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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正博电气有限公司、钱某与宁波生方横店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时间:2005-11-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浙民三终字第154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浙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海寅、沙某某,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乐清市正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电器工业园佳丽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圣敬、朱某某,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生方横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舒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游闽键,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姜洪明,浙江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乐清市正博电气有限公司、钱某因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由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交了大量新证据,对宁波生方横店电器有限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以及对其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否构成、乐清市正博电气有限公司和钱某是否侵权的认定有重大影响,因此将本案发回重审,以进一步查清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审法院重审后确定。

审判长郑菊红

代理审判员王胜东

代理审判员程志刚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裘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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