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广州市翔拓工业器材有限公司与北京国都亿豪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朝民初字第11527号

原告广州市翔拓工业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X路X-X号B幢四楼。

法定代表人肖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州市翔拓工业器材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继保,北京市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都亿豪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直河(5-1)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志杰,北京市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翔拓工业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翔拓公司)与被告北京国都亿豪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维独任审判,于2009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州翔拓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黄继保,北京国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志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翔拓公司起诉称:从2007年5月起,广州翔拓公司开始向北京国都公司供应工业皮带等工业器材,北京国都公司及时按月付给广州翔拓公司货款,双方之间形成了稳定的买卖合同关系。基于长期的合作关系,本着诚信办企业的原则,广州翔拓公司对于北京国都公司以电话下订单的方式予以接受,并且严格落实北京国都公司要求的订货内容、数量及发货具体事项。同时如果北京国都公司委托广州翔拓公司将货物按其发货方式的要求直接代发至其客户处,广州翔拓公司也予以办理。双方之间的合作一直持续到2008年10月。北京国都公司拖欠广州翔拓公司2008年8月至10月货款x.8元未付。广州翔拓公司已将货款发票快递至北京国都公司,却屡次遭北京国都公司拒签。2009年1月4日,广州翔拓公司以催款函方式要求北京国都公司及时履行付款义务,但北京国都公司仍置之不理。为此,广州翔拓公司起诉来院,要求北京国都公司给付货款x.8元,并自200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货款利息;诉讼费由北京国都公司负担。

原告广州翔拓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应收账款明细账及对应的增值税发票、记账回执、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销货清单;2、2008年8-10月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销货清单、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2张。

被告北京国都公司答辩称:北京国都公司与广州翔拓公司发生过业务往来,货物也已经收到,广州翔拓公司所述的货款金额属实,但北京国都公司已经以现金形式将货款支付给广州翔拓公司工作人员,其中x.5元广州翔拓公司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剩余款项广州翔拓公司也出具了收条,但收条被北京国都公司丢失了,故不同意广州翔拓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北京国都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

经本院庭审质证,被告北京国都公司对原告广州翔拓公司提交的证据1、3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对涉及本案争议焦点的以下证据持有异议:

广州翔拓公司提交的证据2,证明北京国都公司已收到2008年8月的增值税发票,广州翔拓公司将2008年9月、10月的增值税发票寄送至北京国都公司,被北京国都公司拒收。北京国都公司认可证据真实性,但表示北京国都公司已支付货款,不可能拒收发票。北京国都公司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佐证,本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07年5月至2008年10月期间,广州翔拓公司为北京国都公司供应工业皮带。2008年8-10月,广州翔拓公司向北京国都公司提供价值x.8元货物,北京国都公司收到广州翔拓公司开具的2008年8月份价值x.5元的增值税发票。广州翔拓公司将2008年9、10月编号为x、x的增值税发票邮寄至北京国都公司,北京国都公司未接收。2009年1月19日,广州翔拓公司以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为由申请退票,广州市越秀区国家税务局为其办理了退票。

诉讼中,北京国都公司提出其已将2008年8-10月的货款给付广州翔拓公司,广州翔拓公司向其出具了收条,2008年8月份的收条已返还广州翔拓公司,其余收条丢失。广州翔拓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北京国都公司就其所述未提供证据佐证。

经询,北京国都公司表示自双方合作以来,既存在先开具增值税发票后付款的情况,又存在先付款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交易习惯并不固定。

上述事实,有广州翔拓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以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广州翔拓公司与北京国都公司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关系,双方交易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北京国都公司认可广州翔拓公司供货事实及金额,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北京国都公司提出其已将货款付清,广州翔拓公司向其出具了收条,但广州翔拓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北京国都公司亦未举证证明,故本院对其所述不予采信。诉讼中,北京国都公司表示以往交易中双方存在先开具增值税发票后付款的情况,故北京国都公司以广州翔拓公司已开具增值税发票来证明其付款事实,理由不足,本院对其上述抗辩理由亦不予采信。广州翔拓公司要求北京国都公司给付货款及利息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国都亿豪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州市翔拓工业器材有限公司货款七万二千八百七十九元八角及其利息(自二OO八年十一月一日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百一十一元,由被告北京国都亿豪科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不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周维

二OO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萌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