纳);由原告北京永兴飞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徐春泳

二○○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艾世涛

付某存放于永兴嘉园商厦二层库房物品清单

物品:数量:件

玻璃货架(铁架拉丝)…………………………1

单面货架(铁)……………………………………2

双面大货架(铁)…………………………………1

单杆带钩货架………………………………………1

可伸缩货架(黑色)………………………………1

L架…………………………………………………1

背柜…………………………………………………3

票台(上附玻璃柜,内有摩托罗拉旧手机一部)1

布帘试衣间…………………………………………1

广告布………………………………………………1

铁皮花车……………………………………………1

普通花车……………………………………………1

穿衣镜………………………………………………1

半身模特……………………………………………2

整身模特……………………………………………3

黑绒衣架……………………………………………4

裤夹子………………………………………………9

裙撑………………………………………………14

黑色千慧大衣………………………………………1

黑色格丹蒙大衣……………………………………1

咖色KEYI大衣……………………………………1

灰色娇茵菲大衣……………………………………1

外套(其中4件黑色)…………………………15

毛衣………………………………………………11

长版上衣……………………………………………7

夏装上衣…………………………………………12

夏装………………………………………………42

牛仔裤……………………………………………15

亚麻裤(黑色)…………………………………5

娇茵菲包(咖色)………………………………1

双肩背包(灰色)………………………………1

秋衣………………………………………………50

围巾(其中1红色、1黑色、1白色)…………8

毛衣链………………………………………………8

帽子…………………………………………………1

工服裤………………………………………………1

工服外套(红色)…………………………………1

裙子………………………………………………10

静旭阁腰带………………………………………12

心宇长袜…………………………………………10

招财猫……………………………………………1

鱼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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